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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是地方人大在监督实践中的一项创新。围绕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今年黄浦区人大工作研究会城建组拜访约谈了常委会分管领导,参与工作评议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了部分人大代表座谈会,走访听取了接受评议的区民政局领导的意见,就开展工作评议在认识上的统一、实践上的定位、操作上的规范、工作上的把握进行了调研和探讨。
一、黄浦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区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有关情况
2015年,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委的支持和区政府的配合下,选择区民政局,首次启动了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常委会制订了关于开展工作评议的试行办法、通过了关于对区民政局开展工作评议的实施意见,分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历时数月开展了工作评议。
在调研阶段,黄浦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工作班子分几个组梳理了89件民政工作适用的专业法律法规,访谈了区民政干部、市和区相关部门、有关事业单位、部分困难群众,组织开展了各街道代表组的专题活动,组织区民政局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在评议会议上,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民政局的工作报告、评议工作组的调查报告,开展了评议,并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民政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书面测评。在评议会议以后,常委会将调查和评议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形成20个问题,用书面项目化清单的形式交给区民政局进行整改,并抓好督促、落实整改。事后区民政局领导谈到,评议是对民政局工作全方位的宣传和推动,是在理解基础上的监督,评议使民政局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人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一些参加了评议活动的代表们反映,对民政工作的评议涉及面广,相比常委会一般的工作审议力度更大、更接地气。也有的代表提出要有好的机制与其配套,要加大代表参与的广泛性。2016年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开展了对区房管局的工作评议。
二、人大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需要思考和理顺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不要开展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黄浦区人大常委会两年来开展的工作评议取得了较好成效,不少地方市县人大也有许多成功的实践。但是目前各地人大对开展这一工作的看法依然不一,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还没有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的刚性的常规性动作,上海各区县在实践中运用的也还很少。而从政府部门来看,总体上能够理解、支持,并认真对待,但也有不少的人把它作为外加的任务、额外的负担,被动应付。二是怎么样把握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位?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实质是评政府的专门部门,还是评政府的专项工作?是对事的监督还是对人的监督?如何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理解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三是怎么样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评议工作的重点是什么?评议工作的主体是谁?评议工作的对象怎么确定?评议工作的效果如何体现?如何使工作评议在区的全局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三、人大开展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意见建议
1、要增强共识,充分认识开展工作评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其一,从我国政治体制设置看。我国宪法规定,國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要求、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地方人大对政府部门开展工作评议,强化监督工作刚性、增强监督工作效能,是人大按照政治体制要求努力作为的表现。其二,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都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七种形式,对政府部门进行工作评议的监督方式可以说源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它与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性质相同、操作相似,所不同的在于拓展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它的综合性、法律性显得更强。去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修订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评议活动。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其三,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看。在上海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这一要求下,黄浦正在为建设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而努力奋斗。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必须从自身的职责定位出发,紧紧围绕全区的重点工作来谋划和推进自身工作,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积极作用。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是人大依法履职尽责、提高监督实效的实践要求,是积极可行的。
2、要理清思路,正确把握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性和定位
其一,是要从人大的政治属性和职责定位出发来界定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性。人大与政府同属国家机关,目标宗旨相同,政府作为执行机关要具体落实目标要求,任务重、责任大,权力机关要通过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支持和促进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大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不是区委对政府的工作巡视、干部考察,不是政府对下属部门的工作考核。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性应该是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工作的监督,是一种协同、支持和促进。其二,是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来正确把握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位。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七种形式中,第一种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人代会审议政府全面工作,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专项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主要应该是评政府的专项工作,而不是评政府的专门部门。早些年不少地方包括上海一些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被任命政府官员的述职评议,后来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涉及其对事还是对人的问题。地方人大有任免权,但这种任免不是过程的管理,而是任免职的决定。以此理解,以民政局为例,人大常委会对区民政局开展工作评议应该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民政工作开展工作评议,它的定位是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评议区人民政府的民政工作。评议针对的是政府,涉及部门包括民政局、各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汇报的应该是区政府的分管领导,这样从全区的视角出发促进民政工作就更加有利。其三,是要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属性和特性出发来认识和把握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是权力机关的工作运作,应该体现权力机关的工作特性,即主要体现法律性、人民性和公开性。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人大的依法监督和被评议部门的依法行政,要看学法、用法、执法、守法。人民性体现在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的监督要依靠同时接受人民的监督,评议要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看服务人民群众的实效,要发挥人民群众对评议双方监督促进作用,防止权力的滥用。公开性体现在评议要求的公开、过程的公开、情况的公开、效果的公开。监督法将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在其第9章第48条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有近10处。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是一种监督行为,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应该遵循人大不干预具体工作、不参与具体事务的原则,不对专业的行政事务作门外汉的随意评判。
3、要规范运作,发挥工作评议对政府工作监督促进的积极效能
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制订了关于开展工作评议的试行办法、通过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对评议工作的主体、评议的重点内容、评议工作的对象、评议工作的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解读中,我们有几点思考。其一,开展评议工作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评议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工作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这既要体现在常委会举行的评议会议上,也要体现在评议会议前的调研和会后的工作中,评议工作班子要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构成。在评议的全过程中可以加大人大代表的参与面和参与度,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更多地反映群众的意志。其二,办法规定评议工作的对象是区人民政府若干组成部门。按照前面的分析,人大常委会应该选择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涉及一些专门部门。选择中可以结合全区重大课题的调研,结合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较多的事项。其三,办法规定评议的内容是执法、依法履职、为民服务。从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负责的角度看,具体内容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照的是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政府对人代会精神的执行情况。其四,评议工作的程序分为评议准备、调研、会议、整改四个环节。建议做实各街道代表组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评估活动,推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更多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提高监督实效性和社会参与度。其五,评议工作的效果。评议工作要起到促进政府工作的目的,情况应该抄报区委、区政府,以书面附件的形式报次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情况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黄浦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区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有关情况
