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应用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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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时代,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速。虽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但它也面临着各种挑战。作为能够合理约束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法律,其应用创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电子商务的角度审视民商法,就民商法的适用和创新发表个人见解,并希望能为给为关注电子商务发展和民商法的人带来参考,促进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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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释义书所称的“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应为“休闲活动”,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取得休闲活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只有合理,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借款或赊购,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借款合同债务或赊购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应为按照最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原则保存、利用、改良共同财产,它引起的债务应为保存、利用、改良合同债务,只有保存合同债务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辩护人作为刑事诉讼重要参与人之一,对整个诉讼进程和刑事案件的公平正义而言具有重大意义。作为辩护人群体中占比最多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法定权利,包括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诉控告权和参与法庭的权利等,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能够实现控辩平衡,维护司法公正。然而,辩护律师的部分权利真正实现并发挥法律设定的目的却存在困难,检察机关作为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机关,应当承担其监督职责,以控辩平等、公平正义为理念,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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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但对于股东抽逃出资采取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只要初步证明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嫌疑,举证责任就转移至涉嫌抽逃出资的股东,由股东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未抽逃出资,且不区分实控人与中小股东的举证能力,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中小股东因举证不能而重复承担出资责任。不区分实控人与中小股东的举证能力,从而让中小股东与实控人承担一样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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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文章研究当中首先剖析以及探讨房地产合作开发当中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之后研究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当中所存在的各项法律风险,并且深入分析以及探讨产生法律风险的因素,最后提出相应的举措规避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各项法律风险,用以有效促进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全面推动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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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从以往的惯性思维看,是作为权力的代名词,拥有绝对的强势的地位,正是这种思维,使得法律实践当中,侧重强调约束和制约人民警察的权利,防止人民警察利用职权侵犯一般公民权利,而忽视了对人民警察自身的人身权益保护。事实上,在过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不断改变,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暴力袭警抗警的情况经常出现,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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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抑或其他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中,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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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协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认罪协商的过程围绕着量刑展开,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该过程的核心.这种量刑建议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的一种法定职责,并具有准终局性,从而对法院裁判形成刚性约束力.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的空间较小,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不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法院刑罚裁量权有所冲突,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在准确定位检察官在认罪协商过程中的地位的基础上,亟需完善和细化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
《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制度,适用主体是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针对的是个人的职务行为,属于一种个别回避制度。然而,在该条第四款兜底性规定中,隐含着立法者潜在的意图,即在特定的情形下,如果监察人员隶属的调查机关里面的成员全都存在法定回避事由时,可以自然转化为整体回避状态,并继而导致管辖变更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由个体回避转化为整体回避的例外程序和制度,尚没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制,给实际操作带来困惑,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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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融资手段,对促进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解决市场主体的资金困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公司对外担保必然会使公司承受一定的经济风险,特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超越权限擅自实施担保的行为,不仅会使公司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及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还损害了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如何有效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降低公司在担保活动中的风险,已成为法律界的一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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