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式改革”:改革转型与改革新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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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全民共享改革成果”,说明这一理念已经进入了政府的决策。这一理念被一些学者和媒体表述为“共享式改革”,其重要特征是全民参与,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享改革的成果。这势必将为改革赢得新的动力,更准确地说,是恢复改革的原动力,只不过这种原动力将以更成熟、更深刻,甚至更为激动人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如何将全民都纳入改革的共享对象之中,却不是件容易的事。要使全民共享改革成果,至少必须要有以下几个根本的保证:一是看改革决策的制定者掌握在谁之手,二是看改革的价值路径偏向于谁,三是看改革的实际执行机构掌握在谁之手,四是看是否建立了一套系统的社会保障机制及完善的法律机制。
  
  利益集团扭曲中国改革?
  从中国20多年来的改革实践来看,中国式改革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全民主导改革,而是由权力部门主导改革,社会精英影响改革。“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已经成为中国改革的典型表征,在这样一种运作机制中,就有可能导致改革机制的扭曲。比如一个药品价格政策的出台,往往就会牵涉到多个利益部门、多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药品制造商、药品全国代理商、总经销商、省市代理商、各医疗机构(医院)、医生、工商局、物价局、质检局、税务局等等,最后才是普通患者。在这一系列的利益链中,国家物价局、国家发改委、药监局是决策部门,只有他们才能有改革决策权。但是,事实上,中国式医疗改革并不这么简单,药品制造商、代理商、医疗机构(大医院)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这场改革,因为如果政府所制定的改革方案不符合这些利益群体,那么,整个改革就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甚至被扭曲直至失败。医疗改革及药价改革,说得实在一点,无非就是利益的调整。在整个改革中,无疑形成了两大博弈方,一方是普通患者,一方是得利者,而政府部门则是中间协调者。改革成败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改革者站在哪一方,以及改革由谁主导。很显然,在强势利益群体结盟下,改革的实际执行者在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屈服于强大的利益集团。我们知道,药品的流动,至少要经过这么几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制造商——总代理商——分代理商——广告商——药店——医院——工商部门——药品质量监督部门,而药品每流动一个环节,都有巨大的回扣。因此,在这种情势下,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医改局势,不刹住回扣风是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的;而要刹住回扣风,就应该改变利益集团主导医疗改革的局势。
  
  再以出租车改革为例。出租车司机是现代都市的一大群体,这一群体基本处于城市的中下层。中国的出租车行业弊病丛生,改革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如何改却又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有专家曾经算过一笔账:如果按劳动法规定,出租车司机每天工作8小时,假设每小时营业收入是20元,那么8小时的营业收入是160元,按劳动法规定每个月工作23.5天计算,一个月的营业收入是3760元,连交份钱都不够,这还不算每天的油钱,一天油钱少说也要60元,60元×23.5天/月,每个月的油钱至少要1410元。养家糊口至少要1000元。再加上其他的费用,这又是一个3000多元的数字。这个数字说明,出租车司机必须要再干8小时。这是残酷无情的劳动。严格来说,出租车司机每月本可以挣到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但是大部分钱都上交公司了,而除去上交的和油费、汽车修理费等等,几乎所剩无几。如果出租车改革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政府部门与出租车公司手里的话,吃亏的只能是出租车司机群体和广大消费者,改革的成果也不能得到共享。所以,出租车改革只能由出租车司机和消费者主导,而不能由政府部门和出租车公司主导。
  任何社会语境下,利益集团的产生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之,我们应该用一种平和的心态来看待利益集团。只要有社会分工,就可能产生利益群体,只要有利益群体,就可能产生利益集团。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如何消灭利益集团,而在于如何避免强势利益集团主导改革决策。甚至有学者认为,或许多元利益集团的形成,反而会有可能打破那种一元利益集团主导改革的局面。当然,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但是,我以为,也是值得参考的。
  
  改革论争扭转中国时局?
