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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运输等劳务收入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即都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本企业,税法不强调流入问题。现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财税[2013]37号),结合案例对“营改增”运输劳务等收入确认作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