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产业扶贫 组织创新 内生发展能力 农民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当前,中央着眼于“三农”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移,作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战略部署。其中,有效衔接是脱贫地区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而在近年我国脱贫攻坚进程中,产业扶贫已成为覆盖面最广、带动人口最多的扶贫举措。因而推动产业扶贫可持续发展是实现有效衔接的关键。
近年来我国脱贫攻坚主要是以“行政推动”为核心特征、以“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为基本路径推进的。农村贫困治理结构与模式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加大国家财政减贫扶贫的投入力度,以各类扶持项目为载体,形成中国特色的减贫扶贫政策体系。这一模式对减贫和改善贫困农民基本生活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毋庸讳言,在真正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方面尚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提升低收入农民自我发展能力方面也有待提高。
低收入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及其内生发展能力的提升,是欠发达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目标,也是促进农村贫困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的重要手段。与“行政推动”相比,“内源发展”也以提高欠发达地区农业产出、促进农民增收和缩小城乡差距为重要目标,所不同的是,它认为欠发达地区农业农村农民具备强大的发展潜力。“内源发展”战略重新界定了发展的路径和内涵,发展意味着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形成,意味着农民自我管理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现代化建设的能力的拓展。因此,“内源发展”不再是结果导向的外部推动,而是机会导向的内生创新。
然而,欠发达地区、低收入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不足,必须有外源介入。但并不意味着往往作为外源的政府将取代或排斥市场机制或其他供给主体。而且,一种没有退出机制或者是缺乏内在载体的外源介入,也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我们要通过组织低收入人口积极参与减贫项目,通过外源推动提高自我组织的能力,以此增强造血功能和发展活力。所以,中国特色的贫困治理结构,必然是在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的基础作用和社会的促进作用等共同构成的合作治理结构。
因此,增强农村内生发展动力难以靠单个或少数农户实现,应该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道路。然而,在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下,以村社组织和农民合作社为主要形态的传统的农村基层组织化形态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一是随着农村人口日益原子化、农村劳动力大量外移、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人口和空间结构正在发生巨变,乡村组织化和治理结构面临转型重构;二是随着农业结构性转型和农产品供应链管理趋势,迫使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形态顺应农业产业发展趋势,对其自身组织结构及经营机制进行深刻的变革;三是欠发达地区村社组织和农民合作社本身内生发展能力较弱。因此,农村扶贫减贫进程呼唤农业农村组织化形态的转型和创新。
回顾我国产业扶贫的成功历程,通过产业扶贫,形成了许多有效模式,而这些模式中大多涉及农业农村组织创新。
其一,以“第一书记”为标志的行政介入型组织创新。在贫困治理过程中,下派的第一书记不仅要积极获取体制内资源,更要打破科层制的束缚获取体制外资源。他们是随着发展援助政策而进入乡村的外来推动者,也是帮助村民制定发展规划、推动扶贫项目实施、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头人。通过驻村第一书记的外部嵌入、有效衔接与内部执行,不仅使得国家治理、地方治理与基层治理得以可持续推进,而且初步实现了农村基层组织创新和乡村治理结构再造。可以认为,第一书记制度,不仅是扶贫攻坚新制度,更是乡村治理新制度。
其二,以“龙头企业”为标志的资本介入型组织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推进扶贫开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首先要有一个好思路、好路子。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理清思路、完善规划、找准突破口。要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开发生态旅游则搞生态旅游,真正把自身比较优势发挥好,使贫困地区发展扎实建立在自身有利条件的基础之上。”因此,通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打造特色优势农产品,构建现代化的农产品供应链,已成为“造血”式扶贫开发的通行思路。
龙头企业嵌入欠发达地区和带动低收入农民致富,通常有传统的“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即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模式。后者与前者的最大差异是后者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关系确定化、短期契约长期化,实现了龙头企业监督与农户群体自我监督的有效结合,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产业扶贫中,龙头企业能够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到政府补贴、银行优惠贷款、项目建设资金,甚至是税收优惠,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如果不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参与产业扶贫的龙头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农产品原料对其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他们需要与农户建立稳定契约关系。
实际上,以“龙头企业”为标志的资本介入早已普遍存在,并不能算作组织创新。而在近年来产业扶贫中,大量出现政府将本应给予贫困农户的财政扶贫资金注入龙头企业扶贫项目作为农户股金,或者支持农户与龙头企业合办合作社,进而力图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创新性做法。如此,双方的关系既不是龙头企业领办并控制合作社下的劳务外包关系,也不是农户自办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谈判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相对温和的利益相关者间的联盟关系。
