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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解是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台湾地区在2003年针对《民事诉讼法》诉讼上的和解制度机能作了扩大的重点修正,以充实《民事诉讼法》中和解制度功能,扩大和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机能。新的诉讼和解制度在成立要件、和解程序、和解瑕疵救济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但在第三人参与、诉讼标的外事项和解以及和解方案等方面还有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