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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至前,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享有合理期待对方届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律应当为保护当事人的这种期待权提供必要的防范手段和救济途径。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适用前提过于狭窄,所提供的救济方法也不够全面。这不利于防范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出现的违约危险,也无法对守约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保护,故应对此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