  2006年1月23日,著名理论家、人民日报海外版原总编辑周瑞金以皇甫平为笔名在《财经》杂志发表文章《改革不可动摇》。文章认为,“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我们面临着国内矛盾凸显期与国外摩擦多发期的交织,社会上出现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上纲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恶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临一轮改革‘姓社姓资’争论的轮回。”文章发表以后,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激烈的论争。
  在当前的改革争论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主流经济学家为代表的“坚持改革论”,这一派的基本立场是,无论遇到多么大的阻力,都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不动摇;二是以吴敬琏、孙立平、秦晖等为代表的“改革反思论”,这一派的阵营主要以社会学家及部分老一辈的经济学家为主,他们赞成改革,但是强调必须在改革反思的基础上推进改革,特别是孙立平指出,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不能再走过去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老路了,并特别指出,改革的共识与动力已经基本丧失,必须要确立新的改革共识和动力;秦晖先生则提出了“公平底线”的改革伦理,强调以公平为基础,并明确区分“公权”与“私权”、“公产”与“私产”,超越改革的“左”、“右”之争与主义之争,同时必须破除改革的意识形态迷雾;以刘国光等为代表的老一辈经济学家强烈反对现行的改革模式,认为现在的改革已经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并强调市场化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要让大多数人受益;三是以“新左派”為代表的“反改革论”,这一派主要有两大力量支撑:一是强烈反对市场化改革的“新左派”;二是在改革中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况下,质疑改革甚至产生反对改革的非理性心态,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新左派”却借助部分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假反对改革之名而持守现行的社会权力运行格局,这不但是保守,而且是退步了。
  实际上,目前我们所遇到的最关键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改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革的问题,是如何确立新的改革机制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公众是关涉改革成败大局的关键性因素,也是支撑改革成果合法性的基石,如果改革成果没有得到最广泛的分享的话,改革就可能造成不稳定的局面。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坚定改革意志不动摇;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时刻反思改革,以反思促改革,在改革的进程中 适时确立反扭曲机制,破除强势集团的阻碍和干扰,保证改革成果的全民共享;再一方面,在改革进程中及改革结束后,我们又必须确立一整套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以解决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不公正现象。
  
  市场化改革是罪魁祸首?
  事实上,中国现阶段所出现的社会不公正问题,不是市场化本身的问题,而恰恰是伪市场化、非市场化和反市场化的问题。不是市场化过度了,而是市场化程度还不够。正是因为非市场化因素和反市场化因素的干扰,才使得市场化进程出现了变异,使得市场化恰恰被某些利益集团和权贵集团所利用,而出现伪市场化的倾向。这就是“权贵资本主义”出现的征兆。市场化的根本特征是祛除权力因素,祛除非市场因素的干扰,也即祛除人治因素的干扰,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唯一有效因素,让一切非市场的因素统统退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无论是盈利性行业还是公益性行业,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都可以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这样就打破了权力因素的制约和控制,打破了权贵集团的垄断。