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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互联网上的数据信息迅猛增长,《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使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进行广泛传播。但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普及、发展,原本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项创举却倍显无力。数字化形态传输的快捷使得侵权的范围波及面更广、隐蔽程度更高,非合理使用的现象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矛盾日益尖锐,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覆盖不到的范围,新型事物衍生出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一立法缺失使《著作权法》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