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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机构,必须能够充当三个方面的角色或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即技术专家、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协商或沟通。所谓保险公估人,实际上是这样三种角色或三种功能的统一。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估人一直处于市场缺位状态,相对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而言,其发展相当滞后。而培育保险公估市场、发展中国保险公估业离不开高素质的保险公估人队伍,让我们一同走近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队伍素质的构成分析
按国际惯例,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机构正是通过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以发挥其技术评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与保险双方的协商或沟通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这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的构成提出了以下要求:
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从事职业劳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对从业人员规定的行为准则。由于保险公估自身所固有的诚信责任,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按高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包括行为、管理、保密和档案保存等。
过硬的专业技能。保险公估是一项技术含量高、涉足门类广的事业,为了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水平,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这包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精通保险相关知识,精通专业技术知识。
以韩国为例,其按险种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分成3类:从事火灾保险和特种保险公估事务的公估人;从事海上保险(包括船舶保险、装卸保险、航空保险及运输保险)公估事务的公估人;从事汽车保险公估事务的公估人,又分为对人公估和对物公估两种,前者对汽车事故中的当事人的人身及相关方面损害额进行公估,后者对汽车事故的车辆及其他方面损害额进行公估。每一类保险公估人都应通过金融监督院院长组织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一般保险知识和相关险种具体理赔实务。以汽车保险公估人来说,对人公估人的考试科目包括保险业法、汽车保险理论、保险合同法(商法保险篇)、医学理论、损害保险理赔公估理论、汽车保险损害额及保险金事项实务(对人赔偿及自控事故篇);对物公估人考试科目包括保险业法、汽车保险理论、保险合同法(商法保险篇)、汽车构造及装配理论。损害保险理赔公估理论、汽车保险损害额及保险金事项实务(对物赔偿及车辆损害篇)。每一类保险公估人通过考试后还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实务学习才能在金融监督院注册。
较强的行为能力。作为超然独立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使自己的工作得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还须具备较强的行为能力。这包括自控能力、组织能力、社交能力、运用能力等。
精心打造高素质的保险公估人队伍
建立保险公估师学会,推动和规范保险公估人队伍的发展
鉴于中国目前保险公估市场正处于培育期,相关配套法规不健全和相关条件不具备的现状,中国对保险公估人宜实行严格的政府监管。此外,由于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保险性及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客观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组织对整个行业进行协调、引导和规范,以维持较高的行业水准。由个人而不是单位组成的保险公估师学会在这种行业背景下得以产生和不断发展,在世界大多数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师学会在推动和规范保险公估人队伍的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因此中国应尽快建立保险公估师学会,考虑到人才缺乏的现状,学会成员可由专业及兼业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构成。而学会的经费来源可由政府拨款、各公估机构按业务份额交款,成员交纳会费等多渠道构成。成立后的保险公估师学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以便真正发挥其作用:(1)促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学习,举办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2)通过要求会员遵守严格的职业操作规则以及建立较高的教育与知识水准,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效率;(3)促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联系与交流;(4)建立和维持公估专家网络,促进公估信息和知识的流通;(5)印刷出版专业书刊等有关出版物;(6)为学会成员举办讲座和课程培训,给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资助等。
建立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和社会投诉部门,对保险公估人队伍进行监督
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评级的核心功能是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各方的福利。由于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评级对保险当事人选择保险公估人的决策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还可以成为监管机构制定政策的参考标准,客观上起到了监督保险公估人、促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作用。随着信息管理体制走向公开化,中国应该把建立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提上日程。
对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社会投诉部门,允许客户投诉,经由该部门进行调查,酌情采取纪律处分,从而促使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重视提高自身的素质。中国可考虑利用和完善已有的社会投诉部门或建立专门的投诉部门以监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保险公估机构对保险公估人队伍进行管理
在中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在保险公估机构里才能执业。保险公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实行的各项管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工作能力的发挥等;因此保险公估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一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以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管理的有效性,从而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
按业务分类培养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业发达国家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具有较全面的技术和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和从事除个别领域以外的一般保险公估业务。而中国目前的保险公估业的专业人才及其素质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因此保险公估业务宜小不宜全、宜细不宜粗;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时也不宜操之过急,最好是按业务种类分类培养,不同的业务由不同分类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去完成。具体的分类可参照韩国分为三类,也可以分为狭义财产保险公估人、工程保险公估人、责任保险公估人、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和海上保险公估人等五类。
当然,待将来这种落后状况改观以后,可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分类作新的调整与整合。
引进国外优秀的保险公估机构及专家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保险业要逐步对外全面开放,这对保险公估业务而言也不例外,拥有130多年历史,作为国际上最大保险公估公司之一的GAB罗便士公司在2001年中国入世前就已宣布在北京正式成立代表处。由于保险公估人在国外已有300余年的发展历史,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科学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开放中国保险公估市场,引进国外优秀的保险公估机构及专家,势必迫使民族保险公估业加倍努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全新的保险公估理念、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科学的公估技术手段、优质的服务方式和超前的服务意识,为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谋生存和发展而不断创新,同时也可使国内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获得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培训经验和学习机会,从而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公估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尤其是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保险公估业要获得发展,就必须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公估人队伍。
