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但该政策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贯彻执行中常常陷入误区,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概从轻处理。这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强,无法实现矫正未成年人临时犯罪人格的目的。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该以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司法者在量刑时进行自由裁量的参考依据。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包括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时间、实施主体、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