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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也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对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经营优势和我国金融业的经营状况和监管水平两个方面,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优混业经营模式,提出推动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进程的总体战略构想,并对向混业过渡过程中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做了探讨。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3.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3-44-03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一法案取代了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使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经营得以实现。这标志着美国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局面,重新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到20世纪末。发达国家基本上完成了金融混业体制的改革。金融混业体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主流经营模式。这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引发中国金融界一场关于“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大讨论。
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应对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竞争压力的需要。人世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着与外资金融业不对等的竞争。外资银行的主营业务多集中在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的中间及外汇业务上。同时,外资银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国内银行业务相对较单一:国内券商买卖证券多以自有资金或货币拆借形式经营。成本较高: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由于受国家监管政策的制约。投资渠道也非常狭窄。实施混业经营,达到金融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必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效益。
2、混业经营是优化中国金融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形式普遍还是“存、贷、汇”的形式,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存贷息差。但是。银行利息收入所依赖的信贷业务中有78.0%流向了国有企业。单一的业务种类和单一的客户结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与国企经营风险存在过高的相关性。而多元化的业务经营就能使银行规避这一与企业共存亡的风险,从而促进银行更稳健地发展。以中国寿险业为例,1996年的7次降息给中国寿险业务带来沉重负担,旧保单的返还利率与当时存款利率相差4-5个百分点。由此产生的中国寿险行业亏损过千亿元,加之国家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的严格限制,若不开放资本运作的渠道。根本无法弥补“利差倒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证券公司单靠自有资金同样不能满足壮大业务发展的需求,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证券业若允许其综合经营银行、保险业务,既可壮大其资本实力,又可在相当程度上分散其投资风险。
3、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具有金融混业经营的可行性。伴随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金融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金融行业的体制创新、金融商品的推陈出新,使金融机构逐步迈向国际化的发展轨迹。3大金融分支基本具备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都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更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理财服务。
4、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打破5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垄断的需求。5大国有商业银行服务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因而具有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潜力。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对市场的高端客户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但是对市场上低端的个性需求服务还很欠缺。而一些新兴的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由于受银监会监管政策所限,其业务领域只能集中在国有银行占垄断优势的存、贷、汇上,很难迅速发展起来。因此,只有适度放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新兴商业银行才能迅速成长起来。
二、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规模经济效应优势。规模经济优势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供给方的规模经济以及金融服务消费方的规模经济。从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靠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抵押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多种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投资、发债、保险、资产管理等内容多元化的全方位服务。当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组合产品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质类产品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实现了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能从服务供给的规模经济中获益。其原因在于:(1)他们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和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以保险产品为例,我们都知道,在保险服务行业,根据大数定律。同类风险的数量越多,一类保险产品组合的索赔情况也越均匀,且越容易预测。因此,单位保费所需的准备金越少。公司所承担的资本成本也就越低。(2)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齐全的优势和已有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优势,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其附加产品。(3)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合系统内部财务资源的配置。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因而可以更容易适应市场(客户)对产品需求状况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同质化导致了单一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近似的替代品,不具有竞争优势。从金融服务的消费方看,首先,市场的主流客户需要金融机构通过一个主要窗口就可以获得集团内部的“一条龙”服务,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这样的优势。其次。金融控股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公司客户或个人客户),可以依靠其内部的交叉业务网络体系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由于客户不需要向不同的专业金融机构分别购买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只需要向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因而节省大量的研究和监督成本。
2、范围经济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实现了范围经济效应。
3、协同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的收购兼并与经营活动中会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与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使成本收入比降低,资产回报率提高。
4、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风险组合,再通过保险产品将一些金融产品的风险做风险转移安排,使经营风险进一步递减与分散,合理规避了经营破产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内控风险管理机制上实行“法人分离原则”,其旗下的各个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如果某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原则上只是损失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的投资,而不会涉及到其他子公司,保证了系统内的安全。
5、金融创新优势。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人力资源上具有人才资源优势。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控股公司的灵 活机制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其次,从目前中国金融业经营状况和监管水平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必然选择。其原因有3个方面:
