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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宗教慈善组织广西佛教济善会为研究样本,对宗教慈善组织在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社会意义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从管理创新视域对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路径进行了探讨,以期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规范发展,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建设。
关键词:宗教慈善组织;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意义;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6-0031-04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悠久而普遍的社会存在与历史文化现象。公益慈善事业是个人或社会团体基于慈悲、同情、救助等观念,为灾民、贫困者及其他生活困难者进行帮扶、救助活动的统称。近年来,全球范围出现了结社革命,世界范围内的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也很迅速。我国的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空间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这些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中,宗教慈善组织是其重要类型。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我国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的现实有效途径之一。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虽规模不大,其作为一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效应已不可忽视。宗教慈善公益行为对民族地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社会意义。但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公益事业整体上成立时间晚、发展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优势、潜力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发挥。培育、引导少数民族地区宗教界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实践和理论应引起学术界的更多关注。
一、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意义
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对个人道德人格的塑造、民间信仰文化的拓展、人们交往空间和情感的传递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
(一)宗教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对慰寂苦难者心灵,使他们重拾生活信心具有先赋优势。受历史、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现象还比较普遍,扶贫任务异常艰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2012年3月21日对外公布的贫困村名单,广西现在还有3000个贫困村。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4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的通知》,广西还确定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个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个。从我国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效果来看,心灵慰寂的“造血”扶贫和救助方式比简单的物质给予扶贫和救助方式更有成效,对贫困者的内心更为震撼,对其自身今后的发展更有推动力。有学者近期就撰文指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从生存型救助走向发展型救助过程中,应当从生活救助到注重能力救助、从消极救助到积极救助、从单一性救助到多元化救助、从补救性救助到注重预防性救助、从救助管理到救助服务上实现我国社会救助的制度转型”[1]。广西佛教济善会在确定帮扶名单后,就会组织一些义工和志愿者代表前往帮扶对象家里进行救助物质的发放。在受助者接受捐助后,义工和志愿者代表不是马上离开,而是和受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较长时间的谈心交流,帮助受助对象分析当前的生活困难和出路,鼓励受助对象树立生活信念,克难攻坚。在准备离开受助对象家里时,义工和志愿者的组织者还会把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受助对象,并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安排受助对象回访活动,及时了解受助对象的近期情况和困难。这样的帮扶服务方式就会给受助对象更加强烈的生活勇气和更为明确的发展方向。
(二)宗教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拓展人们交往空间,增进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的情感融合。广西地处中国西南,境内拥有壮、苗、瑶、侗等12个少数民族,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地之一和五个民族自治区之一。近年来,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全国各地前往广西谋求发展机会的人员逐年增多。广西佛教济善会以“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正知正觉,共证菩提”为宗旨,秉乘“十方来,十方去,十方共成十方事;万人施,万人用,同结万人缘”的理念接纳广大义工和爱心人士入会。广西佛教济善会的入会门槛排除了地籍、民族、性别、职业的限制,有爱心又想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者都可以自愿申请入会。所以,广西佛教济善会会员遍布广西各地和全国部分省市。会员们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协调中会进行彼此的沟通和交流,来自全国各个民族的义工们可通过广西佛教济善会这座桥梁不断增进情感交融和民族交往。
