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的盐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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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盐课是明代的一项重要税收,所以对盐务的审计监督也特别重视。明代具有盐务监督职能的机构有户部、户科给事中以及都察院、巡盐御史等。其对盐政监督的活动主要体现在对盐课的征收和贮存,对地方盐政尤其是实施开中制的稽查和审核,以及对重要的盐务支出进行事前审计等几个方面。明政府对盐政的稽核和审计,对于保障盐业生产和盐课收入以及盐商、灶户正当权益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明代,盐务,审计监督
  [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8)10-0018-04
  
  明朝沿袭前代,对盐实行国家专卖制度。朝廷对盐务的控制和管理是通过都转运盐使司(简称运司)和盐课提举司等盐政机构实施的。 都转运盐使司共设六处: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福建。各运司设都转运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从四品),副使一人(从五品),判官无定员(从六品)。下属经历司,有经历一人,知事一人、库大使和副使各一人。所辖各盐场盐课司大使、副使,各盐仓大使、副使,各批验所大使、副使各一人。都转运盐使司下均设有分司,由同知、副使及判官分领,督各场仓盐课司,以总于都转运使。
  盐课提举司七处:广东、海北、四川、云南安宁、白盐井、黑盐井、五井。其官制,设提举一人,官从五品,相当于都转运盐使司的副使,同提举一人(从六品),副提举无定员(从七品)。其属有吏目一人,库大使、副使各一人。所辖各盐仓大使、副使,各场、各井盐课司大使、副使,各一人。提举司不设分司。
  “都转运使掌鹾事以听于户部……凡分司、盐课司、盐仓、批验所各以僚属分任其事,而都转运使总领之。”“提举掌盐课之事以听于户部,其职掌如都转运使,僚属亦如之”。所以,户部为盐政管理的中央领导机构。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为省级的总领,受户部的领导。而盐场盐课司、盐仓、批验所是基层单位,掌盐生产、盐产收购及支发盐课。盐课是明朝的一项重要税收,每年约解送太仓银一百余万两,各镇银三十多万两,约占明朝每年总收入的一半左右。所以,对盐务的审计监督也特别重视。不仅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的监督网络机构,而且监督的内容广泛,除了有关盐务的收支审计外,还包括对涉及盐务的官员的经济政绩的审核考核、经济违法行为的审计纠弹。
  
  一
  
  明朝具有盐务监督职能的机构有户部、户科给事中,以及都察院、巡盐御史等。
  
  1、户部的盐务监督
  户部在管理全国财政财务的同时,也兼有财政监督的职能。盐务就在户部的管理和监督之下。
  万历三年(1575年)以前,各地盐务的管理和监督事宜归属于分管所在地的户部清吏司,职掌不分。自万历三年始,经由户部王国光的提议,归并职掌,“盐课归山东司”。由“山东司带管在京锦衣、大宁中、大宁前三卫及辽东都司,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而山东司主管盐务课税的部门,则是金科。
  户部对盐务的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
  (1)稽考天下盐务账簿
  每年终,各地盐务机构汇编一年的盐务收支情况,派遣计吏赴户部核销。户部根据各地呈报的盐务会计报告稽核、查考。凡是有盐粮出纳的环节皆在稽核之内。
  (2)协同御史巡视稽查盐政
  正统元年(1436年),“差侍郎(指户部)及监察御史巡视长芦等处私盐”。
  (3)对经管盐务官员进行考核
  各盐运司、盐课司及各场官吏任满离职时,户部对其进行经济考核。一是考核盐务官员任职期间的经济政绩,作为升降任免的主要依据。弘治时规定:“盐课税课司局官,行户部查勘盐课商税;在南京者,俱由南京查勘明白,起送送部。”二是稽查盐务官吏任职期间有无侵占贪污。正统元年规定:“各盐运、盐课司及各场官吏,考满考退等项到部者,俱送户部发回住俸,责限催办未完盐课,其应考满未启程者,免赴京,亦住俸催办,完日奏请定夺。”
  
  2、户科给事中的盐务监督
  户科给事中对户部经管下的盐课实行勾销法,以审核监督,“凡各盐运司、提举司合办盐课,年终具办完实数造册奏缴,就差该吏赴科(户科)注销”。这就是定期对各地盐务机构呈送的账籍、会计凭证进行磨算,确认无隐没、欠负,才能予以核销。
  户科给事中有时也采取实地进行审计监督的方法。永乐十三年(1415年),“差御史、给事中、内官各一员,于各处闸支盐课”。
  盐务官员考满、考察过程中,户科给事中还和吏科给事中一起对其进行经济政绩的审核,“凡天下诸司官吏,三年朝觐到京,奏缴须知文册到科(吏科),查出钱粮等项数目差错者,经该官吏参奏究治”。“凡各府州县管粮官员及各仓场大使等官考满给由,各亲赍本册,赴科(户科)交查”。
  
