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重构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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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农民”问题是三农的核心问题,农民问题其实质是农民权益实现与否的问题。在实现中国梦的大环境下,如何保障农民的权益,让农民的美梦成真,从而实现社会的大和谐。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改革中怎样确保农民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1.“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忽视了农民的真实需求,无法有效保障农民权益
  乡村治理模式存在“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体现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乡镇政府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或者生产的代理人,而村民是公共物品生产的成本承担者和需求主体。尽管村民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人,但是由于委托人本身的弱势地位,如同分散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的影响相类似,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居住分散且缺乏组织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等原因,很难监督和约束基层政府的行为。基层政府提供什么公共物品,提供多少,通过什么渠道提供,都是政府一厢情愿的事情,而需求主体(农民)成为了局外人;另一方面在压力型行政体制下,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指标和社会发展任务,用行政命令的手段由上而下、层层分解,并且把这些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考核下级行政官员的标准。在这种行政体制下,作为代理人的基层政府只会对上级政府负责。因而,“自上而下”决策体制导致的公共物品供给只能是政府偏好的反映,突出表现在:政府热衷于供给见效快、易显政绩的短期公共物品,不愿提供见效慢,具有战略性的公共物品;热衷于提供看得见的“硬”公共物品,不愿提供农业科技、农业信息服务等“软”的公共物品。因此,农民公共物品的质量无法保障。此外,单一主体的供给制度也难以从数量上满足农民对公共物品的现实需求。
  2.管理、监督机制缺失影响了农民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参与性、回应性以及有效性
  在现有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下,农民被排除在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管理、监督之外,没有把农村公共物品受益群体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结果无法形成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预算的不完整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农村公共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往往被挪用,公共资源不能实现优化配置,从而影响了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回应性和参与性。
  现有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忽视农民的主体需求,使农民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决策中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形式自己的权利。同时,对公共资源的筹集与使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权,致使农村公共物品失去应有之意,不能有效发挥其对农民权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难以根本缩小既有的城乡差距,最大实现和保护农民的权利。
  二、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重构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1.加强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是农业长足发展的生力军。作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服务对象,农民的权利以及保护意识至关重要,是创新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的思想基础。我国“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明确把农民确定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长足发展,在农民群众中普遍出现了重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而忽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忽视法律义务以及无法正确维护合法权利的状况。在少数农村领导干部中,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高,习惯运用行政命令手段管理农村事务,忽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如何表达自己在农村公共物品上的客观需求,当然也无从监督公共物品的配置与使用情况。对他们而言,总是信奉,有总比没有好,不求质量与数量。
  2.完善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法律制度
  农村公共物品的充足、有效供给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条件,水利、交通等农村基础设施的状况直接决定着农村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与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密切相关,农业科学技术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因此,构建有效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当前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出现了失灵状态:供给总量不足与供给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这种失灵状态是由现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法律对各级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供给责任未作明确的规定;农民对农村公共物品需求的表达,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因此,必须秉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以社会公平的实现为价值追求,以国家适度干预为调整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标,并促进农村、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法律制度。
  (1)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生产、监督法律制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职责划分,确保农民需求表达机制的畅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农民在公共资源配置与使用过程的参与权、监督权的充分行使,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农村公共物品的真实给予和合理配置。
  (2)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资金保障法律制度
  必须建立健全农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以确保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内充足的资金投入,从而保障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3)建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激励制度
  公共物品的特殊性与公司的营利性以及政府的政绩评定标准是不和谐的,因此,目前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非常单一,因此,必须,增加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数量,从而有效的增加供给数量,缓解农村公共物品的供需矛盾。国家急需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制度上保障他们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谢群,员晓哲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失衡与重构》[J];农村经济;2006年03期。
  [2] 彭善斌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研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9。
  [3] 程晋予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法律支墩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11期。
  (作者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贺艳梅,保险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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