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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事业的发展,用二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百余年的历程,成绩斐然。但必须承认的是,我国著作权保护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相比亦有不足。多年来,文化工作者几乎都遭遇过图书盗版、作品未经授权被随意使用、不法网站对作品的任意复制、转载、链接和资源分享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目前,大部分网络用户,都通过搜索引擎获取盗版内容。大多数原创的文学网站,长期以来均备受盗版网站的侵害。据不完全统计,现今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50多万家,而一家站点的建设成本仅为数万元,其中以盗版为专业的上规模网站超过1万家。若以每部作品因盗版损失500元在线阅读的收费标准计算,盗版网站给一家大型文学网站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50亿元。盗版网站制作过程的零成本和获利过程的高效率,导致了盗版形势迅速发展壮大,频频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给网络原创作者和版权网站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同时也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秩序的良性发展,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
在处理相关版权纠纷的制度保障上,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2011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更加明确和细化了网络侵权的界定及处罚标准。但由于法律法规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同一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界和学术界均存在不同理解,分歧较大。
知识产权是所有创意产业的生命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创新能力的持续性。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水平关系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文化创意产业又是国家软实力最主要的体现。在当今世界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中国最重要的出路在于创新,而创新的出路,仰仗于对创新成果的严格法律保护。
而这种状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明显滞后,其中一些法规和条款,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文化现状。《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发以来,整整二十年过去,数字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全面普及,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对外经贸及文化合作日益深化;文学、音乐、电影、摄影、等文化创意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日益猖獗的侵权盗版的挑战,《著作权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难以有效地保护创作者和开发者的合法权益,难以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例如,面对网络海量作品授权难,可在《著作权法》增加“延伸集体管理”的条款;现行《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各种出版物的付酬标准和侵权赔付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关“通知与删除”“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补充与完善等等。
现行《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进行过小的修订,2010年4月,为了解决WTO争端再次删除了一个相关条款。这两次“小修”均为配合世贸组织机制和仲裁而做出的调整,对加强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修订。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列为战略重点。目前,《专利法》在第三轮修订后已于2008年12月27日公布,《商标法》的第三轮修订也即将完成。然而,同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一的《著作权法》却尚未启动全面的修订。只有尽快修订《著作权法》,加强对内容产业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化创新成果,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我国文化的发展繁荣。
在当今世界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中国最重要的出路在于创新,而创新的出路,仰仗于对创新成果的严格法律保护。
目前,大部分网络用户,都通过搜索引擎获取盗版内容。大多数原创的文学网站,长期以来均备受盗版网站的侵害。据不完全统计,现今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50多万家,而一家站点的建设成本仅为数万元,其中以盗版为专业的上规模网站超过1万家。若以每部作品因盗版损失500元在线阅读的收费标准计算,盗版网站给一家大型文学网站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50亿元。盗版网站制作过程的零成本和获利过程的高效率,导致了盗版形势迅速发展壮大,频频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给网络原创作者和版权网站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失,同时也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秩序的良性发展,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
在处理相关版权纠纷的制度保障上,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2011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更加明确和细化了网络侵权的界定及处罚标准。但由于法律法规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同一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界和学术界均存在不同理解,分歧较大。
知识产权是所有创意产业的生命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创新能力的持续性。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水平关系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文化创意产业又是国家软实力最主要的体现。在当今世界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中国最重要的出路在于创新,而创新的出路,仰仗于对创新成果的严格法律保护。
而这种状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明显滞后,其中一些法规和条款,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文化现状。《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发以来,整整二十年过去,数字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全面普及,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对外经贸及文化合作日益深化;文学、音乐、电影、摄影、等文化创意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日益猖獗的侵权盗版的挑战,《著作权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难以有效地保护创作者和开发者的合法权益,难以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例如,面对网络海量作品授权难,可在《著作权法》增加“延伸集体管理”的条款;现行《著作权法》应明确规定各种出版物的付酬标准和侵权赔付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关“通知与删除”“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补充与完善等等。
现行《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进行过小的修订,2010年4月,为了解决WTO争端再次删除了一个相关条款。这两次“小修”均为配合世贸组织机制和仲裁而做出的调整,对加强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内容,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修订。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列为战略重点。目前,《专利法》在第三轮修订后已于2008年12月27日公布,《商标法》的第三轮修订也即将完成。然而,同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一的《著作权法》却尚未启动全面的修订。只有尽快修订《著作权法》,加强对内容产业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化创新成果,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我国文化的发展繁荣。
在当今世界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中国最重要的出路在于创新,而创新的出路,仰仗于对创新成果的严格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