  3、都察院的盐务监督职能
  (1)对经管盐务官员的考核
  各地盐运司、盐课司等由都察院的河南道监察御史考核,“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并盐运司、苑马寺、行太仆寺,在内顺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满赴部,俱从本院考核”。
  (2)对巡盐御史的考核
  巡盐御史任满回京,都察院要对其审核,“御史差回,都察院堂上官考其称职否,具奏”。
  (3)奉敕稽查盐政
  为加强对盐务的监督,明政府派遣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稽查盐政。弘治元年(1488年),差户部左侍郎李嗣、刑部右侍郎彭韶兼佥都御史分别清理两淮、两浙盐法。正德二年(1507年),两淮遣佥都御史王琼,福建、两浙则遣佥都御史张宪督理。都察院堂上官清理盐法就是督同巡盐御史、按察司分巡官并运司官,亲历各场查盘盐课,追究侵克亏损,禁约盐场弊端等。
  
  4、巡盐御史
  在中央派往地方的盐务监督机构中,除总督、巡抚、巡按等巡视、稽查盐政外,经常性的审计监督主要由巡盐御史承担,通盘监管其钱物出纳。洪武四年(1371年)九月,“分遣监察御史往山东、北平、河南等府州核实盐课并仓库逋负之数”。然此次属临时差遣。永乐十四年(1416年),“初命御史巡盐”。不过巡盐御史出巡尚是间隔数岁才派遣一次,旋复取回。正统三年(1438年),经户部奏请,“又令两淮、两浙、长芦等运司,每岁各差御史一员巡视及催督盐课”,“依巡按例更代”,至此,御史巡盐遂成定制。
  (1)查考辖区内盐务机构的账籍
  除却年终中央审核外,各盐务机构还要接受巡盐御史的初审,将该部门经手的盐场账籍定期或不定期地送缴巡盐御史处查考。隆庆四年(1570年),山东运司,“其支运卖盐等项,悉听巡盐御史,督令各衙门查考”。
  (2)巡视稽查辖区盐务
  除勾覆盐务机构送达的账籍外,巡盐御史还要 前往实地稽查,进行巡回审计。一般是定期进行,如两淮盐区,每三年一次,“每三年,巡盐御史亲诣各场查盘”。
  (3)对运司等官员的考核
  运司官吏考满时,都要由巡盐御史查勘其任内盐课的完足情况,进行经济政绩的审计。盐课不能完足者,不能起送,“其各官三年六年考满,巡盐御史查勘任内盐课完足,方许起送。”
  
  5、按察司的盐务监督
  (1)协同巡盐御史对盐务进行稽查
  景泰元年(1450年)规定:“令商人支盐卖毕,截角退引,过期不缴者,行各处巡盐御史、按察司查提。”
  (2)考核盐运、盐课司官员
  洪武十四年(1381年)定制:“其茶马、盐马、盐运、盐课提举司、军职首领官,俱从布政司考核,仍送按察司覆考。”
  
