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变脸:保费降,保额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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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自2006年7月出台以来,就遭受“保费高保额低”等质疑。持续了近一年的交强险费率调整风波终于尘埃落定。1月11日,保监会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出台。这是交强险自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并受到不
  少车主的欢迎,但仍有一些保险业内人士、法律专家“鸡蛋里挑骨头”,在新版交强险中找到几处“硬伤”。]
  
  新版交强险费率下调
  
  根据保监会正式公布的方案,新版交强险费率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了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39%不等。其中,与广大车主关系最为密切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保费,从旧版的每年1050元降至每年950元。此外,10-20座的营业出租租赁客车保费从2580元降至2400元;6-10座的企业非营业汽车保费从1190元降至1130元。
  据业内人士测算,费率下调之后,约64%的被保险人将得到降费实惠,降费平均幅度在10%左右。此外,保监会公布的新方案规定,新交强险的总保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这一保额水平,不仅远远高于旧版交强险方案中6万元的保险责任限额,而且也高于交强险听证方案中提出的12万元保额。在新的规定下,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旧版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旧版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与旧版相同)。
  需要车主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赔偿限额就与前述限额有所不同。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旧版为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旧版为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旧版为400元)。
  
  交强险三者险此消彼长
  
  不过,一些保险公司却因新交强险产生了担忧。据了解,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指导保险行业尽快完成交强险相配套的商业三者险产品改造和审批工作。新版商业险将与新版交强险同步上市。某财险公司车险部人士分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费率调低后,车主选择商业三者险的保额也会相应降低。有些原来选择20万保额的车主,今后可能会选择10万保额。这无疑将对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业务带来影响。
  另一家财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则坦言,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一旦交强险的保额上调了,开车人尤其是那些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就很可能选择少投保或者不投保商业三者险。因此,为了确保商业三者险的市场份额不下滑,保险公司很可能要下调商业三者险保费。
  


  大部分人均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调高至12.2万元后,将会考虑减少商业三者险的保额。有的车主甚至表示,不再投保商业三者险。
  对此,保险专家提醒车主:交强险主要是针对人身伤亡的赔付。在12.2万元责任限额中,其中11万元是针对人身伤亡的,而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如果车主只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两车相撞事故,2000元的赔偿根本解决不了车的维修问题,只能由车主自掏腰包。而在生活中,物损事故的发生率远高于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率。
  
  医疗险赔偿限额尚显不足
  
  按照保监会公布的新责任限额方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由现行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变。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教授分析指出,交强险保费如果规定用于救助生命,这个保额一定要满足现实的需求。因此,新版交强险大幅提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十分必要,特别在一些重大的交通事故中,这部分赔偿限额可以帮助投保人转嫁风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理赔管理部总经理虞士杰也认为,从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看,1万元的医疗赔偿限额远远不足,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
  与此同时,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指出,新版交强险实际上是进一步扩大了死亡伤残赔偿与医疗费用赔偿的差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最多承担1万元,而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最多可以达11万元。这一约定有可能导致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机动车一方作出“撞死比撞伤好”的逆向选择。
  根据新版交强险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一直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要赔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李滨看来,保险业设定100元无责赔付的目的,是为了由交强险承担查勘、理算成本,转移利润。实际上,无责赔付是混淆了责任保险和无过失保险的概念。简单地说,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按照现行侵权法,在机动车一方承担对受害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须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反之,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无须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制度的改革更为关键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交强险“暴利”质疑的根源其实在于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的内在冲突。
  目前国际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在实践中包含四层含义:首先,在费率结构中无利润项。其次,纯保险费不盈不亏。当年度纯保险费收入超过赔款(包括未决赔款)时,将此差额提存准备金,作为盈亏调节的资金。再次,附加费用不盈不亏。换句话说,个别保险公司基于经营绩效所收取的附加费用的盈亏,由其自行负责,这样可以提高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整体经营绩效。最后,保险资金运用所得不盈不亏。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将抵减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费和支付的赔款均全额转入政府特别设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将保费和赔款分摊给各保险公司,以实现各保险公司间的风险及收支均衡。
  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种经营模式下,在厘定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不同公司间的费率差距已经在不断拉大。
  但是,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和。一方面,要求不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又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这样,交强险费率厘定的“不盈不亏”原则和商业性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就必然存在很大的冲突。目前的交强险费率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几家大公司厘定,最后由保监会审批,并颁布实施的。就是说,在费率厘定中起关键作用的可能还是保险公司。这种费率厘定程序也给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诉求打开了一扇窗口。但这种本来合理的利润诉求却受制于“不盈不亏”原则,造成保险公司无论是赚钱还是亏损都面临质疑的两难困境。如果保险公司赚钱了,公众会认为违背了“不盈不亏”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亏钱了,则没有人相信,因为目前的定价机制缺乏公信力,人们不相信保险公司的“一口价”会让自己亏损。
  此次保险监管部门在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之前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增强了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但更重要的是,要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实质性参加交强险的价格与责任限额的调整,就有必要建立规范的费率审议委员会制度,吸收各方面的代表,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从制度上保证交强险的价格与责任限额的调整能够充分反映民意。(欣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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