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救济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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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缴纳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更关系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但是在落实强制征缴社会保险制度过程中出现大量用人单位不合规缴费的现象引起了众多有关社会保险费补缴的争议,为了对该问题的解决有进一步的认识,本文将从现有法律规范的内容中梳理出可用于解决该争议的法律救济程序,分析现有法律救济程序的缺陷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 欠缴 法律救济 程序
  一、問题的提出
  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有关社会保险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其中较为典型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阻碍时如何运用现行法律制度解决该权利救济的问题,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法律救济问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体的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还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安全运行,因此,妥善处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落实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一个双重义务,一方面,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法上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而负有依法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举报、投诉、检举等,但是这些救济途径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其权利救济目的以及应该如何改善其弊端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法律救济程序
  社会保险费欠缴的法律救济程序是多元的,主要的类型有两个,一个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待遇损失的劳动争议救济程序,另一个是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由法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这两种救济方式虽然都在法律适用上能找到相应的依据,但是在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方面却不甚理想。
  (一)社会保险费欠缴的劳动争议救济程序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无异议的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问题,劳动者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三种救济方式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救济程序。就劳动仲裁而言,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后,执行困难又将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新障碍。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考虑,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审理的司法解释三中明确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受损的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这一解释仅针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受损情况下的赔偿争议,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属于行政部门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对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没有管辖权。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类型各异,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由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仍然不能通过准用民事诉讼的救济程序得到保护。
  (二)社会保险费欠缴的行政争议救济程序
  在我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规定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行政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解决,同时《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办法》中专门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社会保险费争议的行政复议办法,以上规范对社会保险费欠缴争议通过行政救济程序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突出的问题是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执法不严和劳动保障监察缺位的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普遍存在,2014年4月发生的“裕元事件”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该事件虽然采用了在中国不甚合法的大罢工行为进行维权,但是其提出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却是合法的,从该事件中可以折射出我国社会保险费补缴存在执法不严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社会保险费欠缴的行政争议救济程序之所以会出现执法不严和监管缺失的问题,除了社会保险费缴纳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合理问题以外,还有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负有监督、核算和执行等行政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清,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因此,在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上,亟须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划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
  三、社会保险费欠缴之法律困境
  通过对有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现行法律救济途径的梳理和实施状况的了解,可以看出我国在社会保险费欠缴这一问题上虽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但是由于规范内容还有待细化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仍然面临如下困境:
  (一)社会保险费补缴裁决执行难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费产生纠纷时,通常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但是在该请求得到支持后,用人单位运营不当资金不足难以缴纳或者用人单位恶意逃避履行该裁决时,仲裁裁决难以执行,即使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类裁决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社会保险费仲裁裁决的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有很多:一方面,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的产生有历史性的原因,在落实用人单位强制缴纳社会保险费制度的过程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和劳资双方对该制度执行不严保持了一种默认态度,在这样一种长期的制度执行背景下,许多中小企业渐渐形成了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习惯,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企业不合规缴费现象,而随着劳动者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入,同时企业补缴压力也越来越大,由此导致社会保险费补缴裁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裁决内容存在瑕疵,实践中存在仲裁裁决中要求执行的具体数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又会产生关于补缴数额的行政纠纷由此造成对该裁决的执行障碍,同时也加重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二)社会保险费强制补缴制度落实困难   社会保险费强制补缴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但是在实施强制补缴制度的过程中却面临重重阻力。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长期不合规缴费问题在强制补缴制度落实行动中意味着企业既会受到不合规缴费的处罚,又面临高额的补缴费用,这样会导致企业的资金压力非常大,形成了社会保险费强制补缴制度落实的现实阻力。同时应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和查处欠费企业的行政主体在清查和监督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上的职权划分也是落实社会保险费强制补缴制度的重要部分。
  四、社会保险费欠缴法律制度之完善
  (一)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执行规范
  破解社会保险费裁决执行难关键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裁决的执行规范的完善需要从执行措施和执行监督两方面着手。从执行措施而言,现行《社会保险法》中虽然规定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权,但是该项行政处罚权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不甚理想,提高社会保险费欠缴的裁决执行率应当加强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在执行规范中确立司法机关在此类执行案件中采取合理程度的行政强制措施以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建立采用互联网等技术对欠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裁决履行状况进行检查的执行规则。从执行监督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检查规定内容较少,对社会保险费欠缴案件的执行反馈不及时,且根据两高发布的执行监督有关规定,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分为依职权监督和依申请监督两种,而依职权监督的执行案件的范围有限,只包括四种,其中还包括兜底条款。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不仅有历史遗留的部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还会存在一些中小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就社会保险费欠缴和补缴问题的执行规范,并且在该规范中从执行措施和执行监督两方面提高欠缴社会保险费执行案件的執行效率。
  (二)制定落实社会保险费补缴制度的配套法规
  在配套法规制定方面应当分步骤,对各环节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过程分为两大步骤,第一步是核算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数额。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履职,在核算方面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及时公布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实现在相关职责部门的信息共享,有利于各行政部门工作协调联动。第二步是补缴欠费。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背景下,由税务机关根据核算确认无误的数据对欠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在《社会保险法》中也规定了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罚款和强制执行措施,但是由于缺乏其他可依据的配套规范,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很多具体问题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留下了一些法律风险,增加了执法成本。此外,在查处社会保险费欠缴行为的行政职权划分的问题上,也应当以法律解释的形式明确各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并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公示该职权划定,这样既可以使行政机关内部权责明确,提高协调合作效率,又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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