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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红河州人为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活动水平数据,建立了2017年红河州人为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结果表明:2017年红河州人为源VOC S排放量为65191t,其中生物质燃烧源、化石燃料源、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和移动源排放量分别为7760、5016、14109、29530和8776t,分担率分别为11.9%、7.69%、21.64%、45.30%和13.46%。沥青铺路是溶剂使用源的最大贡献源;酒的制造、肥料制造和加油站是重点工业排放源,占工艺过程源的63.4%;移动源排放量最大来源为摩托车,占比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