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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可以在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两层意义上使用的概念。通过比较我国四法域各自相关制度的立法规定,本文中笔者以为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虽客观上存在并在运用上有所困难,但它在立法上亦呈现出限制运用的趋势,并在个别法域间有协调发展的可能。其中,大陆与台湾在协调方面应作出更大的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