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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校园欺凌是指一个或多个学生,以强凌弱或以众欺寡,集中地、持续地蓄意伤害或欺压其他学生,造成受害学生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不仅是社会、家庭的缺位及自身的原因所造成,也是教育、立法、惩戒机制的缺失所导致。因此,构建完备的校园欺凌防控体系、完善和发展专门教育制度、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进行社区矫正、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设置不良记录,应当成为校园欺凌防范与矫治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规制; 预防
一、校园欺凌的含义
校园欺凌,并非法律概念,《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都没有相关行为的具体定义。在法律层面没有“校园欺凌”概念,更加没有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定,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属于间接规制。
我国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出现了“要求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的定义。
从语义上,“校园欺凌”一般即指“校园暴力”,是指一个或多个学生,以强凌弱或以众欺寡,集中地、持续地蓄意伤害或欺压其他学生,造成受害学生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但“校园欺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上的“暴力行为”,因为大部分施暴者的年龄、体力、环境、行为很难达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中的暴力程度。就方式而言,校园欺凌除了直接对身体和随身物品施加伤害和损害,还有精神上的压迫,通过造谣中伤、排挤、无视等形式破坏同学间的关系和感情,以达到孤立和疏远的目的,对同学构成心理伤害,甚至影响其人格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原为校园欺凌的被害人,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以暴易暴,从而转化为新的加害人。
二、我国校园欺凌的现状
2016年4月至6月,教育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研究”项目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校园欺凌的产生,绝非仅仅存在于个别学生中。我国不断提倡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校园欺凌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越演越烈,呈低龄化、团伙化、利益驱动化的趋势,不得不引发社会深入思考。
1.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其背后不仅是教育、立法、惩戒机制的缺失,也存在社会、家庭的缺位及自身的原因。
(1)客观方面。一是社会不良风气的渗透,尤其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和虚拟世界的诱惑是造成出现校园欺凌事件的原因之一。当前各类媒体中暴力文化盛行,到处充斥着枪杀、暴力等内容和场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和行为。二是学校教育的缺位,许多学校过分重视学生成绩而忽视道德教育,忽视对学生的心理和伦理道德教育。三是父母疏于管理,一些孩子在成长中缺少关爱和教导,由于父母的放任造成孩子沾染了社会不良习气。
(2)主观方面。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青春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有偏激、任性、焦虑,缺乏独立判断能力等特点。有些学生因为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疏导,出于发泄压力、模仿、炫耀、寻求团体归属感等,导致易以暴力挑衅来获得成就感和满足虚荣心;部分破碎家庭子女缺少温暖成长环境,自卑心强,易将所有的挫折和批评都当成是对自己人格的“诋毁”,从而激发强烈的暴力行为动机。另外,某些青少年因为心理脆弱,自我防护能力差,也助长校园欺凌行为的滋生蔓延。
(3)法律方面。中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对于保护校园学生的生命安全显得捉襟见肘。在特别法立法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是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没有涉及到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行为。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区别于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理和对待,使其在犯罪后常受不到有效处罚,这也导致校园欺凌屡屡发生。
2.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现状
(1)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我国法律对校园欺凌的关注较晚,特别是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概念的缺失、认识的不足,常常导致学校和家长将校园欺凌简单归结为青少年间的打架斗殴事件。我国目前对校园欺凌事件尚无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校园暴力事件的行为人一般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民事赔偿;涉嫌犯罪,则参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涉嫌违法,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从法律规制力度不够到加强规制力度。未成年人暴力已经成为社会不容忽视的现象,但往往又由于年龄小的原因,对校园欺凌的惩戒大多只停留在口头批评道教育,并无其他有针对性、强制性的措施。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往往由学校或派出所协调家长解决。即使对造成严重伤害的、甚至构成犯罪的施害者,出于各种考虑,也并不起诉到法院;即使一部分被起诉到法院的,也尽最大努力从轻处理,绝大部分被判处了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违法成本低廉,使得施暴的青少年有了“豁免权”和侥幸心理,这也容易使他们形成“藐视法律”的心態。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惩罚,导致当前校园暴力事件屡禁不止。
针对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出现,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提出治理要求。同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通过预防、惩治,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的通知》指出,应构建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防范校园恶性安全事件。因此,校园欺凌逐步进入规制轨道。 三、校园欺凌的防范与矫治
