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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重份”是否必要 近几年来,随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等条例的颁布,各地档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一些完全无必要的重份文件——如一个全宗内的重份和一些全宗间的重份。但这些条例和措施本身仍然允许和承认“必要的重份”,笔者认为这种所谓“必要的重份”给馆藏造成负担,仍有必要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