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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矿山企业的财务核算将受到哪些影响?矿山企业应采取哪些有效的应对策略?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矿山企业;影响;对策
因为矿山企业的产品本身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所以“营改增”政策对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对矿山企业的影响
1.接受巷道掘进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施工队性质建议由挂靠变更为分公司
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一般会将巷道开拓、矿石开采等劳务进行外包。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6号公告规定,矿石开采劳务已经于2011年12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税率17%。而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等原建筑业营业税劳务,于2016年5月1日起,改缴增值税,税率11%。
原来,施工队多采用挂靠形式,以有资质的单位名义到矿山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税率3%。
现在,如果施工队再延续原来的挂靠形式,则只能到在矿山企业(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征率2%,税率11%。
因为施工队挂靠模式下,施工队需要到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税金,开具发票,为方便起见,建议施工队在矿山企业所在地成立分公司。这样,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在矿山企业所在地开票缴税,同时又可充分利用总机构的井下作业资质。
(2)取得不同类型发票的比价建议
因巷道掘进等工程在实践中多为甲方供材工程,甚至施工队是包清工工程,根据“营改增”政策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施工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即施工队可以按征收率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矿业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施工队共同确认更适合自己的办法。
在不考虑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矿山企业将因“营改增”获得巷道掘进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属于利好消息。但是,施工队会不同程度的转嫁税负,或分享贵公司的抵扣收益。因此,“营改增”后的采购比价工作将比之前复杂。
贵公司与施工队签订合同,进行比价时,应充分考虑取得发票的类型对增值税负及企业成本的影响。例如:贵公司同样支付100万元,如果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计入采掘成本90.09万元,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少缴城建税等附加税1.29万元;如果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计入采掘成本97.09万元,抵扣进项税额2.91万元,少缴城建税等附加税0.38万元;如果取得普通发票,则计入采掘成本1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0万元,少缴城建税等附加0万元。
(3)工程类型对增值税负的影响
甲方(贵公司)提供材料,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接收建筑劳务,可以抵扣11%的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在支付金额一定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做到甲方自己采购工程物资,实现更多的抵扣。
2.自建不动产接受建筑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不动产分期抵扣基本规定
“营改增”之前,因建设不动产所支付的建筑劳务支出,应取得营业税发票;“营改增”之后,支付建筑劳务支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对包括矿山企业的所有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利好消息。
同时,“营改增”政策附件2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不动产抵扣会计核算
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虽然可以抵扣,但是需要分期,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工作量。
①购入钢材等物资,入库时不清楚是否用于不动产的建设,则可以先抵扣进项税额。借:原材料-钢材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117
②不动产工程领料,将已抵扣的40%进项税额,转到待抵扣。
借:在建工程---**不动产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40%
贷:原材料—钢材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0%
③13月后,将待抵扣进项税额再抵扣,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40%
注:因会计需要在13个月进行第二次的抵扣分录,所以,应通过辅助核算或备查账的方式予以登记。
3.巷道附属设备、巷道回填、生态恢复等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15]117号文件规定,除了煤矿企业于2015年11月1日起,巷道附属设备、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纳入可抵扣范围外,其他类型的矿山发生上述支出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营改增”之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这些不動产的附属设备、辅助设施、构筑物支出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因为每年的充填支出、巷道拓进支出及巷道附属设备的购置支出非常大,所以此条规定对矿山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二、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对矿山企业的影响
1.发票监制单位有所变化,注意不要取得过期作废的发票 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之前,矿山企业发生餐饮支出、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均应取得地税发票。
“营改增”之后,矿山企业接受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客运服务,均应注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应取得过期作废的营业税发票。
2.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本次“营改增”政策规定,企业接受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客运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为了减少进项税额转出的工作量,建议矿山企业可以直接要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单位住宿服务、货运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月31日前公司支付的过路过桥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47号)
三、金融业“营改增”对矿山企业的影响
1.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之前,矿山企业列支贷款利息支出,取得银行自制的单据。我们广大企业一直企盼“营改增”之后,支付利息支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但本次“营改增”政策规定,接受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无法抵扣。
另外,企业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所以,关联企业资金拆借业务,资金借出方应就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资金借入方仍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广大企业期盼的利息收入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一方缴税一方抵税的愿望落空。
四、“营改增”对矿山企业的销项税额的影响
矿山企业除主营矿产品外,可能还存在一些兼营行为,如:出租房租11%、资金拆借6%、实物投资、土地使用权转让11%、矿业权转让6%、房产转让11%等非正常性业务。
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面临被要求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风险。
五、矿山企业应对措施
1.树立正确的理念,公司各部门都应充分重视
“营改增”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营改增”将涉及全公司很多部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
因为矿山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部分来决定,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就是矿山企业实际要缴纳的税。而进项税额则取决于公司的材料采购、劳务支出等各项费用取得的相应票据。若业务部门不充分重视,矿山企业必将无法获得真实、足额的票据,将导致企业进项票据存在严重不足的风险,从而吃掉企业的利润。
2.选择供应商时,纳税人身份应引起充分重视
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身份,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矿山企业对供应商的身份的选择将影响自身的增值税税负,因此,矿山企业在选择供应商身份方面要充分重视,在谈判或签订合同时,矿山企业在合同中尽量约定对自己纳税有利的条款。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事项,国家也可能会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我們会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良华.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4(19).