其三,以“电商扶贫”为标志的电商介入型组织创新。电商扶贫,即通过电子商务帮助贫困地区实现脱贫致富的模式,也是一种开发式扶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施网络扶贫行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让扶贫工作随时随地、四通八达,让贫困地区群众在互联网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第三方电商平台为欠发达地区农产品销售提供了一个大市场。与此同时,电商的进入也提高了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了综合服务协同发展。
近年来,电商扶贫衍生出了多种模式。一是电商+产业:电商平台主导产业提升,产业发展支撑扶贫进行。主要以第一产业为主,电商平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预测,有针对性地作出引导,促进产业集群形成,打造特色商品,让产业发展和商品生产最大限度与市场需求吻合。二是电商+旅游:这是一种在数字化、信息化大时代背景下顺势而为的扶贫模式,利用数字化手段、信息化赋能的方式改变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市场基因,催生出的新模式和新业态。三是电商+直播:电商直播为扶贫事业提供了新的思路,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加速了利用电商直播实现农村扶贫的进程,这对于推动欠发达农村地区农产品上行、实现脱贫攻坚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以“电商扶贫”为标志的电商介入扶贫攻坚已进入了农产品“电商基地直采”的新阶段。在农产品数字化供应链价值凸显的背景下,电商企业对农产品数字化供应链前端进军的热情日益高涨,而优质农产品以及有规模、有品质、有品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正迅速被各类电商企业发现和对接。这是在数字經济时代农业组织化的新形态,也是产业扶贫中具有时代性的组织创新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的要有利于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动力”。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然而,过渡期内若不抓紧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将难以维持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更难以实现乡村振兴和全面小康。
实际上,就上述多种产业扶贫中的组织创新路径而言,都存在着不少现实问题:第一,以“第一书记”为标志的行政介入型组织创新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形式主义与造假共谋、农民的边缘化和基层自治力的削弱、村庄公共性的隐性瓦解等问题;第二,以“龙头企业”为标志的资本介入型组织创新在部分地区存在着精英俘获、激励兼容等问题;第三,以“电商扶贫”为标志的电商介入型组织创新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较差、产业基础薄弱、电商人才匮乏等问题。
更值得指出的是,实践中上述多种产业扶贫中的外源性组织创新路径,最终大多都落脚或链接到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创新和村社组织的组织创新上来。而村社组织创新又集中表现出以“三变”改革为基础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形式及其衍生形式。因而不难看出,农民合作社是贫困农民通过自身努力彰显主体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进而减贫脱贫的最合宜、最合意的组织化形态,也被认为是外源主体实现益贫、减贫和扶贫的主要途径,更是产业扶贫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组织载体之一。
从有效推动产业扶贫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看,我们不仅要加强农业农村组织创新,在组织创新中也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组织创新要以保证低收入农户的收入增长和能力提升为主要目标。毕竟以分散农户作为产业链的起点不利于提升产业链和实现农户增收,必须有合适的产业扶贫组织聚集分散农户,才能保证农户参与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并分享专业化生产带来的收入增长。同时,要确认和尊重低收入农民在相关组织载体的主体地位,拓展和提高其自我管理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激发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二,组织创新要有助于信任的建立。农民正是基于信任才将自己不能执行或借助组织才能高效履行的职能交由合作社这类组织载体去完成。在欠发达地区,合作社成员的信任一方面来源于较为深厚的血缘或社区关系,但更重要的是,组织载体的制度安排要有利于形成信任的氛围,形成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任环境。
其三,组织创新要突出利益公平。欠发达地区的各类产业扶贫组织载体吸引农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能带来相对稳定的农产品增值收益。增值收益返还也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收益返还的机制设计上,针对低收入农户尤其要保证收益返还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强调按交易量的返还比例,并留存足够的积累用以抵抗风险和进一步发展。
其四,组织创新要促进管理效率。各类产业扶贫组织载体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的收益,离不开科学严格、激励兼容的管理制度。而农村基层组织载体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因共有产权问题而引发内部的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因此,如何科学地设计产权结构直接影响着相关组织载体剩余索取权的合理性,这也是提高农民参与度和认同度的重要因素。
其五,组织创新要逐步提升农产品供应链上其他工商主体竞争的实力。农产品供应链的延伸将农产品在供应、加工到销售等链条上的不同主体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经济系统。系统的可靠性需要形成多级竞争的并联选择结构才能实现。而各类产业扶贫组织载体一旦失去与其它工商主体竞争的能力,也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和存在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唯有将外源性组织创新与内生性组织创新有机结合,使农业农村组织创新从外部推动主导走向内源发展主导,才能有效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发展动力,才能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战略部署。
(作者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互联网条件下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模式、效应评估与升级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BJY125)阶段性成果】