(三)宗教慈善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扩大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救助主体的力量。社会救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低保救助、五保供养为核心,以专项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国家的社会救助能力和社会救助领域都得到了迅速发展。而面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转型期特殊矛盾不断增多和社会救助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新形势,单靠政府的社会救助显然不能够完全满足社会救助不同层面的需求。有学者早就指出,“面对我国仍拥有数千万贫困人口、贫困问题突出而政府救助能力不足、反贫困任务依然艰巨的国情,我们完全应该在完善、健全政府救助的同时,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立体交叉、纵横交错的、面对社会各类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系统”[2]。广西佛教济善会作为由自愿奉献爱心的佛教徒组成的非营利性慈善事业组织,成立10年来,社会救助领域、受助对象和服务区域不断扩大。仅2011年,广西佛教济善会资助贫困学生165名,关爱孤寡老人88名,建立爱心书屋13个,捐助生活物资近13万多元,还从社会募捐衣物、被褥等寄往山东、云南、西藏、广东、新疆、内蒙古、湖南及广西区内等地的贫困家庭。可以看出,广西佛教济善虽规模不大,但其在特定的民族区域内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当地特殊群体的及时救助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宗教慈善组织在慈善捐赠数额、志愿者数量、慈善公益项目、社会服务领域、慈善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宗教慈善组织还面临转型社会的多维救助需求、专业人才队伍缺乏、善款筹集难度加大、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等发展瓶颈。笔者以广西佛教济善会为样本,对其在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进行分析,以便梳理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型规模的宗教慈善组织目前发展面临的共同困难。
(一)起步晚,规模小。从全国宗教慈善组织的总体发展来看,我国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益慈善服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才逐渐取得迅速发展。比如,中华慈善总会在1994年才成立。同年,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佛教慈善机构,也是中华慈善总会的创始会员和特邀理事。目前,中华慈善总会有300个会员单位。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于2002年,目前会员只有1000人左右,而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的海内外注册会员已达15980人。
(二)组织结构不健全。广西佛教济善会由释克真法师创建,成员基本上是法师、义工和志愿者。目前该会有自己的宣传网站——广西济善公德网,设有济善QQ交流群5个。广西佛教济善会至今还因各种原因未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没有建立内部管理机构,也没有专职人员,开展的活动主要是由入会较早、有公益激情的义工来发动、组织。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广西佛教济善会参与人员以佛教信众为主(也存在部分非佛教信众),其成员的奉献精神、志愿服务和信任感更为持久,组织运作的成本相对低廉。但是义工组织者往往受到家庭、工作、能力、时间、阅历、知识结构等自身条件的局限,宗教慈善组织公益事业完全依靠义工兼职进行活动策划、组织实施,对宗教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显然是不利的。
(三)组织之间合作太少。广西佛教济善会的交流集中在会员之间和济善QQ群成员之间,很少与广西区内外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进行交流,也没有与国内外的企业、公司合作进行公益慈善项目开发,还没有过和境外公益慈善组织接触的经历。广西佛教济善会更多地是把自身看作是一个自发的慈善组织,缺乏对外交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调佛教里讲的一切随缘教理。
(四)社会监督机制缺失。广西佛教济善会在协会宗旨上明确了开放性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理念,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与质疑。它每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后,会在广西济善公德网上公布捐赠信息、帐目来往清单、活动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而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10年来,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也从未进行过年度财务审计。广西济善公德网上公布的监督电话却是广西佛教济善会南宁地区负责人的电话。这说明广西佛教济善会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上急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五)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受义工知识背景、文化水平、人员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广西佛教济善会的公益慈善活动涉及领域比较狭窄。它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不定期向受灾地区群众捐赠被褥、食品等生活物资,向贫困家庭赠送衣物,向贫困学生提供经济资助等方面;主要是先募集爱心人士的经济和物资捐赠,然后把这些爱心人士的经济和物资捐赠转交给受助群体,“中转站”的作用非常明显。它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养老、托幼、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灾后重建、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没有涉及,服务领域有待拓展,服务能力需要提升。
三、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管理创新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仍面临着一系列亟需解决的公共服务难题。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仅靠政府和市场来解决显然还不够,亟待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力量来补充。这对我国宗教慈善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宗教慈善组织要在慈善理念、管理机制、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变革,突破限制自身发展的瓶颈,才会有能力参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进行管理创新的路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为重点,拓展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内生动力
1.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治理结构一般指治理的机构、体系及其内在控制机制,通常由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组成。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外公益服务机构治理的普遍做法。宗教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采用现代组织策略和精细化的科层制进行规范管理,实行阳光运作,加强慈善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信教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以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开展聚敛钱财等不正当活动。
