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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的"二年"具有标识意义,但不宜将之理解为律令颁行或制作年代。其所载诸律年代问题,《钱律》的制定在吕后八铢钱前,其年代似应在吕后二年之前。《秩律》与《爵律》是汉制比较成熟完善时的产物,制定的时间应早于律令颁行的时间。《行书律》中的具体例证表明,高帝五年应是汉律制定或施行的时间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