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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批判了以公司品牌、商品名称或个人姓名冠名于公共设施领域(physical public domain)的现象。文章指出,政府机构推行的冠名权政策及实践、商标法与公开权法理三者之间存在着未被意识到的公共政策的冲突。文章认为,冠名行为往往使公共资产遭到不民主、不公平、不合法、不适当的私用,并构成一种受迫性言论(compelled speech)。文章认为可以采用替代机制来选定公共设施的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