2.创新慈善救助的内涵和形式,开发宗教慈善组织富有特色的公益慈善项目。宗教慈善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根据社会需求进行特色公益慈善项目的统筹规划,探索“以特色项目吸引捐助,以社会捐助推动救助”的慈善模式。要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安老、支教、义诊、环保、改善公共设施等方面找准特色项目定位,通过特色公益慈善项目的实施,为不同社会成员参与慈善事业构筑平台、提供条件。要引导公众通过在线捐赠、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等新型捐赠渠道奉献爱心,吸引更多的慈善资源参与慈善事业。
3.增进组织的对外交流,推进宗教慈善组织的合作开放程度。在全球化、工业化、信息化迅猛发展的社会形势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孤立封闭地成长。宗教慈善组织要顺应并融入时代发展的潮流,积极开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沟通。不同宗教慈善组织之间可以发扬不同宗教的优良传统,求同存异、合作互补,共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建设。同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宗教慈善组织要适应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和国际合作交流的客观需要,推进公益慈善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方面,要吸引更多国际慈善资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要向有需要的国家和地区提供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跨宗教的国际性公益慈善服务。 4.加大公益慈善活动宣传,注重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美誉度建设。组织的美誉度是组织成员通过特定的行动和事件在社会传播并得到社会认可、赞赏的良好评价。组织的美誉度也是一个组织得以发展壮大的品牌优势。宗教慈善组织在加强自身主办的网站、期刊、报纸宣传平台建设之外,还要加大与报社、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传播媒介的合作,以便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得到最为广泛的宣传推介,让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普通群众更多更全面地了解、熟悉宗教慈善组织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慈善资源。同时,宗教慈善组织还要深入到广大城市和农村社区中去,与社区领导和群众取得密切联系。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自己更为熟知城市和农村社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可以使社区在遇到需要帮助救助的特殊紧急情况时随时向宗教慈善组织进行告知。
5.推广公益慈善文化理念,营造人人都是慈善家的社会扶持互助氛围。宗教慈善组织并不是宗教,在进行公益慈善时不传播宗教,但是宗教慈善组织可以结合教义精髓,宣传慈善文化的内涵,从而激发人们爱人类、爱社会、爱他人、爱自然、爱生命的善良意识,培养人们的爱心、感恩、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让慈善行为在慈善文化的熏陶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社会公益事业的现代转型。
(二)以宗教慈善组织外部管理体制改革为辅助,建立政府有效管理、社会支持监督的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1.简化登记注册手续,确立宗教慈善组织的合法身份。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仍沿用于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双重管理”体制,即要求我国社会团体组织登记需要经过两个部门的批准,包括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和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这是民间慈善组织一直以来面临的“身份”困扰。近年来,取消双重管理制度,从事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新的准入机制已经在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等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始试点施行。广西佛教济善会要抓住这个机遇,尽快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便今后在身份合法的前提下享受到国家的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扶持。
2.建立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升宗教慈善组织项目执行能力。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指政府把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以转移、委托的方式,提供给市场和社会组织。20世纪80年代后,政府购买服务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兴盛,逐步成为各国政府向社会分担公共职能的主要方式。我国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上海、广东、北京等地方政府也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尝试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试点。各地的宗教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实施政府购买制度的情况,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竞争有实力、有能力完成的政府购买项目,不断提升宗教慈善组织项目执行能力,拓展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3.完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组织公信力是公益慈善活动的灵魂所在,是社会大众进行捐赠选择的首要考量因素。各地民政、宗教、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年检和评估工作制度,重点加强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逐步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宗教慈善组织要主动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对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尹乃春.走向发展型救助:社会救助的制度转型与目标选择[J].广西社会科学,2012,(1):131-134.
[2] 许琳,薛许军.论我国社会救助的多元化主体[J].中国软科学,2002,(8):39-42.
