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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监管部门缘何如此重视举报投诉,设立专门的举报奖励办法呢?这是因为,企业经营时,有的诚信守法,有的马马虎虎,还有的故意违法,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时,企业很少会主动报告,轻一点说,是得过且过,重一点说,是逃避监管。为此,监管部门在对全社会进行宣传的同时,不断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但是,监督检查是有频次的,不会对所有企业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盯梢”。因而,需要消费者、企业员工共同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让监管部门更有针对性、更及时地发现和惩治违法行为。
为了赢得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办法》有什么亮点?
亮点一:进一步加大了奖励力度 《办法》将奖励分为一般奖励、双倍奖励和特殊情况,确立重奖机制,最低奖励500元,最高20万元。其中一般奖励分为四个等级,四级奖励500元,一、二、三级根据违法经营产品的总价值,奖金金额按照货值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双倍奖励的金额按照原定奖励金额的双倍计算,最少不低于2 000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特殊情况则按照一、二、三等级的评定标准分别给予10 000~5 000元、5 000~1 000元、1 000~200元的奖励。
此外,《办法》列举了举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各种类型的无证经营、擅自更改产品资料、非法添加等15种涉食品药品的严重违法情形,凡是举报对象符合这些情形并查实的,将予以重奖。
亮点二: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 目前,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行业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秘。为此,《办法》鼓励了解行业内幕的知情人士能够主动揭发。为了保护这些知情人士的合法利益不遭侵害,《办法》特别创设了“隐名举报制度”,即凡是举报人认为其举报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安全的,可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需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告知方式,或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奖励。
亮点三: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社会监督作用,此次新《办法》将奖励范围扩大到全部举报违法行为案件,包括移交司法机关查办,但未申领奖励的情形。
举报人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举报?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其申请,经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
举报哪些违法行为或线索
可获得双倍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下列违法行为或线索的,给予双倍奖励:
1.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为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
2.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产生其他社会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
4.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产品批准证书或者批准文号组织生产,且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中添加违禁原料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进行批量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6.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或者明知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仍销售,且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为确保举报取得效果和得到奖励,
举报人举报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举报需要指向明确 举报时需要讲清明确的举报方和具体的主要违法事实和线索,例如“上海市XX区XX街,一定有一家违法单位,你们去查吧!”这无疑是盲人摸象,监督员一家一家排查过来,既浪费时间,又很可能给违法违规分子以准备和逃避监管的时间和机会。
2.举报需要合理证据 虽然我国行业整体诚信水平确实有很多问题,但也不能抱有偏见,随口诬赖他人。也许有的企业是由于一时疏忽大意,出现了一些小问题;也许有的企业经营情况看似较差,但并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对此不必过于苛求,可以通过教育、整改来解决。也有的企业或个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但是隐藏得很好,对这些违法企业,需要搜集一些证据,尤其是可以确保定位、定罪的证据,才能给予强力打击。
3.举报需要最终查实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在处罚结果送达后,举报有功人员才能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不过,该条规定还指出,处罚作出后,如因违法者逃逸而未执行,但依据案件结案报告里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能够核定奖励金额的,举报人员还是可以申请奖励的。
4.部分人员不适用奖励 《办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等,或者采取诱使、迫使手段促使他人违法然后举报的,即“钓鱼”执法,这些人员不属于《办法》所指的举报有功人员。
举报有功人员如何
申请、领取奖励?
《办法》明确说明,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的,应当到告知其申请权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填写《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金发放登记表》。举报有功人员或其委托申领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所约定内容不符,将不予奖励。
隐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金。受委托申请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举报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的代码、密码、举报内容,应当委托同一人领取奖金。受委托人需要凭通知、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为了赢得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办法》有什么亮点?
亮点一:进一步加大了奖励力度 《办法》将奖励分为一般奖励、双倍奖励和特殊情况,确立重奖机制,最低奖励500元,最高20万元。其中一般奖励分为四个等级,四级奖励500元,一、二、三级根据违法经营产品的总价值,奖金金额按照货值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双倍奖励的金额按照原定奖励金额的双倍计算,最少不低于2 000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特殊情况则按照一、二、三等级的评定标准分别给予10 000~5 000元、5 000~1 000元、1 000~200元的奖励。
此外,《办法》列举了举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各种类型的无证经营、擅自更改产品资料、非法添加等15种涉食品药品的严重违法情形,凡是举报对象符合这些情形并查实的,将予以重奖。
亮点二: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 目前,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行业的违法行为越来越隐秘。为此,《办法》鼓励了解行业内幕的知情人士能够主动揭发。为了保护这些知情人士的合法利益不遭侵害,《办法》特别创设了“隐名举报制度”,即凡是举报人认为其举报行为可能损害自身安全的,可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需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告知方式,或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奖励。
亮点三: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社会监督作用,此次新《办法》将奖励范围扩大到全部举报违法行为案件,包括移交司法机关查办,但未申领奖励的情形。
举报人可通过哪些方式进行举报?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上海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其申请,经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
举报哪些违法行为或线索
可获得双倍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下列违法行为或线索的,给予双倍奖励:
1.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为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的;
2.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产生其他社会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
4.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产品批准证书或者批准文号组织生产,且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中添加违禁原料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进行批量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6.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或者明知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仍销售,且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为确保举报取得效果和得到奖励,
举报人举报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举报需要指向明确 举报时需要讲清明确的举报方和具体的主要违法事实和线索,例如“上海市XX区XX街,一定有一家违法单位,你们去查吧!”这无疑是盲人摸象,监督员一家一家排查过来,既浪费时间,又很可能给违法违规分子以准备和逃避监管的时间和机会。
2.举报需要合理证据 虽然我国行业整体诚信水平确实有很多问题,但也不能抱有偏见,随口诬赖他人。也许有的企业是由于一时疏忽大意,出现了一些小问题;也许有的企业经营情况看似较差,但并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对此不必过于苛求,可以通过教育、整改来解决。也有的企业或个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但是隐藏得很好,对这些违法企业,需要搜集一些证据,尤其是可以确保定位、定罪的证据,才能给予强力打击。
3.举报需要最终查实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在处罚结果送达后,举报有功人员才能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不过,该条规定还指出,处罚作出后,如因违法者逃逸而未执行,但依据案件结案报告里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能够核定奖励金额的,举报人员还是可以申请奖励的。
4.部分人员不适用奖励 《办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等,或者采取诱使、迫使手段促使他人违法然后举报的,即“钓鱼”执法,这些人员不属于《办法》所指的举报有功人员。
举报有功人员如何
申请、领取奖励?
《办法》明确说明,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的,应当到告知其申请权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填写《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金发放登记表》。举报有功人员或其委托申领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所约定内容不符,将不予奖励。
隐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金。受委托申请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举报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的代码、密码、举报内容,应当委托同一人领取奖金。受委托人需要凭通知、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