一是巾国金融改革虽已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但在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生存方面仍未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如果较快地全面推行混业经营制度,以往的合业经营问题必然会变相爆发,金融秩序混乱等必然会再次出现,造成新一轮的金融风险累积和国民财富非公平分配。所以,如果我们实行“一步到位”的激进式混业经营改革,将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优势就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控股公司作为各个子公司的母公司。统揽全局,并可以根据各个业务领域的竞争态势和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调节:而对于子公司而言,由于各有专业分工。也便于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集团的高效运行。同时,该模式下的“混业”,并不是一个机构法人,什么都可以做,而是与以前一样。一个机构法人只能做一类业务。南于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因此在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依然存在“防火墙”,从而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另外,由于每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和全能银行相比,监管当局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
三是就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现状而言。金融机构经营体制适合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模式。一个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分业经营。监管当局根据其业务种类分别施以监管:同时也实现了在金融控股公司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效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开了政府一直不敢实行混业经营的心结——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进行一元监管而引起的金融秩序混乱。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系重构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的显着特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监管。但是。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金融体系将面临着根本性的变革。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沟壑越来越浅。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将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金融业务混合先于业务监管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滞后。甚至出现监管空白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关注、控制跨业合作和综合经营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如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问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设置的问题;风险传递问题、利益输送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金融机构间相互投资的问题等,是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难以适应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时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风险管理;淡化分门别类的金融监管。强化综合型的金融监管:淡化监管机构的微观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监管职能,与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是我们的重点工作。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重建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系的建议。即成立一个新的金融业监管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全面执行对金融全行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及运用金融手段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委员会下分设4个专业监管机构,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另设一个独立的监管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金融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检查。并受理外界对监管机构的投诉。防止和惩治监管腐败,保证监管质量。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兼论银行的分业与混业[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杨再平,效能观点——透视中国金融前沿问题[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中国资本市场研究报告(2002)之中国金融大趋势:银证合作[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盛立军,中国金融新秩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3.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3-44-03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一法案取代了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使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交叉经营得以实现。这标志着美国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局面,重新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到20世纪末。发达国家基本上完成了金融混业体制的改革。金融混业体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主流经营模式。这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引发中国金融界一场关于“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大讨论。
一、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应对加入WTO后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竞争压力的需要。人世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着与外资金融业不对等的竞争。外资银行的主营业务多集中在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的中间及外汇业务上。同时,外资银行金融业务的综合化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国内银行业务相对较单一:国内券商买卖证券多以自有资金或货币拆借形式经营。成本较高: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由于受国家监管政策的制约。投资渠道也非常狭窄。实施混业经营,达到金融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必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效益。
2、混业经营是优化中国金融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需要。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形式普遍还是“存、贷、汇”的形式,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还是存贷息差。但是。银行利息收入所依赖的信贷业务中有78.0%流向了国有企业。单一的业务种类和单一的客户结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与国企经营风险存在过高的相关性。而多元化的业务经营就能使银行规避这一与企业共存亡的风险,从而促进银行更稳健地发展。以中国寿险业为例,1996年的7次降息给中国寿险业务带来沉重负担,旧保单的返还利率与当时存款利率相差4-5个百分点。由此产生的中国寿险行业亏损过千亿元,加之国家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的严格限制,若不开放资本运作的渠道。根本无法弥补“利差倒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证券公司单靠自有资金同样不能满足壮大业务发展的需求,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证券业若允许其综合经营银行、保险业务,既可壮大其资本实力,又可在相当程度上分散其投资风险。
3、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具有金融混业经营的可行性。伴随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金融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金融行业的体制创新、金融商品的推陈出新,使金融机构逐步迈向国际化的发展轨迹。3大金融分支基本具备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同时,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都已无法独自承担日新月异的新金融商品的承销。更无法满足企业一揽子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居民多样化的金融理财服务。
4、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打破5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垄断的需求。5大国有商业银行服务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因而具有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潜力。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对市场的高端客户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但是对市场上低端的个性需求服务还很欠缺。而一些新兴的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由于受银监会监管政策所限,其业务领域只能集中在国有银行占垄断优势的存、贷、汇上,很难迅速发展起来。因此,只有适度放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限制,新兴商业银行才能迅速成长起来。
