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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然而,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笔者感到,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仅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不够的,还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