众所周知,教育是非盈利性的行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在配置教育资源时不可以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事实上,学校在进行教师资源配置、教学资源配置、项目申请、工程招投标时,都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来进行。但是,中国的教育改革为什么会出现越来越困难的局面?为什么越改革问题越大?就是因为权力因素和非市场因素的强行介入,垄断了教育资源,教育资源的被垄断使得教育收费越来越离谱,越来越居高不下。此是其一。其二,很多利益集团恰恰是打着教育和市场化的旗号,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疯狂榨取学生和家长的钱财,而所有这些暴利行为,都是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没有获得相关权力部门的默许和通过,是不可能进行暴利行为的。这就给了我们一个很明显的启示:正是利益集团与教育权力部门的合谋,才垄断了中国的教育市场,使得教育改革难上加难。另外还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白:教育市场化并不等于教育产业化。并不一定要有盈利性行为才可以市场化,非盈利性行为同样可以市场化。而产业化则不同。产业化就明确肯定了此行业是有盈利性质的。事实上,中国的教育产业化方向恰恰既违背了市场化宗旨,也违背了其非盈利性质。而这正是教育改革遭到批评与质疑的根本性原因。医疗改革也同样如此。一些大的医疗机构与一些大的医药商相互勾结,垄断全国医药市场,哄抬药价,致使广大病人看病难,买药难,有病不能治,有药不敢买。这种现象,根本不是市场化所导致的,而恰恰是非市场化因素所引起的,是一些权势集团和利益集团互相勾结,垄断了医疗市场,使市场化改革重重受阻。而所谓的市场化,则恰恰成了伪市场化和反市场化的旗号和招牌。
  在讨论市场化的性质的时候,我们有必要明确区分市场化与暴利化、市场化与盈利化、市场化与非国有化的不同概念。市场化不同于盈利化,不同于暴利化,不同于非国有化。暴利化的改革不等于就是市场化的改革,非盈利性的单位也同样可以进行市场化改革,国有单位可以实现市场化。非国有单位并非就一定实现了市场化,市场化也不等于私有化,国企产权的私有化改革不等于就是市场化改革,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市场化改革之过,而是权力因素之过。中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的诡异之处在于,它恰恰没有体现市场化的资源配置,而是国有资源要么进入了私人腰包,要么进入了权力部门的权势者手中。所以,无论是在教育改革、国企改革还是医疗改革当中,都存在市场化程度不够、不彻底,出现暴利化、私有化、垄断化和权力化的倾向。
  
  改革转型与改革新政
  在中国这个转型社会中,一方面,由于没有完全走出权治社会的阴影,另一方面,商业与市场又正在发育,所以就有可能形成“权力市场化”和“市场权力化”的格局。这种格局的具体表征就是,权力部门与强势利益集团及精英群体的结盟,这种结盟所主导的改革,必然是畸型的改革,也必然与“共享式改革”南辕北辙。所以,我们应该从根子上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即谁来主导这场改革?在我看来,与其由权力部门主导改革,不如由市场主导改革。市场经济社会,当某一现象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时,市场必然会自动地产生一种调节机制,这种调节机制,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可能是由商业群体所主导的,也可能是由普通社会群体自发产生的,但是这种改革至少避免了权力部门与强势利益集团的共谋与结盟的可能。当然,有人会问:权力部门是不是就没有什么作用了?当然不是,权力部门的作用仍然存在,那就是对由市场化改革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对改革所产生的不合法行为进行监督与规范,对市场化改革中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进行财政和税收调节。让权力退出市场,让权力回归民间,让市场进入改革,这样,就至少在环节和程序上保证了改革的不受扭曲,这也是孙立平先生所说的确立“反扭曲机制”。“反扭曲机制”的建立,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改革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改革不被利益集团扭曲。
  “共享式改革”理念的提出,与“和谐社会”的提出一脉相承。“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民社会,应该是公民自决自治的社会,要通过法律、通过包括个人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协同来实现和谐。和谐不是政府恩赐给公民的和谐,而是公民自己的和谐。多种利益的调节,多种意向的表达,是和谐社会所必备的,在多元化状态中达到的和谐才是最高境界的和谐,这要靠我们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来逐步形成,而不是一两天就可以到位的。
