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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该制度执行了近20年没人提出异议,而笔者在研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时却发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细目核算的内容是“出口退税”抵减“销售出口产品应纳的增值税额”和“内销产品应纳的增值税额”两大部分,所以,建议启用“出口退税抵减应纳税额”替代“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使细目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