【关键词】“营改增”;矿山企业;影响;对策
因为矿山企业的产品本身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所以“营改增”政策对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对矿山企业的影响
1.接受巷道掘进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施工队性质建议由挂靠变更为分公司
矿山企业开采过程中,一般会将巷道开拓、矿石开采等劳务进行外包。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6号公告规定,矿石开采劳务已经于2011年12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税率17%。而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等原建筑业营业税劳务,于2016年5月1日起,改缴增值税,税率11%。
原来,施工队多采用挂靠形式,以有资质的单位名义到矿山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税率3%。
现在,如果施工队再延续原来的挂靠形式,则只能到在矿山企业(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征率2%,税率11%。
因为施工队挂靠模式下,施工队需要到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税金,开具发票,为方便起见,建议施工队在矿山企业所在地成立分公司。这样,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在矿山企业所在地开票缴税,同时又可充分利用总机构的井下作业资质。
(2)取得不同类型发票的比价建议
因巷道掘进等工程在实践中多为甲方供材工程,甚至施工队是包清工工程,根据“营改增”政策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施工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即施工队可以按征收率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矿业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与施工队共同确认更适合自己的办法。
在不考虑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矿山企业将因“营改增”获得巷道掘进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属于利好消息。但是,施工队会不同程度的转嫁税负,或分享贵公司的抵扣收益。因此,“营改增”后的采购比价工作将比之前复杂。
贵公司与施工队签订合同,进行比价时,应充分考虑取得发票的类型对增值税负及企业成本的影响。例如:贵公司同样支付100万元,如果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计入采掘成本90.09万元,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少缴城建税等附加税1.29万元;如果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计入采掘成本97.09万元,抵扣进项税额2.91万元,少缴城建税等附加税0.38万元;如果取得普通发票,则计入采掘成本1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0万元,少缴城建税等附加0万元。
(3)工程类型对增值税负的影响
甲方(贵公司)提供材料,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接收建筑劳务,可以抵扣11%的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在支付金额一定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做到甲方自己采购工程物资,实现更多的抵扣。
2.自建不动产接受建筑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不动产分期抵扣基本规定
“营改增”之前,因建设不动产所支付的建筑劳务支出,应取得营业税发票;“营改增”之后,支付建筑劳务支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对包括矿山企业的所有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利好消息。
同时,“营改增”政策附件2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不动产抵扣会计核算
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虽然可以抵扣,但是需要分期,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核算工作量。
①购入钢材等物资,入库时不清楚是否用于不动产的建设,则可以先抵扣进项税额。借:原材料-钢材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117
②不动产工程领料,将已抵扣的40%进项税额,转到待抵扣。
借:在建工程---**不动产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40%
贷:原材料—钢材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0%
③13月后,将待抵扣进项税额再抵扣,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40%
注:因会计需要在13个月进行第二次的抵扣分录,所以,应通过辅助核算或备查账的方式予以登记。
3.巷道附属设备、巷道回填、生态恢复等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15]117号文件规定,除了煤矿企业于2015年11月1日起,巷道附属设备、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纳入可抵扣范围外,其他类型的矿山发生上述支出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营改增”之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这些不動产的附属设备、辅助设施、构筑物支出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因为每年的充填支出、巷道拓进支出及巷道附属设备的购置支出非常大,所以此条规定对矿山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二、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对矿山企业的影响
1.发票监制单位有所变化,注意不要取得过期作废的发票 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之前,矿山企业发生餐饮支出、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均应取得地税发票。
“营改增”之后,矿山企业接受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客运服务,均应注意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应取得过期作废的营业税发票。
2.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本次“营改增”政策规定,企业接受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客运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为了减少进项税额转出的工作量,建议矿山企业可以直接要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单位住宿服务、货运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月31日前公司支付的过路过桥费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47号)
三、金融业“营改增”对矿山企业的影响
1.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之前,矿山企业列支贷款利息支出,取得银行自制的单据。我们广大企业一直企盼“营改增”之后,支付利息支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但本次“营改增”政策规定,接受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无法抵扣。
另外,企业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所以,关联企业资金拆借业务,资金借出方应就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资金借入方仍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广大企业期盼的利息收入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一方缴税一方抵税的愿望落空。
四、“营改增”对矿山企业的销项税额的影响
矿山企业除主营矿产品外,可能还存在一些兼营行为,如:出租房租11%、资金拆借6%、实物投资、土地使用权转让11%、矿业权转让6%、房产转让11%等非正常性业务。
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否则面临被要求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风险。
五、矿山企业应对措施
1.树立正确的理念,公司各部门都应充分重视
“营改增”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营改增”将涉及全公司很多部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
因为矿山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部分来决定,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就是矿山企业实际要缴纳的税。而进项税额则取决于公司的材料采购、劳务支出等各项费用取得的相应票据。若业务部门不充分重视,矿山企业必将无法获得真实、足额的票据,将导致企业进项票据存在严重不足的风险,从而吃掉企业的利润。
2.选择供应商时,纳税人身份应引起充分重视
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身份,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矿山企业对供应商的身份的选择将影响自身的增值税税负,因此,矿山企业在选择供应商身份方面要充分重视,在谈判或签订合同时,矿山企业在合同中尽量约定对自己纳税有利的条款。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事项,国家也可能会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我們会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良华.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