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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过度干预”,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附属行政化”倾向是当前乡村关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些现象的根源是国家宏观体制问题。化解乡镇行政权力与村自治权利的冲突必须从改变压力型的管理体制出发,正确区分“村务”与“政务”,处理好“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关系,完善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