对待校园欺凌,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应当成为当今我们必须面对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1.构建完备的校园欺凌防控体系
校园欺凌是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只有构建校园欺凌防治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救济制度,才能切实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1)制订反校园欺凌法。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反校园欺凌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明显过轻。理想的状态是借鉴国外有关反校园欺凌方面的法律,尽快制订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明确监护人、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职责;明确校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学生的行为做出正确的指引;在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开除学籍、拘留、罚款、刑罚等处罚方式,对校园暴力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建立校园欺凌防控专门机制和平台,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预防性教育。学校应制订完善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启畅通的沟通渠道,给与学生更加理性的关怀,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定期排查潜在的校园暴力诱因,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在问题出现的情况下,对施暴者及时制止、训诫,对受害者及时救助、辅导,杜绝可能会持续或反复发生的校园暴力。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3)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惩戒力度,強化法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干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甚至,“未成年”成为肆意侵犯他人生命权而逃避法律追究的“护身符”。因此,立法中有必要改变一刀切的做法,针对当前校园欺凌低龄化的趋势,可以考虑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的入罪条件,包括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一定程度上展示《刑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从而有效的减少犯罪。
(4)加大学校及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校园暴力事件的背后,学校及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适当加重民事责任以引起学校和家长的重视,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的义务。对学校而言,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规定免责的事由,让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势必会督促学校重视学生安全问题,对减少校园欺凌有一定的作用。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让被害人得到足够的民事赔偿,另一方面对监护人起到一定的警示惩戒作用。此外,如果未成年学生的欺凌行为与父母不法行为有关,甚至可以暂时变更父母的监护权,由国家行使监护权。
2.完善和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我国的校园欺凌案件年龄段一般在十六周岁以下,对该年龄阶段的学生实施殴打、凌辱欺凌行为大部分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只能由教育部门内部处理。《刑法》上规定“罪行后果严重”者,政府可进行“收容教养”,但目前全国被收容教养在实践中用得很少。我国虽于1978年恢复了工读教育,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又将传统的工读教育的提法改为专门教育。但是专门教育制度并未发展起来,导致学校在面对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时没有解决的方法。
改革现有的政府收容教养制度,为应对恶性校园欺凌案件提供一种有效的惩戒和教育方案。对有违法犯罪因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如将接受工读学校的条件由自愿改为自愿入学与强制入学相结合。由司法机关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具体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力度,进一步发挥工读学校作用。借助民间机构,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干预,广州市海珠区“青年地带”2012年启动了第一期反校园欺凌服务项目,他们与政府合作,对海珠区12所学校每校派驻两名社工,在校园里开展反校园欺凌的宣传,告诉孩子们自我保护的办法,以及鼓励学生拥有更多的自信。
3.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进行社区矫正
遏制校园暴力现象,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实施的保安处分制度,如社区矫正制度。对于那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虽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行为恶劣的未成年人,设计非刑罚的教育性措施进行干预,在保安处分的框架下形成对于施暴行为的强制矫正。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不脱离社会,社区矫正结束之后可以顺利回归社会,这种保安处分性质的法律制度,可以给施暴的少年造成较大的威慑,同时让志愿者、义工等社会团体参与对施暴学生和缺乏家庭关爱学生的教育关怀当中,加大对青少年行为矫正的执行力度。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建立未成年人特殊教育体系,配置专门化和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治机构与人员,制订专门的矫正方案,通过社区矫正制度一方面能使其悔过自新减少再犯的可能,另一方面也避免其进监狱感染恶习。
4.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设置不良记录
校园欺凌事件高发段是中小学,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的认知不成熟。有些未成年人知道法律做他们“强大的后盾”,更加肆无忌惮。因此,设置不良记录制度,在行政与社会管理制度的框架下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可以作为不良记录存入他们的个人档案。这种不良记录不是犯罪记录,但对于施暴者的未来同样构成了一种负面信息或人生污点,该手段可以给施暴造成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进而倒逼施暴行为的收敛。
参考文献:
[1]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
[2]专家:没有司法机关配合 校园欺凌问题很难有效解决.中国青年网.