2015年,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委的支持和区政府的配合下,选择区民政局,首次启动了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常委会制订了关于开展工作评议的试行办法、通过了关于对区民政局开展工作评议的实施意见,分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历时数月开展了工作评议。
在调研阶段,黄浦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工作班子分几个组梳理了89件民政工作适用的专业法律法规,访谈了区民政干部、市和区相关部门、有关事业单位、部分困难群众,组织开展了各街道代表组的专题活动,组织区民政局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在评议会议上,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民政局的工作报告、评议工作组的调查报告,开展了评议,并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民政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书面测评。在评议会议以后,常委会将调查和评议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形成20个问题,用书面项目化清单的形式交给区民政局进行整改,并抓好督促、落实整改。事后区民政局领导谈到,评议是对民政局工作全方位的宣传和推动,是在理解基础上的监督,评议使民政局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人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一些参加了评议活动的代表们反映,对民政工作的评议涉及面广,相比常委会一般的工作审议力度更大、更接地气。也有的代表提出要有好的机制与其配套,要加大代表参与的广泛性。2016年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又组织开展了对区房管局的工作评议。
二、人大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需要思考和理顺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不要开展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黄浦区人大常委会两年来开展的工作评议取得了较好成效,不少地方市县人大也有许多成功的实践。但是目前各地人大对开展这一工作的看法依然不一,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还没有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的刚性的常规性动作,上海各区县在实践中运用的也还很少。而从政府部门来看,总体上能够理解、支持,并认真对待,但也有不少的人把它作为外加的任务、额外的负担,被动应付。二是怎么样把握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位?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实质是评政府的专门部门,还是评政府的专项工作?是对事的监督还是对人的监督?如何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理解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三是怎么样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评议工作的重点是什么?评议工作的主体是谁?评议工作的对象怎么确定?评议工作的效果如何体现?如何使工作评议在区的全局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三、人大开展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意见建议
1、要增强共识,充分认识开展工作评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其一,从我国政治体制设置看。我国宪法规定,國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要求、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地方人大对政府部门开展工作评议,强化监督工作刚性、增强监督工作效能,是人大按照政治体制要求努力作为的表现。其二,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都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七种形式,对政府部门进行工作评议的监督方式可以说源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它与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性质相同、操作相似,所不同的在于拓展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它的综合性、法律性显得更强。去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修订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评议活动。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其三,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看。在上海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这一要求下,黄浦正在为建设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而努力奋斗。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必须从自身的职责定位出发,紧紧围绕全区的重点工作来谋划和推进自身工作,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积极作用。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是人大依法履职尽责、提高监督实效的实践要求,是积极可行的。
2、要理清思路,正确把握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性和定位
其一,是要从人大的政治属性和职责定位出发来界定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性。人大与政府同属国家机关,目标宗旨相同,政府作为执行机关要具体落实目标要求,任务重、责任大,权力机关要通过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支持和促进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大开展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不是区委对政府的工作巡视、干部考察,不是政府对下属部门的工作考核。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性应该是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工作的监督,是一种协同、支持和促进。其二,是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来正确把握人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定位。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七种形式中,第一种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人代会审议政府全面工作,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专项工作,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主要应该是评政府的专项工作,而不是评政府的专门部门。早些年不少地方包括上海一些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被任命政府官员的述职评议,后来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涉及其对事还是对人的问题。地方人大有任免权,但这种任免不是过程的管理,而是任免职的决定。以此理解,以民政局为例,人大常委会对区民政局开展工作评议应该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民政工作开展工作评议,它的定位是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评议区人民政府的民政工作。评议针对的是政府,涉及部门包括民政局、各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汇报的应该是区政府的分管领导,这样从全区的视角出发促进民政工作就更加有利。其三,是要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属性和特性出发来认识和把握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是权力机关的工作运作,应该体现权力机关的工作特性,即主要体现法律性、人民性和公开性。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人大的依法监督和被评议部门的依法行政,要看学法、用法、执法、守法。人民性体现在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的监督要依靠同时接受人民的监督,评议要集中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要看服务人民群众的实效,要发挥人民群众对评议双方监督促进作用,防止权力的滥用。公开性体现在评议要求的公开、过程的公开、情况的公开、效果的公开。监督法将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在其第9章第48条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有近10处。人大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是一种监督行为,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应该遵循人大不干预具体工作、不参与具体事务的原则,不对专业的行政事务作门外汉的随意评判。
3、要规范运作,发挥工作评议对政府工作监督促进的积极效能
黄浦区人大常委会制订了关于开展工作评议的试行办法、通过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对评议工作的主体、评议的重点内容、评议工作的对象、评议工作的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解读中,我们有几点思考。其一,开展评议工作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评议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评议工作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这既要体现在常委会举行的评议会议上,也要体现在评议会议前的调研和会后的工作中,评议工作班子要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构成。在评议的全过程中可以加大人大代表的参与面和参与度,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更多地反映群众的意志。其二,办法规定评议工作的对象是区人民政府若干组成部门。按照前面的分析,人大常委会应该选择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涉及一些专门部门。选择中可以结合全区重大课题的调研,结合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较多的事项。其三,办法规定评议的内容是执法、依法履职、为民服务。从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负责的角度看,具体内容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照的是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政府对人代会精神的执行情况。其四,评议工作的程序分为评议准备、调研、会议、整改四个环节。建议做实各街道代表组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评估活动,推进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更多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提高监督实效性和社会参与度。其五,评议工作的效果。评议工作要起到促进政府工作的目的,情况应该抄报区委、区政府,以书面附件的形式报次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情况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