  整体看来,“共享式改革”无疑给中国改革发出了一个新的信号。至此,我们认为,20多年来的中国改革即将步入转型期,“改革转型”和“改革新政”将成为一个划时代的改革主题。改革不能再成为少数强势集团攫取权力与利益的工具了,而是要让全体人民共同分享。同时,“共享式改革”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至为重要的课题:即中国改革必须由权力部门和利益集團主导转型为市场和民间主导。只有这样,才可能使得改革机制不至于被扭曲。否则,改革的过程就是改革被扭曲的过程,改革的结果就是改革越来越被异化。
  
  关于“共享式改革”的新政治经济学分析
  汪丁丁
  
  从观察者的角度看,任何社会变革都是利益格局的演化过程。此处,“利益格局”是一有待界定的新政治经济学概念。在这一演化过程的任一时空点,每一社会成员根据有限的信息和有限的理睦,对自身利益及这一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关系的未来变动有大致判断,这一判断将随时间推移而越来越清晰。这样,在改革过程的任一时空点,每一社会成员基于对利益格局未来发展的大致判断,将会采取恰当行动来维护和促进自己的近期可预见的利益。此处,社会成员能够采取的“恰当行动”,是另一有待界定 的新政治经济学概念。社会变革所蕴涵的一切逻辑可能的后果,沿时间和空间的扩展至完成或萎缩至消失,统统是受到变化着的利益格局的影响而感到有必要采取恰当行动的社会成员们所参与的“社会博弈”的结果。
  在这篇短文里,我将简明界定上列有待界定的新政治经济学概念——“利益格局”、“恰当行动”、“社会博弈”。然后,我将大致阐释“共享式改革”的新政治经济学含义。
  
  “利益”一词含义甚广,在西学传统内与“兴趣”相若,不仅包含经济利益,而且包含对个体或群体有意义的一切事物——物质的和精神的。因此,在社会选择理论中,我们通常把“利益格局”刻画为世界的全部可能状态的集合,这是借自“模态逻辑”的术语。现实世界里的任一社会成员,只能了解全部可能状态的集合的一个极其狭小的部分,这就是所谓的“局部知识”。故而,对任一给定的社会成员的局部知识而言,我们可以界定:世界的任何可能状态,只要对这一局部知识体系而言是“无差异的”,就被据有此一局部知识的社会成员认为是同一可能状态。
  例如,在社会成员甲与乙各自局部知识的交集内可以出现这样的可能状态:(1)他们意外获得一份共享赠款,甲分得其中的70%,乙分得其中的30%;(2)在这份赠款中, 甲分得50%,乙分得50%;(3)甲分得99%,乙分得1%。
  假如甲的認知能力、判断能力和理性能力使甲能够分辨上述三状态之间的差异,即感受到这些状态的不同的重要性;或者更精确而言,甲能够把上述三状态按照它们在甲的感觉中的重要性加以排序,称为“价值排序”,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上述三种状态对甲的局部知识而言不是无差异的。另一方面,假如乙的局部知识不足以分辨上述状态(1)与(2)之间的差异,但足以分辨状态(3)与(1)或(2)之间的差异,则我们说,对乙的局部知识而言,状态(1)与(2)是同一状态,与(3)一起构成世界的两个可能状态。于是,在社会诸成员对世界的上述可能状态给予排序时,乙的排序只有两种状态,甲的排序则有三种状态。就此例而言,只要社会变革不把甲和乙从世界状态(2)带到世界状态(3),对乙而言,变革就是可以接受的(至少是“无差异的”)。此时,甲可以获得福利改善,因为社会变革可以把甲和乙从世界状态(2)带到世界状态(1)之内。
  显然,每一社会成员在对已经能够分辨的一切可能状态给予价值排序之后,能够把这一排序内价值最高的世界状态(理想状态)与现实世界的状态(现实状态)加以比较,提出对现实状态的个人评价——现实状态偏离理想状态越远,个人评价越低。当对现状的个人评价低于心理承受的阈值时,便激发出改变现状的动机。由此类动机可以发生恰当行动。
  “恰当”是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融合了来自各学科的知识,我为它作出如下界定:它的第一层含义是“合乎道德性”;第二层含义是“合法性”;第三层含义是“与传统足够一致”;第四层含义是“符合效率原则”。此处,需要解释的是第三层含义。对任一社会成员而言,所谓“传统”,主要是指这一社会成员以往享有的被社会其他成员承认的各项权利的集合。例如,女子选举权、女子离婚权、女子堕胎权等等,这些权利,如不被其他社会成员承认,便形同虚设,也就不是此处所论“传统”的一部分。
  把一项权利赋予某一社会成员,当然是改变了世界的状态,所以,可称之为一项“行动”。在一切逻辑可能的权利当中,任一社会成员是否可以享有一项权利,取决于其他社会成员和此一社会成员对能够分辨的世界可能状态的价值排序。仍以前述三状态为例,甲和乙组成一个“社会”,甲和乙达成协议——“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前提是,只能从状态(2)出发,向状态(1)演化。在这一隐含的社会契约内,甲享有把他在赠款中的份额从50%增加至70%的权利,但不享有增加至99%的权利。因为,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世界状态(3)所赋予甲的权利不具有道德合法性。
