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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金贷的出现有效地满足了人们小额消费以及应急周转的需求,但是同时现金贷本身也存在有不得不面对的风险。在文中主要就现金贷的风险隐患展开研究,并就如何加强监管提出建议,以期为加强现金贷监管提供借鉴。
关键词:现金贷,风险隐患,监管
一、现金贷的起源和发展
现金贷是继P2P、校园贷之后,又一兴起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我国的现金贷源于国外的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模式。该模式北美在上世纪90年代大规模兴起,一种以个人信用为担保,无需抵押,但需要提供借款人的工作以及薪资记录,借款人承诺在下一发薪日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或费用。我国“现金贷”兴起于2015年左右,正值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期,目前业界普遍认为,无消费场景、无指定用途、无固定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无担保、小额短期使用的信用贷款业务属于现金贷。
据第三方媒体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市面上打出“现金贷”旗号的互联网平台上千家,活跃用户约为3000万人。在App Store 中输入“借款”或者“现金贷”,APP搜索结果都超过600 个,这还仅仅是线上借贷公司。如果再加上线下借贷公司,以“千贷大战”来形容市场竞争并不为过。
二、现金贷的风险隐患
伴随着现金贷的高度发展,近期频繁爆出的欺诈、超高利率及暴力催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一是风控薄弱。由于非正规放贷机构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缺乏信用数据支持,无法有效识别高风险用户并将其排除,导致违约率较高。
二是利率畸高。由于现金贷对客户的风险无法评估,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尚不明确,坏账率也明显偏高,为了覆盖高风险只好制定高利率,高利率又加剧了违约现象发生,形成了恶性循环。银监会下发的618家现金贷排查名单流出,31家样本平台平均利率达45%,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三是多头负债。现金贷的客户群体大部分是在校学生、低收入工人,借款人缺乏还款来源,加上非理性消费,导致借新还旧、多头负债、以贷养贷屡见不鲜。
四是暴力催收。较高的信用违约导致放贷机构依赖暴力催收减少坏账,这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也爆发了类似于校园贷的催收丑闻。
现金贷爆发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7年4月15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对各地区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接着12月1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该办公室又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暂停新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三、国内外监管要点比较
2017年12月1日起,关于现金贷雷厉风行的整顿行动已然拉起序幕。如此严厉的监管措施出台,到底对于现金贷所属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利还是弊?现金贷行业是否从业就一蹶不振?国外的监管经验又是如何?现将美国、英国的监管要点列举如下,浅谈一下我国监管政策的完善空间。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Payday, Vehicle Title, and Certain High-Cost Installment Loans》(2016 年6月征求意见),机构准入为备案登记,开展“足额偿还测试(Full-payment test)”,或最高不超过500 美元,利率限制是各州立法。用户在贷款无法归还时,最多只能申请两次展期,且每次展期必须归还1/3 的借款。出借人必须至少在还款日三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还款日及应还金额;仅允许在借款人支票账户有余额时才能催缴扣款。消费者保护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用户减轻融资负担或使用其他融资方案替代高成本短期融资的咨询建议。向监管机构实时汇报数据。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Detailed rules for the FCA regime for consumer credit》(2014年4月),机构准入为资质认证,强制性可支付能力检查,利率上限不得高于0.8%/ 天。用户只能申请两次展期,两次展期后其借款总额(含利息),不得超过其原始借款金额的两倍。对用户逾期收取的罚金最高不得超过以下费用的总和:每天15英镑加上每天按0.8%的日利率收取的利息;且最高要求归还贷款(含罚金)的总额不能超过借款金额的2倍。消费者保护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用户减轻融资负担或使用其他融资方案替代高成本短期融资的咨询建议。向监管机构实时汇报数据。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2017年12月1日),机构准入为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单笔贷款的本息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借贷双方约定年化利率高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当前还没有罚金限制。各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主要监管措施为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另外,资金来源方面,《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構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网络小贷公司的这一“输血”路径也被斩断。
四、关于我国监管政策的建议
一是疏堵并举形成理性监管。在现金贷的监管方面,应该防止“一刀切”现象,现金贷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必然的市场环境,只有疏堵并举才能形成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现金贷主要针对资金需求较为急迫的社会主体,包括低收入群体和在校学生,这类客群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大普惠金融的服务力度,增加金融资源的供给渠道。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我国金融机构的风控很大程度依靠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机构自身的数据积累,我国监管机构应该鼓励现金贷放款机构积极寻找合适通道,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获得信用数据支持,降低违约率,引导行业走上稳健发展的道路。
