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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我国《票据法》确立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可以要求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