  任一社会成员,为改变现状而采取的行动,应当是恰当的,否则,就是“不理性的”。在上例中,甲若不能说服乙承认世界状态(3)赋予甲的权利,则甲为实现其理想状态(3)而采取的行动,就不是恰当的。对于任一社会成员的“非恰当”行动,其他社会成员可能采取恰当或不恰当的反对行动。这是另一重要议题,属于政治哲学,此处不赘述。
  通常,在社会变革的起点,每一社会成员已经被“传统”赋予了一组权利。在这组权利之内,每一社会成员可以选择恰当行动的方案,但往往不足以应付社会变革所造成的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此时,社会成员便有改变权利界定的“基本程序”的欲求,表现为“政治参与”意识的强化。
  理论上说,在个体生命和个体自由已经普遍受到尊重的时代,基本程序的改变,应当在全体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实施,才具有道德合法性,才是恰当的社会行动。在现实世界里,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则需要假以时日,不是顷刻之间就可以达成的。于是我们有必要区分“政治家”和“政客”这两个重要概念,后者特指操纵公共事务以牟取私利的社会成员,前者特指以公共事务为志业以实现社会公意的社会成员。当然,现实世界里的政治人物可以兼有政治家和政客双重性质。唯其如此,社会才更需要寻求具有道德合法性的“基本程序”,以制约任一社会成员的“政客”倾向。
  或许出于偶然,或许基于制度条件,在任一社会变革中,叮能产生“政治家”,这些政治人物试图把握和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并且置其自身利益干他们的价值排序的次要地位。他们能够意识到为实现更理想的世界状态而需要改变基本程序的社会变革的必要性,意识到应当就这一基本程序变革尽早达成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并且意识到为此必须对全体社会成员开展广泛的改革教育——所谓“启蒙”。
  启蒙的要点不是宣传改革之必要性,而是开启每一社会成员对自身长远利益的思考能力。诚如韦伯所言,社会行动的领袖人物只能把行动的成功希望寄托于:(1)使社会行动获得尽可能广泛的民众支持,(2)在他们自身的“卡理斯玛”魅力(政治家魅力的一种类型)被他们所发动的社会行动的负面效应抵消之前,让尽可能广泛的民众分享社会行动的正面效应。
  在社会选择理论框架内,政治家如何体察和代表“公意”,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性。事实上,从卢梭到阿罗,一系列重要的社会理论家们已经指出:“公意”,不同于“私意”——任一社会成员的价值排序,也不同于“众意”——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排序的简单罗列。再说,“公意”并不自己呈现给全体社会成员,因为没有一种社会集结规则能够完整地表达公意。第三,对公意的体察,是每一社会成员自己的事情,而只有那些最深刻地体察并将公意表达得最恰当的社会 成员,才能被称为“政治家”。
  所谓“共享式”的改革,如果置于“新政治经济学”框架内加以理解的话,那么它就是由上列诸环节构成的社会变革的完整过程,并且它的性质是否可以称为“共享的”,并不取决于它的初始形式,而是取决于改革家能够最终实现的形式。在这一过程的起点,那些未能分辨变革将要经历的世界诸可能状态所包含的对他们自身长远利益有影响的社会成员,或许会在过程的某一时空点觉醒,采取恰當行动,或许会受到改革家发动的改革教育的启蒙,懂得如何思考他们自身的长远利益,并采取恰当行动。
  社会变革的全体参与者各自采取的恰当行动,构成“社会博弈”的具体内容。当没有社会成员愿意采取恰当行动改变现状时,我们说,社会博弈达到了某种“均衡”状态。虽然,根据培顿·杨的社会演化理论,这一“均衡”只是暂时的,但是,随着“局部知识”的扩展,随着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的“启蒙”,随着“既得利益”的僵化或瓦解,“均衡”将被来自社会内部的各种力量所颠覆。或者,诺斯多年以来的经济史研究表明,“均衡”将叮能成为永久性的,并将社会变革“锁入”既得利益陷阱。
  作者为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
  (责编:朱中原)
  
  “共享式改革”应从基础制度改革入手
  易宪容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尽管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造就了中国社会的经济繁荣。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财富增长,随着国内民众利益越来越分化。不仅一个又一个的既得利益集团涌现,而且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正在利用中国转轨经济制度缺陷,利用国内民众知识与信息的不足。利用大多数人话语权弱势与利益受损时的情绪化反映,利用其既有的各种资源上的优势,正在逐渐地将其侵占或掠夺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制度化,合法化。
  
