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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国际犯罪,它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和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两个具体罪名。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刑法中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而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应置于我国刑法典分则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贿赂范围应扩大至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