责任编辑:周潞资
关键词:宗教慈善组织;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意义;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6-0031-04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悠久而普遍的社会存在与历史文化现象。公益慈善事业是个人或社会团体基于慈悲、同情、救助等观念,为灾民、贫困者及其他生活困难者进行帮扶、救助活动的统称。近年来,全球范围出现了结社革命,世界范围内的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也很迅速。我国的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空间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这些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中,宗教慈善组织是其重要类型。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我国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的现实有效途径之一。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虽规模不大,其作为一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效应已不可忽视。宗教慈善公益行为对民族地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社会意义。但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公益事业整体上成立时间晚、发展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优势、潜力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挖掘和发挥。培育、引导少数民族地区宗教界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实践和理论应引起学术界的更多关注。
一、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意义
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对个人道德人格的塑造、民间信仰文化的拓展、人们交往空间和情感的传递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
(一)宗教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对慰寂苦难者心灵,使他们重拾生活信心具有先赋优势。受历史、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现象还比较普遍,扶贫任务异常艰巨。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2012年3月21日对外公布的贫困村名单,广西现在还有3000个贫困村。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4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的通知》,广西还确定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个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个。从我国社会救助和扶贫工作效果来看,心灵慰寂的“造血”扶贫和救助方式比简单的物质给予扶贫和救助方式更有成效,对贫困者的内心更为震撼,对其自身今后的发展更有推动力。有学者近期就撰文指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从生存型救助走向发展型救助过程中,应当从生活救助到注重能力救助、从消极救助到积极救助、从单一性救助到多元化救助、从补救性救助到注重预防性救助、从救助管理到救助服务上实现我国社会救助的制度转型”[1]。广西佛教济善会在确定帮扶名单后,就会组织一些义工和志愿者代表前往帮扶对象家里进行救助物质的发放。在受助者接受捐助后,义工和志愿者代表不是马上离开,而是和受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较长时间的谈心交流,帮助受助对象分析当前的生活困难和出路,鼓励受助对象树立生活信念,克难攻坚。在准备离开受助对象家里时,义工和志愿者的组织者还会把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受助对象,并在间隔一段时间后,安排受助对象回访活动,及时了解受助对象的近期情况和困难。这样的帮扶服务方式就会给受助对象更加强烈的生活勇气和更为明确的发展方向。
(二)宗教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有利于拓展人们交往空间,增进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群众的情感融合。广西地处中国西南,境内拥有壮、苗、瑶、侗等12个少数民族,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地之一和五个民族自治区之一。近年来,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全国各地前往广西谋求发展机会的人员逐年增多。广西佛教济善会以“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正知正觉,共证菩提”为宗旨,秉乘“十方来,十方去,十方共成十方事;万人施,万人用,同结万人缘”的理念接纳广大义工和爱心人士入会。广西佛教济善会的入会门槛排除了地籍、民族、性别、职业的限制,有爱心又想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者都可以自愿申请入会。所以,广西佛教济善会会员遍布广西各地和全国部分省市。会员们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协调中会进行彼此的沟通和交流,来自全国各个民族的义工们可通过广西佛教济善会这座桥梁不断增进情感交融和民族交往。
(三)宗教慈善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扩大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救助主体的力量。社会救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低保救助、五保供养为核心,以专项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国家的社会救助能力和社会救助领域都得到了迅速发展。而面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转型期特殊矛盾不断增多和社会救助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新形势,单靠政府的社会救助显然不能够完全满足社会救助不同层面的需求。有学者早就指出,“面对我国仍拥有数千万贫困人口、贫困问题突出而政府救助能力不足、反贫困任务依然艰巨的国情,我们完全应该在完善、健全政府救助的同时,创造条件开发社会救助资源,推进非政府组织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立体交叉、纵横交错的、面对社会各类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系统”[2]。广西佛教济善会作为由自愿奉献爱心的佛教徒组成的非营利性慈善事业组织,成立10年来,社会救助领域、受助对象和服务区域不断扩大。