三是加强对借款人资金用途的跟踪。当前现金贷的客户群体大部分缺少财务规划能力,存在非理性消费或者不正当消费行为,对于现金贷的管控更应该重视场景化、明晰化,加强贷款用途的跟踪。
关键词:现金贷,风险隐患,监管
一、现金贷的起源和发展
现金贷是继P2P、校园贷之后,又一兴起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我国的现金贷源于国外的发薪日贷款(payday loan)模式。该模式北美在上世纪90年代大规模兴起,一种以个人信用为担保,无需抵押,但需要提供借款人的工作以及薪资记录,借款人承诺在下一发薪日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或费用。我国“现金贷”兴起于2015年左右,正值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期,目前业界普遍认为,无消费场景、无指定用途、无固定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无担保、小额短期使用的信用贷款业务属于现金贷。
据第三方媒体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市面上打出“现金贷”旗号的互联网平台上千家,活跃用户约为3000万人。在App Store 中输入“借款”或者“现金贷”,APP搜索结果都超过600 个,这还仅仅是线上借贷公司。如果再加上线下借贷公司,以“千贷大战”来形容市场竞争并不为过。
二、现金贷的风险隐患
伴随着现金贷的高度发展,近期频繁爆出的欺诈、超高利率及暴力催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一是风控薄弱。由于非正规放贷机构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缺乏信用数据支持,无法有效识别高风险用户并将其排除,导致违约率较高。
二是利率畸高。由于现金贷对客户的风险无法评估,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尚不明确,坏账率也明显偏高,为了覆盖高风险只好制定高利率,高利率又加剧了违约现象发生,形成了恶性循环。银监会下发的618家现金贷排查名单流出,31家样本平台平均利率达45%,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三是多头负债。现金贷的客户群体大部分是在校学生、低收入工人,借款人缺乏还款来源,加上非理性消费,导致借新还旧、多头负债、以贷养贷屡见不鲜。
四是暴力催收。较高的信用违约导致放贷机构依赖暴力催收减少坏账,这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也爆发了类似于校园贷的催收丑闻。
现金贷爆发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7年4月15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对各地区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接着12月1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该办公室又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暂停新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三、国内外监管要点比较
2017年12月1日起,关于现金贷雷厉风行的整顿行动已然拉起序幕。如此严厉的监管措施出台,到底对于现金贷所属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利还是弊?现金贷行业是否从业就一蹶不振?国外的监管经验又是如何?现将美国、英国的监管要点列举如下,浅谈一下我国监管政策的完善空间。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Payday, Vehicle Title, and Certain High-Cost Installment Loans》(2016 年6月征求意见),机构准入为备案登记,开展“足额偿还测试(Full-payment test)”,或最高不超过500 美元,利率限制是各州立法。用户在贷款无法归还时,最多只能申请两次展期,且每次展期必须归还1/3 的借款。出借人必须至少在还款日三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还款日及应还金额;仅允许在借款人支票账户有余额时才能催缴扣款。消费者保护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用户减轻融资负担或使用其他融资方案替代高成本短期融资的咨询建议。向监管机构实时汇报数据。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Detailed rules for the FCA regime for consumer credit》(2014年4月),机构准入为资质认证,强制性可支付能力检查,利率上限不得高于0.8%/ 天。用户只能申请两次展期,两次展期后其借款总额(含利息),不得超过其原始借款金额的两倍。对用户逾期收取的罚金最高不得超过以下费用的总和:每天15英镑加上每天按0.8%的日利率收取的利息;且最高要求归还贷款(含罚金)的总额不能超过借款金额的2倍。消费者保护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用户减轻融资负担或使用其他融资方案替代高成本短期融资的咨询建议。向监管机构实时汇报数据。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2017年12月1日),机构准入为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单笔贷款的本息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借贷双方约定年化利率高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当前还没有罚金限制。各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主要监管措施为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另外,资金来源方面,《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構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网络小贷公司的这一“输血”路径也被斩断。
四、关于我国监管政策的建议
一是疏堵并举形成理性监管。在现金贷的监管方面,应该防止“一刀切”现象,现金贷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必然的市场环境,只有疏堵并举才能形成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现金贷主要针对资金需求较为急迫的社会主体,包括低收入群体和在校学生,这类客群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加大普惠金融的服务力度,增加金融资源的供给渠道。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我国金融机构的风控很大程度依靠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机构自身的数据积累,我国监管机构应该鼓励现金贷放款机构积极寻找合适通道,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获得信用数据支持,降低违约率,引导行业走上稳健发展的道路。
三是加强对借款人资金用途的跟踪。当前现金贷的客户群体大部分缺少财务规划能力,存在非理性消费或者不正当消费行为,对于现金贷的管控更应该重视场景化、明晰化,加强贷款用途的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