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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呈现极高的胜诉率。按照权力配置,对公益的维护,应先行政后检察,过高的胜诉率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是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错位,检察机关代替行政机关行政。另一方面,在过高的胜诉判决中,主要类型是确认违法判决,在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职情况下,确认违法之诉并无实质意义,反而是对公共资源的无谓消耗。基于此,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应回归理性,即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形成保护公益的意识和合力,如通过其他手段已然实现了这一初衷,就没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