仅2011年,广西佛教济善会资助贫困学生165名,关爱孤寡老人88名,建立爱心书屋13个,捐助生活物资近13万多元,还从社会募捐衣物、被褥等寄往山东、云南、西藏、广东、新疆、内蒙古、湖南及广西区内等地的贫困家庭。可以看出,广西佛教济善虽规模不大,但其在特定的民族区域内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当地特殊群体的及时救助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二、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宗教慈善组织在慈善捐赠数额、志愿者数量、慈善公益项目、社会服务领域、慈善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宗教慈善组织还面临转型社会的多维救助需求、专业人才队伍缺乏、善款筹集难度加大、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等发展瓶颈。笔者以广西佛教济善会为样本,对其在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进行分析,以便梳理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型规模的宗教慈善组织目前发展面临的共同困难。
(一)起步晚,规模小。从全国宗教慈善组织的总体发展来看,我国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益慈善服务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才逐渐取得迅速发展。比如,中华慈善总会在1994年才成立。同年,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经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佛教慈善机构,也是中华慈善总会的创始会员和特邀理事。目前,中华慈善总会有300个会员单位。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于2002年,目前会员只有1000人左右,而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的海内外注册会员已达15980人。
(二)组织结构不健全。广西佛教济善会由释克真法师创建,成员基本上是法师、义工和志愿者。目前该会有自己的宣传网站——广西济善公德网,设有济善QQ交流群5个。广西佛教济善会至今还因各种原因未到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没有建立内部管理机构,也没有专职人员,开展的活动主要是由入会较早、有公益激情的义工来发动、组织。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广西佛教济善会参与人员以佛教信众为主(也存在部分非佛教信众),其成员的奉献精神、志愿服务和信任感更为持久,组织运作的成本相对低廉。但是义工组织者往往受到家庭、工作、能力、时间、阅历、知识结构等自身条件的局限,宗教慈善组织公益事业完全依靠义工兼职进行活动策划、组织实施,对宗教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显然是不利的。
(三)组织之间合作太少。广西佛教济善会的交流集中在会员之间和济善QQ群成员之间,很少与广西区内外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进行交流,也没有与国内外的企业、公司合作进行公益慈善项目开发,还没有过和境外公益慈善组织接触的经历。广西佛教济善会更多地是把自身看作是一个自发的慈善组织,缺乏对外交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调佛教里讲的一切随缘教理。
(四)社会监督机制缺失。广西佛教济善会在协会宗旨上明确了开放性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理念,勇于接受社会的监督与质疑。它每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后,会在广西济善公德网上公布捐赠信息、帐目来往清单、活动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而广西佛教济善会成立10年来,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也从未进行过年度财务审计。广西济善公德网上公布的监督电话却是广西佛教济善会南宁地区负责人的电话。这说明广西佛教济善会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上急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五)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受义工知识背景、文化水平、人员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广西佛教济善会的公益慈善活动涉及领域比较狭窄。它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不定期向受灾地区群众捐赠被褥、食品等生活物资,向贫困家庭赠送衣物,向贫困学生提供经济资助等方面;主要是先募集爱心人士的经济和物资捐赠,然后把这些爱心人士的经济和物资捐赠转交给受助群体,“中转站”的作用非常明显。它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养老、托幼、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灾后重建、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没有涉及,服务领域有待拓展,服务能力需要提升。
三、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的管理创新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仍面临着一系列亟需解决的公共服务难题。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仅靠政府和市场来解决显然还不够,亟待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力量来补充。这对我国宗教慈善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宗教慈善组织要在慈善理念、管理机制、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变革,突破限制自身发展的瓶颈,才会有能力参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进行管理创新的路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为重点,拓展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内生动力
1.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宗教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治理结构一般指治理的机构、体系及其内在控制机制,通常由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组成。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外公益服务机构治理的普遍做法。宗教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采用现代组织策略和精细化的科层制进行规范管理,实行阳光运作,加强慈善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信教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以公益慈善活动为名开展聚敛钱财等不正当活动。
