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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所现代大学中,教授与学习罗马法目的应当是什么?我们须集中于古典罗马法抑或是以古典罗马法为基础的共同法(ius commune)?重点应是高雅还是功用呢?法学院应该追求法律史的学习抑或法律史只属于(确切地讲)历史学家的范围呢?这些是在我的荷兰同行Hans Ankum与Willem Zwalve之间近来发生的一场争论中所提出的若干重要问题.Zwalve提醒人们,如果将罗马法继续作为一门纯粹的历史学科来教授,那么罗马法注定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