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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