(作者单位: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 上海分公司)
保险公估人队伍素质的构成分析
按国际惯例,一个合格的保险公估机构正是通过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以发挥其技术评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与保险双方的协商或沟通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这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的构成提出了以下要求:
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从事职业劳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对从业人员规定的行为准则。由于保险公估自身所固有的诚信责任,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按高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包括行为、管理、保密和档案保存等。
过硬的专业技能。保险公估是一项技术含量高、涉足门类广的事业,为了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水平,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这包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精通保险相关知识,精通专业技术知识。
以韩国为例,其按险种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分成3类:从事火灾保险和特种保险公估事务的公估人;从事海上保险(包括船舶保险、装卸保险、航空保险及运输保险)公估事务的公估人;从事汽车保险公估事务的公估人,又分为对人公估和对物公估两种,前者对汽车事故中的当事人的人身及相关方面损害额进行公估,后者对汽车事故的车辆及其他方面损害额进行公估。每一类保险公估人都应通过金融监督院院长组织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一般保险知识和相关险种具体理赔实务。以汽车保险公估人来说,对人公估人的考试科目包括保险业法、汽车保险理论、保险合同法(商法保险篇)、医学理论、损害保险理赔公估理论、汽车保险损害额及保险金事项实务(对人赔偿及自控事故篇);对物公估人考试科目包括保险业法、汽车保险理论、保险合同法(商法保险篇)、汽车构造及装配理论。损害保险理赔公估理论、汽车保险损害额及保险金事项实务(对物赔偿及车辆损害篇)。每一类保险公估人通过考试后还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实务学习才能在金融监督院注册。
较强的行为能力。作为超然独立的保险中介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使自己的工作得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还须具备较强的行为能力。这包括自控能力、组织能力、社交能力、运用能力等。
精心打造高素质的保险公估人队伍
建立保险公估师学会,推动和规范保险公估人队伍的发展
鉴于中国目前保险公估市场正处于培育期,相关配套法规不健全和相关条件不具备的现状,中国对保险公估人宜实行严格的政府监管。此外,由于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保险性及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客观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组织对整个行业进行协调、引导和规范,以维持较高的行业水准。由个人而不是单位组成的保险公估师学会在这种行业背景下得以产生和不断发展,在世界大多数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师学会在推动和规范保险公估人队伍的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因此中国应尽快建立保险公估师学会,考虑到人才缺乏的现状,学会成员可由专业及兼业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构成。而学会的经费来源可由政府拨款、各公估机构按业务份额交款,成员交纳会费等多渠道构成。成立后的保险公估师学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以便真正发挥其作用:(1)促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学习,举办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2)通过要求会员遵守严格的职业操作规则以及建立较高的教育与知识水准,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效率;(3)促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联系与交流;(4)建立和维持公估专家网络,促进公估信息和知识的流通;(5)印刷出版专业书刊等有关出版物;(6)为学会成员举办讲座和课程培训,给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资助等。
建立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和社会投诉部门,对保险公估人队伍进行监督
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评级的核心功能是降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交易各方的福利。由于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评级对保险当事人选择保险公估人的决策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还可以成为监管机构制定政策的参考标准,客观上起到了监督保险公估人、促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作用。随着信息管理体制走向公开化,中国应该把建立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提上日程。
对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社会投诉部门,允许客户投诉,经由该部门进行调查,酌情采取纪律处分,从而促使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重视提高自身的素质。中国可考虑利用和完善已有的社会投诉部门或建立专门的投诉部门以监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保险公估机构对保险公估人队伍进行管理
在中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要在保险公估机构里才能执业。保险公估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实行的各项管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工作能力的发挥等;因此保险公估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形成一套覆盖公司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体系,以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管理的有效性,从而提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
按业务分类培养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业发达国家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具有较全面的技术和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和从事除个别领域以外的一般保险公估业务。而中国目前的保险公估业的专业人才及其素质不能与之相提并论,因此保险公估业务宜小不宜全、宜细不宜粗;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养时也不宜操之过急,最好是按业务种类分类培养,不同的业务由不同分类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去完成。具体的分类可参照韩国分为三类,也可以分为狭义财产保险公估人、工程保险公估人、责任保险公估人、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和海上保险公估人等五类。
当然,待将来这种落后状况改观以后,可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分类作新的调整与整合。
引进国外优秀的保险公估机构及专家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保险业要逐步对外全面开放,这对保险公估业务而言也不例外,拥有130多年历史,作为国际上最大保险公估公司之一的GAB罗便士公司在2001年中国入世前就已宣布在北京正式成立代表处。由于保险公估人在国外已有300余年的发展历史,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科学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开放中国保险公估市场,引进国外优秀的保险公估机构及专家,势必迫使民族保险公估业加倍努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全新的保险公估理念、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科学的公估技术手段、优质的服务方式和超前的服务意识,为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谋生存和发展而不断创新,同时也可使国内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获得国外保险公估机构的培训经验和学习机会,从而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公估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尤其是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相对滞后,已成为制约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保险公估业要获得发展,就必须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保险公估人队伍。
(作者单位: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 上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