  中国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成绩很大,但问题也很多。而改革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改革不能让中国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分享到改革的成果,让中国的每一个人都从改革中获得益处。可以说,就目前中国的现实来说,改革是要提高国民福利水平。但是,每一个人,每一个行业的人,每一个地区的人,每一个阶层的人福利水平的提高程度是不相同的。也正是这种不同,才使得每一个国人都能够同样分享改革的成果。
  
  既得利益制度化——中国改革的绊脚石
  目前,国内改革所碰到的问题,并非是个人市场力的差异所导致的个人收入分配的差异性,而是非市场因素导致国人财富分配的不均,导致社会财富严重的两极分化。那么这种非市场的因素是什么?其原因何在?这也就是我们实行“共享式改革”的关键所在。在我看来,既得利益的制度化是目前国内非市场因素导致社会严重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对这种既得利益制度化的分析就是本文的基本内容。所谓的既得利益制度化,就是特别的利益群体以其种种优势来左右有利于该团体的制度规则的制定,使掠夺他人利益合法化。
  关于既得利益集团对经济的影响,现代经济学早就有相当多的研究,无论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管制理论,还是奥尔森的小团体理论都有过精辟的论述。这些理论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既得利益团体是如何来左右制度规则的制定的。最近,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北京也提醒国人,“中国要把利益集团对经济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程度。”
  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尽管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造就了中国社会的经济繁荣。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财富成长,随着国内民众利益越来越分化,不仅一个又一个的既得利益集团涌现,而且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汇在利用中国转轨经济制度缺陷、国内民众知识与信息的不足、大多数人话语权弱势与利益受损时的情绪化反映以及利用其既有的各种资源上的优势,正在逐渐地把其侵占或掠夺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制度化、合法化。
  目前,为什么国内绝大多数民众对经济生活的满意度会越来越低?为什么绝大多数民众对身边经济生活中所发生问题的共识会越来越少?为什么最为简单也是最为切身的教育高费用、医疗高费用、高房价问题会成为压在绝大多数民众身上难以忍受的“新三座大山”?为什么民众所谓的阶层对立会那样严重?等等。这里既有现代社会民众利益越来越分化,也有民众知识与信息增加而判别能力的提高,更有既得利益的制度化与合法化所导致的社会财富严重的分配不公所导致的民众财富被掠夺,绝大多数民众对此现象的觉醒与不满。而这种既得利益制度化则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什么?就是分散化的个人决策,市场中的每一个当事人能够根据其约束条件通过价格配置资源,使得整个社会资源能够从低效率的地方流向高效率的地方。但是,在市场中,对于一个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子般的个人,如果他们之间的利益能够协调,那么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一定会使得这个经济体制的成本过高而无法运作。政府或国家就是应运协调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生。但是国家或政府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他们同样是由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组成。因此,不仅需要制度规则来协调市场中个人之间的秩序,也需要制度规则来限制与监督政府的权力。正式的制度规则由此而生,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限制也正是制度规则最基本的要义。
  同时,我们也会看到,尽管有效的市场体制促进了交易活跃、技术改进、观念创新、个人与企业工作的努力以及社会各种资源快速有效的流动,但是在市场经济下,为什么一些国家或地区经济繁荣了,另一国家或地区却没有发展起来?诺斯说这是制度上的原因。而在我看来,这些原因的具体化就是制度规则是如何制定的?制度的内容又是什么?又是如何来执行的?它代表了哪些人的利益?如果这些制度规则为少数人所操纵,并把它们的利益制度化,那么就不能确立合理有效的市场体系。这也是市场经济体系脆弱性的主要表现。
  
