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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海关总署、外经贸部新近联合出台了10项便捷措施,开辟绿色通道,这将为我国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通关环境。
该措施规定,凡在中国海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使用出口便捷通关程序。
经海关和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适用以下7项便捷通关措施:
提前报关——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时间,企业还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
联网报关——支持企业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公地点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变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有条件的海关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交纳税费,海关向企业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凭银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
快速转关——对企业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应根据企业要求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根据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加急通关——海关对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在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有关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担保验放——为解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因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的问题,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咨询服务——全国海关建立通关咨询服务及热线值班制度,优先受理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提出的通关咨询、查对、投诉或其他应急要求,以尽快解决企业在通关特别是在办理跨关区海关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通知规定,对于从事加工贸易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如果其生产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保证有关数据真实无讹并向海关开放的,除可以适用以上7项进出口便捷通关措施外,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并适用以下3项便捷措施:
免设台帐——即可以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免审合同——外经贸部门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审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免办手册——海关取消《登记手册》监管,对企业进口料件按企业一定时间段的加工生产周转量核定,实行“企业分段备案(保税)、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的监管办法。
通知还指出,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以上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称,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有关审批和海关监管进一步采取简便措施,是按照方便企业和加强监管的原则,适应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他说,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将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增强出口后劲。
这位负责人指出,建立在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资信基础上的便捷通关程序,意味着在现有通关模式外为这些企业单独铺设一条高速公路,海关实行信任放行,与此相适应,有关企业必须更自觉更严格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信守承诺,守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上述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严格依法惩处,并在半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
据悉,目前海关总署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修改通关软件,预计将于10月全面实施。其中能暂时采用手工操作的部分措施于8月1日起运行。
该措施规定,凡在中国海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使用出口便捷通关程序。
经海关和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适用以下7项便捷通关措施:
提前报关——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时间,企业还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
联网报关——支持企业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公地点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变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有条件的海关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交纳税费,海关向企业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凭银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
快速转关——对企业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应根据企业要求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根据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加急通关——海关对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在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有关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担保验放——为解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因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的问题,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咨询服务——全国海关建立通关咨询服务及热线值班制度,优先受理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提出的通关咨询、查对、投诉或其他应急要求,以尽快解决企业在通关特别是在办理跨关区海关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通知规定,对于从事加工贸易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如果其生产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保证有关数据真实无讹并向海关开放的,除可以适用以上7项进出口便捷通关措施外,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并适用以下3项便捷措施:
免设台帐——即可以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免审合同——外经贸部门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审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免办手册——海关取消《登记手册》监管,对企业进口料件按企业一定时间段的加工生产周转量核定,实行“企业分段备案(保税)、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的监管办法。
通知还指出,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以上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称,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有关审批和海关监管进一步采取简便措施,是按照方便企业和加强监管的原则,适应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他说,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将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增强出口后劲。
这位负责人指出,建立在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资信基础上的便捷通关程序,意味着在现有通关模式外为这些企业单独铺设一条高速公路,海关实行信任放行,与此相适应,有关企业必须更自觉更严格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信守承诺,守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上述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严格依法惩处,并在半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
据悉,目前海关总署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修改通关软件,预计将于10月全面实施。其中能暂时采用手工操作的部分措施于8月1日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