责编/邓楚韵 美编/王梦雅
当前,中央着眼于“三农”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移,作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战略部署。其中,有效衔接是脱贫地区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而在近年我国脱贫攻坚进程中,产业扶贫已成为覆盖面最广、带动人口最多的扶贫举措。因而推动产业扶贫可持续发展是实现有效衔接的关键。
農业农村组织化形态的转型和创新非常必要
近年来我国脱贫攻坚主要是以“行政推动”为核心特征、以“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为基本路径推进的。农村贫困治理结构与模式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加大国家财政减贫扶贫的投入力度,以各类扶持项目为载体,形成中国特色的减贫扶贫政策体系。这一模式对减贫和改善贫困农民基本生活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毋庸讳言,在真正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方面尚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提升低收入农民自我发展能力方面也有待提高。
低收入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及其内生发展能力的提升,是欠发达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目标,也是促进农村贫困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的重要手段。与“行政推动”相比,“内源发展”也以提高欠发达地区农业产出、促进农民增收和缩小城乡差距为重要目标,所不同的是,它认为欠发达地区农业农村农民具备强大的发展潜力。“内源发展”战略重新界定了发展的路径和内涵,发展意味着新的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形成,意味着农民自我管理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现代化建设的能力的拓展。因此,“内源发展”不再是结果导向的外部推动,而是机会导向的内生创新。
然而,欠发达地区、低收入人口的内生发展动力不足,必须有外源介入。但并不意味着往往作为外源的政府将取代或排斥市场机制或其他供给主体。而且,一种没有退出机制或者是缺乏内在载体的外源介入,也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我们要通过组织低收入人口积极参与减贫项目,通过外源推动提高自我组织的能力,以此增强造血功能和发展活力。所以,中国特色的贫困治理结构,必然是在农民的主体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的基础作用和社会的促进作用等共同构成的合作治理结构。
因此,增强农村内生发展动力难以靠单个或少数农户实现,应该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道路。然而,在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下,以村社组织和农民合作社为主要形态的传统的农村基层组织化形态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一是随着农村人口日益原子化、农村劳动力大量外移、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人口和空间结构正在发生巨变,乡村组织化和治理结构面临转型重构;二是随着农业结构性转型和农产品供应链管理趋势,迫使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形态顺应农业产业发展趋势,对其自身组织结构及经营机制进行深刻的变革;三是欠发达地区村社组织和农民合作社本身内生发展能力较弱。因此,农村扶贫减贫进程呼唤农业农村组织化形态的转型和创新。
我国产业扶贫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有效模式
回顾我国产业扶贫的成功历程,通过产业扶贫,形成了许多有效模式,而这些模式中大多涉及农业农村组织创新。
其一,以“第一书记”为标志的行政介入型组织创新。在贫困治理过程中,下派的第一书记不仅要积极获取体制内资源,更要打破科层制的束缚获取体制外资源。他们是随着发展援助政策而进入乡村的外来推动者,也是帮助村民制定发展规划、推动扶贫项目实施、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头人。通过驻村第一书记的外部嵌入、有效衔接与内部执行,不仅使得国家治理、地方治理与基层治理得以可持续推进,而且初步实现了农村基层组织创新和乡村治理结构再造。可以认为,第一书记制度,不仅是扶贫攻坚新制度,更是乡村治理新制度。
其二,以“龙头企业”为标志的资本介入型组织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推进扶贫开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首先要有一个好思路、好路子。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理清思路、完善规划、找准突破口。要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开发生态旅游则搞生态旅游,真正把自身比较优势发挥好,使贫困地区发展扎实建立在自身有利条件的基础之上。”因此,通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打造特色优势农产品,构建现代化的农产品供应链,已成为“造血”式扶贫开发的通行思路。
龙头企业嵌入欠发达地区和带动低收入农民致富,通常有传统的“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即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模式。后者与前者的最大差异是后者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关系确定化、短期契约长期化,实现了龙头企业监督与农户群体自我监督的有效结合,降低了双方交易成本。产业扶贫中,龙头企业能够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到政府补贴、银行优惠贷款、项目建设资金,甚至是税收优惠,从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如果不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参与产业扶贫的龙头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农产品原料对其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他们需要与农户建立稳定契约关系。
实际上,以“龙头企业”为标志的资本介入早已普遍存在,并不能算作组织创新。而在近年来产业扶贫中,大量出现政府将本应给予贫困农户的财政扶贫资金注入龙头企业扶贫项目作为农户股金,或者支持农户与龙头企业合办合作社,进而力图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创新性做法。如此,双方的关系既不是龙头企业领办并控制合作社下的劳务外包关系,也不是农户自办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谈判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相对温和的利益相关者间的联盟关系。