  制度规则改革——“共享式改革”的必由之路
  由于任何制度规则都是利益关系的界定或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制度规则的制定与确立不是相关当事人协商讨论之结果或博弈的结果,那么某些有倾向性利益的制度的制定人就可能操纵制度规则的制定,甚至于刻意制定有利干其自身的制度规则。
  只要看一看中国的每一次重大改革的出台,首先受益的都是靠近制定改革规则的人。哪个部门制定规则一般都是先对该部门有利,单位制定规则先是对单位领导有利。比如199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各个国有与事业单位领导人成了这次住房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因为,每一次单位的住房分配方案都是一改再改,改到单位领导利益最大化为止。国有企业改革也是如此。可以说,尽管中国的 住房改革已经成了历史,但是这种行为日前仍然无处不在、无所不有,只不过表现的形式不同罢厂。
  我们再来说当前民众最为关注、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国内房地产市场。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为什么经济问题已经转化为社会问题?为什么国内房地产市场的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如此严重?最大的问题是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利益严重失衡。而这种利益严重失衡并非是市场的结果,而是不合理的制度规则使然,是既得利益制度化使然。
  如毛瀚民指出的那样,这几年之所以在短期内会涌现出一大批富豪,基本上是房地产市场利益失衡之结果。有人构造一个中国大富豪“暴富流程图”:“制定圈地计划一摆平土地批租方一最低首付资金一取得可套取银行贷款的土地手续一用承建单位资金做到正负零一搞定银行获得抵押贷款一基本完成收益周期”。这样一个“暴富操作流程图”说明了一些房地产企业在根本没有资本金的情况下或根本就没有钱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关系将要收购的国有资产作为事先合约抵押给银行,然后由银行给出现金流转给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而收购者本人可以一分不出。也就是说,在这个“暴富流程图”中,谁能够拿到上地,谁就能够暴富。那么土地又是如何拿到的?为什么拿到土地就能够暴富呢?这就是我们的制度规则使然。
  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地产巾场阁占土地的过程中,同样是一块地,如果是农民的,那么政府给予的补偿可能会很少,但如果这块土地是企业的或城市居民的,其价值就上升了许多。在土地的初级市场,土地的价格不是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而是由土地使用人的身份来决定。但是即使这样,分散化的城市居民同样也成了这个暴富过程的牺牲品(如拆迁过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那么,为什么农民及城市不少居民的利益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中那样容易受到掠夺?为什么国内房地产市场会有人如此嚣张叫嚷让一部分人来排斥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制度规则既得利益制度化了。比如,在上地公有制下,土地为国家所有,国家就有权力对国内每一块土地进行征订、支配与使用。但是,当这种权力行使不能得到有效监督时,那么这些行使权力的人或组织就容易以国家的名义来侵占他人的财富,化国家财富为个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否则,凭什么一亩地在农民手上只值4万元,而经过政府之手就可以卖到100万元?农民的财富就是在这种上地公有制名义下轻易地被剥夺了。
  还有,为什么显然是不公平并容易引发市场风险的住房预售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就是不愿意废除或修改?按理说,住房预售制度本来是一种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风险分担机制,但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制定这种制度时,不是把国外的制度规则体系都学过来,而是仅仅学习对房地产开发商有利的一部分。于是这种制度规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导致一系列不公平、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有不少人大代表提议要廢除或修改这种制度时,部分部门官员不是站在整个社会利益上来反思这种制度,反之,却说住房预售制度是在1994年《城市管理法》中就有的东西,我们不能够修改。这是什么逻辑?不要说这个1994年《城市管理法》是一个非市场条件下的产物,即使是一个市场化规则,也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现实生活,不合理的法律为什么就不可以修改?这显然就是要通过维护这种不合理的制度让一部分人来掠夺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财富,显然就是通过制度来让这种掠夺合法化。