2.创新慈善救助的内涵和形式,开发宗教慈善组织富有特色的公益慈善项目。宗教慈善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根据社会需求进行特色公益慈善项目的统筹规划,探索“以特色项目吸引捐助,以社会捐助推动救助”的慈善模式。要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安老、支教、义诊、环保、改善公共设施等方面找准特色项目定位,通过特色公益慈善项目的实施,为不同社会成员参与慈善事业构筑平台、提供条件。要引导公众通过在线捐赠、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等新型捐赠渠道奉献爱心,吸引更多的慈善资源参与慈善事业。
3.增进组织的对外交流,推进宗教慈善组织的合作开放程度。在全球化、工业化、信息化迅猛发展的社会形势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孤立封闭地成长。宗教慈善组织要顺应并融入时代发展的潮流,积极开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沟通。不同宗教慈善组织之间可以发扬不同宗教的优良传统,求同存异、合作互补,共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建设。同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宗教慈善组织要适应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和国际合作交流的客观需要,推进公益慈善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方面,要吸引更多国际慈善资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要向有需要的国家和地区提供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跨宗教的国际性公益慈善服务。 4.加大公益慈善活动宣传,注重宗教慈善组织的社会美誉度建设。组织的美誉度是组织成员通过特定的行动和事件在社会传播并得到社会认可、赞赏的良好评价。组织的美誉度也是一个组织得以发展壮大的品牌优势。宗教慈善组织在加强自身主办的网站、期刊、报纸宣传平台建设之外,还要加大与报社、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传播媒介的合作,以便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得到最为广泛的宣传推介,让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普通群众更多更全面地了解、熟悉宗教慈善组织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慈善资源。同时,宗教慈善组织还要深入到广大城市和农村社区中去,与社区领导和群众取得密切联系。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自己更为熟知城市和农村社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可以使社区在遇到需要帮助救助的特殊紧急情况时随时向宗教慈善组织进行告知。
5.推广公益慈善文化理念,营造人人都是慈善家的社会扶持互助氛围。宗教慈善组织并不是宗教,在进行公益慈善时不传播宗教,但是宗教慈善组织可以结合教义精髓,宣传慈善文化的内涵,从而激发人们爱人类、爱社会、爱他人、爱自然、爱生命的善良意识,培养人们的爱心、感恩、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让慈善行为在慈善文化的熏陶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慈善组织社会公益事业的现代转型。
(二)以宗教慈善组织外部管理体制改革为辅助,建立政府有效管理、社会支持监督的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1.简化登记注册手续,确立宗教慈善组织的合法身份。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仍沿用于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双重管理”体制,即要求我国社会团体组织登记需要经过两个部门的批准,包括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和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这是民间慈善组织一直以来面临的“身份”困扰。近年来,取消双重管理制度,从事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新的准入机制已经在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等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始试点施行。广西佛教济善会要抓住这个机遇,尽快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便今后在身份合法的前提下享受到国家的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扶持。
2.建立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升宗教慈善组织项目执行能力。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指政府把部分公共服务职能,以转移、委托的方式,提供给市场和社会组织。20世纪80年代后,政府购买服务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兴盛,逐步成为各国政府向社会分担公共职能的主要方式。我国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上海、广东、北京等地方政府也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尝试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试点。各地的宗教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实施政府购买制度的情况,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竞争有实力、有能力完成的政府购买项目,不断提升宗教慈善组织项目执行能力,拓展社会公共服务领域。
3.完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组织公信力是公益慈善活动的灵魂所在,是社会大众进行捐赠选择的首要考量因素。各地民政、宗教、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年检和评估工作制度,重点加强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逐步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宗教慈善组织要主动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对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尹乃春.走向发展型救助:社会救助的制度转型与目标选择[J].广西社会科学,2012,(1):131-134.
[2] 许琳,薛许军.论我国社会救助的多元化主体[J].中国软科学,2002,(8):39-42.
责任编辑:周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