[3]马婧.为什么他们要欺负我?——中国校园欺凌现象调查[J].中国新闻周刊第715期.
[4]喻中.遏制校园暴力得赶紧出实招[D].环球时报,2016年6月8日.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规制; 预防
一、校园欺凌的含义
校园欺凌,并非法律概念,《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都没有相关行为的具体定义。在法律层面没有“校园欺凌”概念,更加没有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定,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属于间接规制。
我国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出现了“要求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的定义。
从语义上,“校园欺凌”一般即指“校园暴力”,是指一个或多个学生,以强凌弱或以众欺寡,集中地、持续地蓄意伤害或欺压其他学生,造成受害学生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但“校园欺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上的“暴力行为”,因为大部分施暴者的年龄、体力、环境、行为很难达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中的暴力程度。就方式而言,校园欺凌除了直接对身体和随身物品施加伤害和损害,还有精神上的压迫,通过造谣中伤、排挤、无视等形式破坏同学间的关系和感情,以达到孤立和疏远的目的,对同学构成心理伤害,甚至影响其人格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原为校园欺凌的被害人,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以暴易暴,从而转化为新的加害人。
二、我国校园欺凌的现状
2016年4月至6月,教育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研究”项目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校园欺凌的产生,绝非仅仅存在于个别学生中。我国不断提倡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校园欺凌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越演越烈,呈低龄化、团伙化、利益驱动化的趋势,不得不引发社会深入思考。
1.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其背后不仅是教育、立法、惩戒机制的缺失,也存在社会、家庭的缺位及自身的原因。
(1)客观方面。一是社会不良风气的渗透,尤其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和虚拟世界的诱惑是造成出现校园欺凌事件的原因之一。当前各类媒体中暴力文化盛行,到处充斥着枪杀、暴力等内容和场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和行为。二是学校教育的缺位,许多学校过分重视学生成绩而忽视道德教育,忽视对学生的心理和伦理道德教育。三是父母疏于管理,一些孩子在成长中缺少关爱和教导,由于父母的放任造成孩子沾染了社会不良习气。
(2)主观方面。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青春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阶段,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有偏激、任性、焦虑,缺乏独立判断能力等特点。有些学生因为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疏导,出于发泄压力、模仿、炫耀、寻求团体归属感等,导致易以暴力挑衅来获得成就感和满足虚荣心;部分破碎家庭子女缺少温暖成长环境,自卑心强,易将所有的挫折和批评都当成是对自己人格的“诋毁”,从而激发强烈的暴力行为动机。另外,某些青少年因为心理脆弱,自我防护能力差,也助长校园欺凌行为的滋生蔓延。
(3)法律方面。中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对于保护校园学生的生命安全显得捉襟见肘。在特别法立法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是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没有涉及到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行为。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区别于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理和对待,使其在犯罪后常受不到有效处罚,这也导致校园欺凌屡屡发生。
2.我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现状
(1)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我国法律对校园欺凌的关注较晚,特别是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概念的缺失、认识的不足,常常导致学校和家长将校园欺凌简单归结为青少年间的打架斗殴事件。我国目前对校园欺凌事件尚无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校园暴力事件的行为人一般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民事赔偿;涉嫌犯罪,则参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涉嫌违法,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从法律规制力度不够到加强规制力度。未成年人暴力已经成为社会不容忽视的现象,但往往又由于年龄小的原因,对校园欺凌的惩戒大多只停留在口头批评道教育,并无其他有针对性、强制性的措施。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往往由学校或派出所协调家长解决。即使对造成严重伤害的、甚至构成犯罪的施害者,出于各种考虑,也并不起诉到法院;即使一部分被起诉到法院的,也尽最大努力从轻处理,绝大部分被判处了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违法成本低廉,使得施暴的青少年有了“豁免权”和侥幸心理,这也容易使他们形成“藐视法律”的心態。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惩罚,导致当前校园暴力事件屡禁不止。
针对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出现,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校园欺凌提出治理要求。同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通过预防、惩治,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的通知》指出,应构建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防范校园恶性安全事件。因此,校园欺凌逐步进入规制轨道。 三、校园欺凌的防范与矫治
对待校园欺凌,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应当成为当今我们必须面对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1.构建完备的校园欺凌防控体系
