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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全民上书”的时代。《法制日报》2007年1月15日的报道说,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高家伟致信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信中提出:交通部应该公开每年的养路费应征数额是多少?而实际征收上来的数额又是多少?实际征收上来的养路费又用到哪里去了?同一天,来自重庆的消息说,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彦一语惊人,提出火车站票和坐票收取相同的价格是不合理的,他将就此事在本周内上书人大及铁道部。如果算起前不久郝劲松就春运涨价的事件写信给铁道部和姚建国就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嫖客的事件上书全国人大,以及周泽就养路费事件向全国人大上书,几乎每周,我们都能从网络上看到公民向有关部门写信或者向全国人大上书的新闻。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也是一个权利苏醒的时代。因此,一批律师、学者首先站出来借助媒体平台就公共事务向权力提出意见和要求,这对于推进法治思想的传播和促进社会逐步前进,都是相当有益的。但是,就社会整体而言,如果公民只是热衷于“上书”,而“上书”成为公民表达权利诉求的主要渠道,那么无疑是社会的一种病态表现,不免使人质疑正常的民意诉求渠道是否通畅。
“写信”也好,“上书”也罢,其本质上仍然是公民向掌握权力的人的一种诉求,这种诉求是下对上的请求。这种诉求当然也能表达一定的民意诉求,但不能从根本上产生对公权力的制约,因为迄今为止“上书”都是一种非程序化的建议,权力机关是否答复和怎样答复完全没有规则可循。甚至可以说,权力机关愿意进行答复或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回应措施是一种“恩宠”,而不作答复或者不采取措施也“无可非议”。这从包括笔者自己在内的许多人向全国人大进行过“上书”,但极少得到答复可见一斑;郝劲松就火车票春运涨价不懈地进行诉讼、写信给铁道部,铁道部终于宣布今年春运不涨价,但他们对于这一结果出现的回复是,“与外界盛传的‘郝劲松致信铁道部部长呼吁春运不涨价’没有直接关系,只是为了更好实现铁路惠民。”压根儿不承认你们“上书”对工作的促进。由此可见,没有制度化约束的“上书”,权力部门就会天然具有“傲慢与偏见”。公民“上书”其实只能引起媒体的热炒,其结果往往是“墙内开花墙外香”。
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上书”当然可以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的一种渠道,但不可能是一种常态。公民对于公共事务关注和表达,应当有更多的正式的、能对立法和行政机关起到制约作用的渠道,比如说立法的游说,选举利益代表,成立民间行业组织,参加立法听证,舆论监督,通过诉讼制约等等;即使是公民“上书”,相关的机关也应当受到“上书”的制约,必须及时回复以响应民间意愿。我们也存在行业组织,但这种组织往往具有“二政府”性质,不具有真正民间性;我们也时有立法听证,但价格往往是“逢听必涨”,经常沦为“听证秀”;我们也有舆论监督,但新闻采访常常有地方领导或其派人“全程陪同”。一句话,正是我们的“公民社会”发育得不健全,所以,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不是通过“公民社会”进行表达,通过各种民间组织与公权力进行博弈,而是由公民个体直接与政府机关面对,以弱面强,当然会助长有权机关的“傲慢与偏见”。
其实,在一个法治社会,重要的不仅是公民用“上书”等方式仰头表达利益诉求,更在于拥有权力的机关及其领导人俯身听取公民的利益诉求。我们看到,很多法治国家在选举领导人时,候选人要不辞辛苦地跑遍全国来听取民众的呼声;而议员的候选人要跑遍整个选区来听取选民的呼声,民意在“下听”中得到表达,而不是在“上书”中向权力拥有者呼吁。因为,如果权力的拥有者不时时听取“民意”,那么民众就会选择“用手投票”——不选举你为行政首长或者议员;或者选择“用脚投票”——不在此地居住或者开办实业,那就意味本地的税收减少,官员的业绩无法体现。
“公民上书”在我们这个时代的法治进程中,发挥了其独特的法治启蒙作用,但笔者希望尽快结束“全民上书”的乱象,建立更多和更充分的民意表达渠道。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也是一个权利苏醒的时代。因此,一批律师、学者首先站出来借助媒体平台就公共事务向权力提出意见和要求,这对于推进法治思想的传播和促进社会逐步前进,都是相当有益的。但是,就社会整体而言,如果公民只是热衷于“上书”,而“上书”成为公民表达权利诉求的主要渠道,那么无疑是社会的一种病态表现,不免使人质疑正常的民意诉求渠道是否通畅。
“写信”也好,“上书”也罢,其本质上仍然是公民向掌握权力的人的一种诉求,这种诉求是下对上的请求。这种诉求当然也能表达一定的民意诉求,但不能从根本上产生对公权力的制约,因为迄今为止“上书”都是一种非程序化的建议,权力机关是否答复和怎样答复完全没有规则可循。甚至可以说,权力机关愿意进行答复或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回应措施是一种“恩宠”,而不作答复或者不采取措施也“无可非议”。这从包括笔者自己在内的许多人向全国人大进行过“上书”,但极少得到答复可见一斑;郝劲松就火车票春运涨价不懈地进行诉讼、写信给铁道部,铁道部终于宣布今年春运不涨价,但他们对于这一结果出现的回复是,“与外界盛传的‘郝劲松致信铁道部部长呼吁春运不涨价’没有直接关系,只是为了更好实现铁路惠民。”压根儿不承认你们“上书”对工作的促进。由此可见,没有制度化约束的“上书”,权力部门就会天然具有“傲慢与偏见”。公民“上书”其实只能引起媒体的热炒,其结果往往是“墙内开花墙外香”。
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上书”当然可以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的一种渠道,但不可能是一种常态。公民对于公共事务关注和表达,应当有更多的正式的、能对立法和行政机关起到制约作用的渠道,比如说立法的游说,选举利益代表,成立民间行业组织,参加立法听证,舆论监督,通过诉讼制约等等;即使是公民“上书”,相关的机关也应当受到“上书”的制约,必须及时回复以响应民间意愿。我们也存在行业组织,但这种组织往往具有“二政府”性质,不具有真正民间性;我们也时有立法听证,但价格往往是“逢听必涨”,经常沦为“听证秀”;我们也有舆论监督,但新闻采访常常有地方领导或其派人“全程陪同”。一句话,正是我们的“公民社会”发育得不健全,所以,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不是通过“公民社会”进行表达,通过各种民间组织与公权力进行博弈,而是由公民个体直接与政府机关面对,以弱面强,当然会助长有权机关的“傲慢与偏见”。
其实,在一个法治社会,重要的不仅是公民用“上书”等方式仰头表达利益诉求,更在于拥有权力的机关及其领导人俯身听取公民的利益诉求。我们看到,很多法治国家在选举领导人时,候选人要不辞辛苦地跑遍全国来听取民众的呼声;而议员的候选人要跑遍整个选区来听取选民的呼声,民意在“下听”中得到表达,而不是在“上书”中向权力拥有者呼吁。因为,如果权力的拥有者不时时听取“民意”,那么民众就会选择“用手投票”——不选举你为行政首长或者议员;或者选择“用脚投票”——不在此地居住或者开办实业,那就意味本地的税收减少,官员的业绩无法体现。
“公民上书”在我们这个时代的法治进程中,发挥了其独特的法治启蒙作用,但笔者希望尽快结束“全民上书”的乱象,建立更多和更充分的民意表达渠道。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