二、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规模经济效应优势。规模经济优势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供给方的规模经济以及金融服务消费方的规模经济。从金融服务的供给方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靠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抵押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多种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投资、发债、保险、资产管理等内容多元化的全方位服务。当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组合产品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质类产品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实现了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能从服务供给的规模经济中获益。其原因在于:(1)他们可以将管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资和人力)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以保险产品为例,我们都知道,在保险服务行业,根据大数定律。同类风险的数量越多,一类保险产品组合的索赔情况也越均匀,且越容易预测。因此,单位保费所需的准备金越少。公司所承担的资本成本也就越低。(2)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分支机构齐全的优势和已有的其他全部销售渠道优势,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其附加产品。(3)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合系统内部财务资源的配置。对市场做出快速反应。因而可以更容易适应市场(客户)对产品需求状况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同质化导致了单一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近似的替代品,不具有竞争优势。从金融服务的消费方看,首先,市场的主流客户需要金融机构通过一个主要窗口就可以获得集团内部的“一条龙”服务,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这样的优势。其次。金融控股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公司客户或个人客户),可以依靠其内部的交叉业务网络体系优势。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由于客户不需要向不同的专业金融机构分别购买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只需要向综合金融服务供应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因而节省大量的研究和监督成本。
2、范围经济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横向并购实现了范围经济效应。
3、协同效应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的收购兼并与经营活动中会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与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使成本收入比降低,资产回报率提高。
4、风险分散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风险组合,再通过保险产品将一些金融产品的风险做风险转移安排,使经营风险进一步递减与分散,合理规避了经营破产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内控风险管理机制上实行“法人分离原则”,其旗下的各个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如果某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原则上只是损失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的投资,而不会涉及到其他子公司,保证了系统内的安全。
5、金融创新优势。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人力资源上具有人才资源优势。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控股公司的灵 活机制使得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并衍生出新的金融业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合法地规避已有的金融管制,并且可以通过合并报表实现合法避税。
其次,从目前中国金融业经营状况和监管水平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必然选择。其原因有3个方面:
一是巾国金融改革虽已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但在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生存方面仍未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如果较快地全面推行混业经营制度,以往的合业经营问题必然会变相爆发,金融秩序混乱等必然会再次出现,造成新一轮的金融风险累积和国民财富非公平分配。所以,如果我们实行“一步到位”的激进式混业经营改革,将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最大优势就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控股公司作为各个子公司的母公司。统揽全局,并可以根据各个业务领域的竞争态势和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调节:而对于子公司而言,由于各有专业分工。也便于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从而保证了整个金融集团的高效运行。同时,该模式下的“混业”,并不是一个机构法人,什么都可以做,而是与以前一样。一个机构法人只能做一类业务。南于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因此在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依然存在“防火墙”,从而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另外,由于每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和全能银行相比,监管当局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
三是就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水平以及资本市场现状而言。金融机构经营体制适合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模式。一个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分业经营。监管当局根据其业务种类分别施以监管:同时也实现了在金融控股公司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效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开了政府一直不敢实行混业经营的心结——监管当局不能有效地进行一元监管而引起的金融秩序混乱。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体系重构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的显着特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监管。但是。伴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中国金融体系将面临着根本性的变革。金融业务结构和金融市场结构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沟壑越来越浅。综合性的金融集团将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金融业务混合先于业务监管的发展,金融监管的滞后。甚至出现监管空白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关注、控制跨业合作和综合经营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如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问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防火墙”设置的问题;风险传递问题、利益输送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金融机构间相互投资的问题等,是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关键。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难以适应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时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风险管理;淡化分门别类的金融监管。强化综合型的金融监管:淡化监管机构的微观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监管职能,与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是我们的重点工作。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重建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系的建议。即成立一个新的金融业监管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全面执行对金融全行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及运用金融手段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委员会下分设4个专业监管机构,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另设一个独立的监管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金融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检查。并受理外界对监管机构的投诉。防止和惩治监管腐败,保证监管质量。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兼论银行的分业与混业[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杨再平,效能观点——透视中国金融前沿问题[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中国资本市场研究报告(2002)之中国金融大趋势:银证合作[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盛立军,中国金融新秩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