  二
  
  各省按察司的盐法道也负有对坐落在该省境内地盐务机构的监督审计职能。
  明朝对盐政的监督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征收、贮存盐课的稽查和审核。明代盐课折色,早期以布帛为主,征收后基本不解户部,而是备各边支用。成化时期(1465-1487年)以后,盐课折银两均须解送户部,交太仓库收贮。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制定对各运司和提举司经管的盐课的审核办法:“凡天下办盐去处,每岁盐课各有定额,年终各该运司并盐课提举司,将周岁办过盐课出给印信通关,具本人递奏缴。户部委官于内府户科领出,立案附卷作数,及查照缴到通关内该办盐课,比对原额有亏,照数追理。”审核的方法主要是查账法,就是复查和核对有关账簿记录、收支凭证有无错失以及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如发现有隐漏、亏欠和违限,就要对相关官员予以处置。弘治二年(1489年),“令两淮运司于各盐场,每总催一名,出通关一纸,编立内外号簿,用印钤盖,责付分司发各场,如遇总催名下并该管盐课纳完,分司官查算归并仓口,别无亏欠,方照名填缴,仍委官覆盘,不许指仓指囤,通同捏作亏折,如违,该场分司总司官吏、总催委官俱发边远充军。户部该司,仍立该年盐课文卷一宗,已完未完,按季照刷”。同时,明政府还制定了不同地区盐务机构盐课账册送达的时间表,“长芦、山东、河东运司于次年三月终;两淮、两浙运司次年四月终;福建、广东、云南、四川运司、提举司于次年六月终,差吏亲赍奏缴”。还不定期令各地盐务机构对征收盐课情况另制青册上缴,以便稽核,“仍造青册二本,一本送户科注销,一本送本部(指户部)查考。若有过期,并数目不清及虚出捏造者,查究问罪”。
  其次,对地方盐政,尤其是实施开中制的稽查和审核。明政府为解决边远地区驻军的粮食供应问题,于洪武三年(1370年)实行“开中法”,即由官方招募商人运输米、麦、粟等粮食到边塞,根据商人登记缴粮种类和数量,折合成应支食盐的数目,发给商人领盐凭证“盐引”。商人持引赴产地支取食盐,并在指定地区贩销。这种方法最初推行于山西大同,以后则行之全国。为使开中法真正起到充实边疆地区粮食储备的作用,明政府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稽查和审核。正统二年(1437年)令:“各该中盐卫分造册一本,具客商名数径缴户部。其盐运司仍将该司额办盐数申报。每年终,支过引盐及客商姓名,另具总数,径申本部(指户部)注销。”这里,在接受粮食的卫申报盐商的姓名、数量给户部,和盐运司申报额办盐数目的基础上,户部通过注销每年支过引盐和客商的数量,来进行稽查。景泰元年(1450年),明政府又令:“各商中到存积官盐,人到即支。其常股盐,每年依期将见在商人挨次,量高低场分,派搭封验引目,赴场关支。备将商名贯址,勘合字号,米盐数目,搭派场分,造册缴部。年终,仍将放过商名、盐数、类总造册,送部查照。”显然,明政府采取的是平时将日常支放食盐和接收粮食数量,及商人姓名、贯址等情况造册上报,与每年年终时“将放过商名、盐数,类总造册”上报相结合,而由户部进行查照、审核的办法。这是对开中盐支放情况进行详查,以杜绝漏洞。同时,明政府还加强对盐引回收的审核,弘治十四年(1501年)令:“两淮行盐地方有司,凡遇商人运到引盐,即拘告数目。卖毕,追收退引,按季缴送运司,听巡盐御史年终通查具奏。”
  再次,对重要的盐务支出,进行事前审计。有关余盐变卖、盐场开设和罢置及盐仓改建等重要盐务,户部要进行可行性审核。成化十一年(1475年),“令长芦运司,凡收割没余盐,积至一千斤以上,申报户部变卖”。永乐九年(1411年),给事中王纪疏言:“太原府徐沟县盐池,岁办盐六万六千九百九十八斤,硝十一万四百九十七斤。比因河水泛滥,沙土洒没,每岁办纳甚艰,乞罢之。”户部遣官核实后,允准徐沟县盐池停办。同样盐池开煎也要经过户部审核后才能进行。永乐十一年(1413年),四川龙州民众以本地不产盐,请求于撞川等处富石、益轩、永富、青坝、竹溪五井开煎盐,以满足需要。行在户部派遣官员赴当地核实情况,认为民众建议可行。明太宗批准实施。次年四川罗泉井灶丁请求开煎蓬州境内两盐井,称“盘李井岁可得盐万一千八百八十斤,意兴井岁可得盐万三千三百二十斤”。监国皇太子命户部派官员审核,如果属实,即令开办。
  
  三
  
  明政府对盐政的稽核和审计,对于保障盐业生产和盐课收入以及灶户盐商正当权益,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永乐十五年(1417年),巡按云南监察御史刘洁劲查清云南布政司右参政姚肇私受盐商贿赂,败坏盐法的事实后,上疏弹劾,使姚肇遭到惩治,云南地方盐业生产恢复正常。成化年间,南京右佥都御史高明督理扬州盐法,“内官鬻私盐,据法没人,盐政大治。因条上利病十余事,多议行”。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三月,经内阁首辅严嵩的推荐,明世宗委任鄢懋卿总理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四处盐政。以大臣一人而总理四运司盐政,这在明朝历史上还是第一次。鄢懋卿每到一处勒索属员,收受贿赂,地方有司官员都得膝行拜见。两淮余盐,以往每年征银六十万两。鄢懋卿上任后,猛增至一百万两,还遍设关卡,敲诈勒索盐商,致使大批灶户、盐商破产,流离失所。御史林润遂上疏弹劾鄢懋卿“要索属吏,馈遗巨万,滥受民讼,勒富人贿,置酒高会,日费于金,虐杀不辜,怨咨载路,苛敛淮商,几至激变五大罪”。世宗虽未惩治鄢懋卿,但在第二年就使其改任刑部右侍郎。鄢懋卿离任后,巡盐御史徐焙极言其扰乱盐政之害,两淮余盐遂恢复征银六十万两之旧制,盐商、灶户也恢复经营盐业贸易和生产的信心。隆庆二年(1568年),右佥都御史庞尚鹏奉命总理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抵任后就查核两淮巡盐御史孙以仁的贪污受贿罪行,追劾贵州布政使王遵在任两淮运使时干没盐课,并“疏列盐政二十事,鹾利大兴”。可见,在发展盐政生产和贸易过程中,盐务审计是十分重要的。
  作者简介
  张继梅,女,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明清史研究。
  林延清,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明清史研究。
  
  责任编辑 倪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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