其三,以“电商扶贫”为标志的电商介入型组织创新。电商扶贫,即通过电子商务帮助贫困地区实现脱贫致富的模式,也是一种开发式扶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施网络扶贫行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让扶贫工作随时随地、四通八达,让贫困地区群众在互联网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第三方电商平台为欠发达地区农产品销售提供了一个大市场。与此同时,电商的进入也提高了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了综合服务协同发展。
近年来,电商扶贫衍生出了多种模式。一是电商+产业:电商平台主导产业提升,产业发展支撑扶贫进行。主要以第一产业为主,电商平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预测,有针对性地作出引导,促进产业集群形成,打造特色商品,让产业发展和商品生产最大限度与市场需求吻合。二是电商+旅游:这是一种在数字化、信息化大时代背景下顺势而为的扶贫模式,利用数字化手段、信息化赋能的方式改变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市场基因,催生出的新模式和新业态。三是电商+直播:电商直播为扶贫事业提供了新的思路,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加速了利用电商直播实现农村扶贫的进程,这对于推动欠发达农村地区农产品上行、实现脱贫攻坚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以“电商扶贫”为标志的电商介入扶贫攻坚已进入了农产品“电商基地直采”的新阶段。在农产品数字化供应链价值凸显的背景下,电商企业对农产品数字化供应链前端进军的热情日益高涨,而优质农产品以及有规模、有品质、有品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正迅速被各类电商企业发现和对接。这是在数字經济时代农业组织化的新形态,也是产业扶贫中具有时代性的组织创新模式。
组织创新要从外部推动主导走向内源发展主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的要有利于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动力”。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然而,过渡期内若不抓紧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将难以维持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更难以实现乡村振兴和全面小康。
实际上,就上述多种产业扶贫中的组织创新路径而言,都存在着不少现实问题:第一,以“第一书记”为标志的行政介入型组织创新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形式主义与造假共谋、农民的边缘化和基层自治力的削弱、村庄公共性的隐性瓦解等问题;第二,以“龙头企业”为标志的资本介入型组织创新在部分地区存在着精英俘获、激励兼容等问题;第三,以“电商扶贫”为标志的电商介入型组织创新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较差、产业基础薄弱、电商人才匮乏等问题。
更值得指出的是,实践中上述多种产业扶贫中的外源性组织创新路径,最终大多都落脚或链接到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创新和村社组织的组织创新上来。而村社组织创新又集中表现出以“三变”改革为基础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形式及其衍生形式。因而不难看出,农民合作社是贫困农民通过自身努力彰显主体性、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进而减贫脱贫的最合宜、最合意的组织化形态,也被认为是外源主体实现益贫、减贫和扶贫的主要途径,更是产业扶贫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组织载体之一。
从有效推动产业扶贫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看,我们不仅要加强农业农村组织创新,在组织创新中也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组织创新要以保证低收入农户的收入增长和能力提升为主要目标。毕竟以分散农户作为产业链的起点不利于提升产业链和实现农户增收,必须有合适的产业扶贫组织聚集分散农户,才能保证农户参与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并分享专业化生产带来的收入增长。同时,要确认和尊重低收入农民在相关组织载体的主体地位,拓展和提高其自我管理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激发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二,组织创新要有助于信任的建立。农民正是基于信任才将自己不能执行或借助组织才能高效履行的职能交由合作社这类组织载体去完成。在欠发达地区,合作社成员的信任一方面来源于较为深厚的血缘或社区关系,但更重要的是,组织载体的制度安排要有利于形成信任的氛围,形成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任环境。
其三,组织创新要突出利益公平。欠发达地区的各类产业扶贫组织载体吸引农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能带来相对稳定的农产品增值收益。增值收益返还也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收益返还的机制设计上,针对低收入农户尤其要保证收益返还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强调按交易量的返还比例,并留存足够的积累用以抵抗风险和进一步发展。
其四,组织创新要促进管理效率。各类产业扶贫组织载体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的收益,离不开科学严格、激励兼容的管理制度。而农村基层组织载体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因共有产权问题而引发内部的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因此,如何科学地设计产权结构直接影响着相关组织载体剩余索取权的合理性,这也是提高农民参与度和认同度的重要因素。
其五,组织创新要逐步提升农产品供应链上其他工商主体竞争的实力。农产品供应链的延伸将农产品在供应、加工到销售等链条上的不同主体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经济系统。系统的可靠性需要形成多级竞争的并联选择结构才能实现。而各类产业扶贫组织载体一旦失去与其它工商主体竞争的能力,也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和存在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唯有将外源性组织创新与内生性组织创新有机结合,使农业农村组织创新从外部推动主导走向内源发展主导,才能有效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发展动力,才能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战略部署。
(作者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互联网条件下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模式、效应评估与升级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BJY125)阶段性成果】
责编/邓楚韵 美编/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