校园欺凌是学生、家庭、学校和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只有构建校园欺凌防治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救济制度,才能切实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1)制订反校园欺凌法。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反校园欺凌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明显过轻。理想的状态是借鉴国外有关反校园欺凌方面的法律,尽快制订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明确监护人、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职责;明确校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学生的行为做出正确的指引;在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开除学籍、拘留、罚款、刑罚等处罚方式,对校园暴力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建立校园欺凌防控专门机制和平台,加强对校园欺凌的预防性教育。学校应制订完善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启畅通的沟通渠道,给与学生更加理性的关怀,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定期排查潜在的校园暴力诱因,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在问题出现的情况下,对施暴者及时制止、训诫,对受害者及时救助、辅导,杜绝可能会持续或反复发生的校园暴力。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3)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惩戒力度,強化法律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干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甚至,“未成年”成为肆意侵犯他人生命权而逃避法律追究的“护身符”。因此,立法中有必要改变一刀切的做法,针对当前校园欺凌低龄化的趋势,可以考虑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的入罪条件,包括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一定程度上展示《刑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从而有效的减少犯罪。
(4)加大学校及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校园暴力事件的背后,学校及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适当加重民事责任以引起学校和家长的重视,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的义务。对学校而言,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规定免责的事由,让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势必会督促学校重视学生安全问题,对减少校园欺凌有一定的作用。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方面可以让被害人得到足够的民事赔偿,另一方面对监护人起到一定的警示惩戒作用。此外,如果未成年学生的欺凌行为与父母不法行为有关,甚至可以暂时变更父母的监护权,由国家行使监护权。
2.完善和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我国的校园欺凌案件年龄段一般在十六周岁以下,对该年龄阶段的学生实施殴打、凌辱欺凌行为大部分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只能由教育部门内部处理。《刑法》上规定“罪行后果严重”者,政府可进行“收容教养”,但目前全国被收容教养在实践中用得很少。我国虽于1978年恢复了工读教育,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又将传统的工读教育的提法改为专门教育。但是专门教育制度并未发展起来,导致学校在面对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时没有解决的方法。
改革现有的政府收容教养制度,为应对恶性校园欺凌案件提供一种有效的惩戒和教育方案。对有违法犯罪因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如将接受工读学校的条件由自愿改为自愿入学与强制入学相结合。由司法机关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具体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力度,进一步发挥工读学校作用。借助民间机构,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干预,广州市海珠区“青年地带”2012年启动了第一期反校园欺凌服务项目,他们与政府合作,对海珠区12所学校每校派驻两名社工,在校园里开展反校园欺凌的宣传,告诉孩子们自我保护的办法,以及鼓励学生拥有更多的自信。
3.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进行社区矫正
遏制校园暴力现象,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实施的保安处分制度,如社区矫正制度。对于那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虽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但行为恶劣的未成年人,设计非刑罚的教育性措施进行干预,在保安处分的框架下形成对于施暴行为的强制矫正。社区矫正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不脱离社会,社区矫正结束之后可以顺利回归社会,这种保安处分性质的法律制度,可以给施暴的少年造成较大的威慑,同时让志愿者、义工等社会团体参与对施暴学生和缺乏家庭关爱学生的教育关怀当中,加大对青少年行为矫正的执行力度。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建立未成年人特殊教育体系,配置专门化和专业化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治机构与人员,制订专门的矫正方案,通过社区矫正制度一方面能使其悔过自新减少再犯的可能,另一方面也避免其进监狱感染恶习。
4.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设置不良记录
校园欺凌事件高发段是中小学,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的认知不成熟。有些未成年人知道法律做他们“强大的后盾”,更加肆无忌惮。因此,设置不良记录制度,在行政与社会管理制度的框架下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的施暴行为可以作为不良记录存入他们的个人档案。这种不良记录不是犯罪记录,但对于施暴者的未来同样构成了一种负面信息或人生污点,该手段可以给施暴造成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进而倒逼施暴行为的收敛。
参考文献:
[1]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
[2]专家:没有司法机关配合 校园欺凌问题很难有效解决.中国青年网.
[3]马婧.为什么他们要欺负我?——中国校园欺凌现象调查[J].中国新闻周刊第715期.
[4]喻中.遏制校园暴力得赶紧出实招[D].环球时报,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