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合成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与协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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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合成技术是人工智能领域里一项颠覆性技术突破,该技术在满足人们多元化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技术异化、信息失真、信息泄露等风险。应从多个维度协同治理深度合成技术所生风险:在技术层面,以技术规制技术,提高溯源防伪和反向破解技术的能力水平,发挥技术的规范功能;在行业层面,以商业伦理治理技术,强化伦理的引导作用和业内组织的协调能力;在法律层面,以法律规范技术,结合中国实际和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以《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为基础,明确技术的使用边界、使用程序及滥用技术的法律后果等。
其他文献
摘 要:非法抓取、窃取、破坏数据库数据的行为使得数据企业与用户承受了巨大损失。在用户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数据安全法》第27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但如何对用户进行损害赔偿尚不明确。在用户数据权利尚未被立法确认的前提下,可以以《民法典》第1197条、1198条为请求权基础,结合数据经营实践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采取必要措施”以及“违反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标准
截至2021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南京图书馆共有631部藏品入选,占总量的近5%,位居全国省级图书馆之首。《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是中国政府为建立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而由文化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一份名录,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古籍。
本文阐述了用于提高建筑结构抗爆炸冲击的常规措施方法,分析了在防护上所存在的缺陷。同时,介绍了聚脲作为高聚物弹性体对防护结构具有较好的抗爆耐冲击防护效果,并且能够有效提高抗冲击性能和能量吸收的机理。聚脲材料可与不同纤维及其制品组成高强度、高弹性模量和可吸收爆炸冲击能量的复合材料,在防护结构抗爆炸毁伤领域具有可观前景,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以实现自主研发具有抗爆耐冲击的聚脲基体复合材料。
文章回顾了西安丝路国际会议中心设计,深入剖析建筑师在面对一个规模庞大、功能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时,始终需要坚守最初的设计之“源”,平衡复杂功能与设计矛盾,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与设计优化,通过精心组织设计实施,使建筑概念得以立体呈现。设计需要在取舍与妥协中不断推进,这是每个大型建筑项目都会遇到的困难,也是每个成功的作品都需要跨越的难关。
摘 要: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发展,违法犯罪的手段由物理性识别向技术性识别的裂变,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失范性传播入罪存在诸多司法适用困境。具体而言,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数量危害性评价错位,社会信赖度与安全感流失;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传播入罪标准与法益侵害程度脱节,为黑灰产业链的泛滥提供裂变的空间;未区分信息敏感程度的内在差异性,行为模式无法涵盖;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积量构罪层级保护失衡,罪量条件设置欠缺合理性。
1984年,面对“建筑学不是孤立自主的媒介”这一宏伟命题,海斯(Michael Hays)[1]提出批判建筑应在参与性和自主性“之间”运作;1999年,面对城市在资本运作下的支离破碎,弗兰姆普敦提出以“巨构”嵌入地景来缝合碎片化的日常空间;2005年,面对建筑学日益坠入跨学科迷雾,怀汀(Sarah Whiting)[2]提出从批判性向投射性的转变,以使学科吸收外部的异质活力。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问题,学界始终在“信号”与“节目”间争论不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也经历了从一审稿中“载有节目的信号”到二审稿及最终生效稿“广播、电视”的过程。尽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但重新审视学界关于“信号说”与“节目说”的观点,对于理解广播组织权客体仍有必要。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探究广播组织权的设立初衷,结合学界对广播组织权客体“节目说”与“信号说”两种观点,在体系解释框架下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走向进行展望,以保证法律条款之间的融贯。
数据日益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本文通过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司法实践考察,发现存在认定依据不统一、认定要件较混乱、认定依据具有模糊性。鉴于此,建议正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特殊性,明确行为正当性的统一认定依据,健全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要件体系,并结合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种因素对行为正当性予以全面衡量。
摘 要:“数据+治理”引发的一系列社会治理新问题,本质上都是数据权交锋下的利益问题。基于数据治理视阈,从公私属性上可将数据权这一新的权属形态划分为数据“两权”,即数据权力和数据权利。以数据“两权”的主体依托和客体基础为切入点,探究数据“两权”的存续逻辑和生长周期,发现数据“两权”之间蕴藏着“竞争—合作”和“监管—自由”两大冲突悖论,而破解这一冲突悖论面临着制度、技术、主体和观念等多方面的困境。对
摘 要:数据确权的理论分歧集中于“后期物权说”与“新型权利说”的对立讨论中,但两类学说在理论证成上仍存在罅隙,囿于实践中相关纠纷已层出不穷,作为规范交易市场核心的合同法应当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数据交易法律关系可以解构为“数据服务合同”,中介、委托合同以及“平台服务合同”。“数据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有及时支付/接受对价之权利义务,以及及时提供/接受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服务的权利义务。中介、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