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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细化了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强调了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审查仍存在证明标准缺失、外来人员犯罪之审查存在缺漏、考核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新刑诉法有关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贯彻到批准逮捕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