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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取代“两规”,有深刻的时代与法治背景.自《监察法》颁布实施之后,留置成为监察委员会强制程度最高的调查措施.留置兼具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侦查措施的特征,但又与两者有明显区别,其权力属性具有杂糅性、综合性与独立性.作为一种能长时间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确保其规范化、法治化行使,从而提升监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