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名誉权的民法构想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junde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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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死者拟制为权利主体使其享有名誉权,与从生物人到自然人的法律技术构成并无不同;相反,二者作为法律技术性拟制之产物的本质恰恰是一致的。法律赋予生物人权利能力的原因,不在于其生命,而是理性,即伦理学意义上的人的概念。生命的逝去,不成为保护死者名誉的障碍。在保护死者名誉的问题上,必须从概念回到规范目的——维护与发展人格、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格尊严,跳过真正的障碍即权利能力概念;在法律论证方式上,采取辩证推理方法。伦理人格主义与辩证推理共同构筑了死者名誉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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