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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同时向社会公示;如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将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也要求个体工商户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