  再就是,目前国内的不少法律制度的确立,根本就不是相关利益者反复博弈之结果,或是各方利益关系均衡之结果,而是少数利益部门把其利益制度化。比如电信的双向收费问题,国内民众反对的意见那么大,但是相关的部门就是不改进,还要以种种理由说这些规则是如何合理。可以说,目前国内出台的法律越来越多,但这些制度规则的出台,不是出干如何来约束相关职能部门之权力,而是成厂管制民众、掠夺民众财富的工具。比如说,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本来是民众自己的劳动所得,凭什么要政府来统一管理,让这些个人财富低效率运行?而且,当这些财富集中到某一个机构管理部门时,其寻租活动又十分频繁。何也?制度规则使然也。
  因此,中国共享式的改革就得从制度规则改革的法源人手。先要看它是否反映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这种法源又是如何形成的?还有,法律形成的程序合法性又何在?如果不能够保证法律形成程序上的合法性,那么制度规则的目标是否会成为为他人服务的工具?
  在一个讲究法治的国家,一切改革都要通过立法来达成。而“共享式改革”是否达成,取决于该国的立法效率和品质。就日前中国的改革来说,改革方案由政府机构或相关利益者起草,再通过行政命令来执行。本来改革的主要目的足解除政府的种种管制,并且削弱政府相关机构的权力。但是改革的方案却由削减其权力的部门官员来起草,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可能会起草有利于自身的方案,为自己的生存留下余地。同时,在执行改革方案时—部分人也是敷衍了事,仅仅选择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来交差。同时,对于既得利益者来说,由于以往在资源完全为政府管制的情况下,他们能够轻易地从政府那里获得许多好处,特别是不存在市场竞争,也不必面对各种风险。因此,他们可能与少数相关利益者纠集在一起,极力地抵制改革,使政府改革难以推行。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内改革的法律也就失去它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不是偏向某一部门,就是偏向某一既得利益集团,有些法律法规只是为某些少数利益而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法规的推出就漏洞百出,而且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中国股市经过10多年发展,已经在股市的周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一方面,这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是整个股市改革的最大障碍,因为任何制度改革与创新都是一次利益关系的再调整,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反对任何改变现行制度的变革;另一方面,他们又会要挟民意、要挟股市的整体利益来出台有利于他们的制度与法律,或是把他们的利益固化在现行的制度与法律上。
  因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要取得成效,就得从基础性制度上来减少初始界定的不平等,就得用新的制度安排来阻止既得利益集团把个人利益制度化与合法化,就得用新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制度设立的效率性、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市场法则为依归,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制度安排只有建立在整个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才能重建有效的市场秩序,才能保证有效的改革顺利进行,才能让整个社会的每一个人来分享改革的成果。“共享式改革”也只能从基础制度规则的设立入手,让中国经济走出既得利益制度化之路。
  作者为著名金融专家、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与金融制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责编:朱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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