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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一首打油诗流传在中华民国的街头巷尾:“干倒罗文阁已空,一声滚蛋滚匆匆。早知王宠难为惠,从此高恩竞不洪。”这首诗中藏有三个民国法政人物,即罗文干、王宠惠和高恩洪,而它所隐射的故事则是一位财政总长的三次被捕,一批内阁成员的集体辞职,一次总统、总理、国会与军阀的四方角力,以及一场众多法律人拍案而起的奋力抗争。
北京政局诡谲,国会内阁冲突
罗文干,1888年生于广东番禺。1904年,他留学英国牛津大学,攻读法学,后入四大律师公会之一的“内寺院”修习。1909年,罗文干学成归国,得授法科进士,在广东担任高等审判厅厅长等职。
1914年,罗文干调任北京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在此任上,他经历袁世凯筹备复辟,
“筹安会”鼓吹帝制。身处北京的他力主将破坏共和之人予以法办,事情遇阻后,他又挂印南下,其耿介性格,可见一斑。袁世凯死后,他复归中央,于1921年任司法总长,1922年任大理院院长,同年9月被“好人政府”王宠惠延揽入阁,授财政总长。
所谓“好人政府”,是指1922年9月由总理王宠惠组建的内阁政府。当时王宠惠、罗文干等人以《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提出“好人政府”的主张,王氏内阁遂有此谓。罗文干作为王宠惠的至交好友,也成为好人政府的骨干。
好人政府的上台是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从1922年7月下旬开始,以总统黎元洪为代表的总统府和众议院议长吴景濂领导的国会便就内阁问题展开了幕后商议。王宠惠还需要获得地方实力派的支持。当时直系当权,而直系中又存在曹锟的津保派和吴佩孚的洛吴派两个分支。王宠惠为了获得吴佩孚的支持,在拟定内阁名单时,每个提名都先电告洛阳,甚至还特地安排了与吴关系密切但缺乏政治资历的高恩洪和孙丹林入阁。另边厢,吴景濂却与直系军阀之间存有默契,即当时的大总统黎元洪只是一个过渡,曹锟将被扶上总统宝座,而吴景濂则将出任总理组阁。这一政治安排,显然为好人政府的命运蒙上了一层阴影。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在这种微妙而复杂的政治格局之下,好人政府在一开始就与国会存在不合。好人政府中内务总长孙丹林、交通总长高恩洪两人资历浅薄,不为国会接受。王宠惠在得知国会将否决这两个提名的消息后,便决定不把名单提交国会审核。国会不断致函总统,索取内阁名单,黎元洪却再三推辞。不得已,国会只能转而要求总理去国会接受质询,以加批判,但王宠惠也看出国会意图,从不出席。这种情形导致双方矛盾日深。据好人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的回忆,在一次外交部的宴会上,吴景濂当着40多名宾客的面质问王宠惠:“你是总理吗?你是什么总理?你对宪法还有丝毫尊重吗?”
总长深夜被捕,引起朝野震动
随着冲突的升级,事态最终演化为财长罗文干的被捕。吴景濂之所以选择罗文干下手,一则是因为罗文干是好人政府的支柱;二则是因为罗、吴之间已有冲突,罗文干曾经以国库空虚为由,拒绝拨付预算中本应拨给国会的经费。
当时北洋政府所借欧洲债券陆续到期,欧洲债权人委托华义银行同中国交涉,要求中国或偿还借款,或另发新债。罗文干急于开辟财源帮政府渡过难关,便未经国会同意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华义银行以支票形式支付财政部借款8万英镑和手续费3.5万英镑。由于罗文干抱恙,所以合同签订是在罗府,支票也在此时给付。吴景濂抓住此事程序上的瑕疵,于1922年11月18日携众议院副议长张伯烈前往总统府,指控罗文干不经国会同意,擅签借款合同,收受银行贿赂,损害国家权益。他们不仅呈上罗文干亲笔签署的借款文件和华义银行支付财政部的支票作为物证,还带来了华义银行买办李品一作为人证。在吴景濂等人的催促和坚持下,黎元洪下令拘捕罗文干。
当晚,罗文干和财政部库藏司司长黄体濂分别在家中被捕,于京师地方检察厅看守所羁留。
罗文干的被捕引起朝野震动。王宠惠、顾维钧和高恩洪等人夤夜往探,欲行保释。罗文干不愿出狱,表示:“任意逮捕,任意释放,天下无此便宜之事,今只可径往看守所,非事大白,决不回家。”当其被送至京师地方监察厅时,检察长认为案件毫无头绪,不愿收押,罗文干再三坚持,甚至写下供词,最后方被留宿于检察长办公室。
翌晨,顾维钧入府交涉罗案,见黎元洪、吴景濂以及参议院议长王佳襄等人俱在,便开门见山地指责:根据宪法内阁向总统负责,未知会政府、总理或司法总长便逮捕阁员,不仅非法,而且是政府之耻,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同日,王宠惠召开紧急国务会议,批评当局对现任财长,仅以嫌疑,不经阁议,便行逮捕,所行非当。内阁决议此案应由法庭处理。黎元洪经过权衡,派遣炎武将军金永炎礼请罗文干出监。罗文干执意不肯,直至11月25日才在平政院长汪大燮等人的敦请之下,取保候审,移往总统府礼官处。
梁启超得知此案,对其中违法之处心生愤怒,撰文质问警察总监根据何法深夜拿人,黎元洪根据约法何条擅自命人拘捕。他还痛斥吴景濂、张伯烈是盗用国会印信、假借议长名义威逼行政机关的首犯,指责黎洪元系吴、张从犯,听信教唆,乱发命令,主张追究三人“众目昭彰”之罪。
与此同时,围绕罗案的政治博弈正暗流汹涌。11月20日,吴佩孚电责黎元洪下令逮捕罗文干乃违法之举,有意加以维护。同日,众议院却通过决议“咨请政府查办派署财政总长罗文干丧权辱国纳贿渎职一案”,“先将罗文干现职褫夺,后并依法交法庭依法严重办理”。11月23日曹锟致电黎元洪,认为罗文干受贿渎职,丧权辱国,应组织特别法庭,予以严办。其后,直隶省长王承斌发表公电,要求将罗文干转移管辖,公开审判,以正纲纪。其他直系将领纷纷通电响应,吴佩孚不敢违抗,只能通电表示自己与王、罗二人素昧平生,不会曲庇。11月25日,好人政府内阁宣布全体辞职,4日后辞呈被准,罗文干亦被免职。
就在好人政府正式倒台的当日(11月29日),罗文干被检察厅判令收押。虽然政局恶化,再次被拘,但检察官“当时都认为司法独立,应本独立不羁精神,尽其职责”(胡宝麟语),这不能不谓罗氏之幸。经过2个月的调查,检察厅于1923年1月11日出具了长达1万字的《京师地方检察厅侦查罗文干等办理奥国借款展期合同一案不起诉处分书》,认为借款合同诚不得已,收受贿赂查无实据,应当不予起诉。 罗案再起波澜,举国法曹抗议
罗文干当日得返家中,然而吴景濂却未善罢甘休。1923年1月17日,众议院再次通过决议,要求法办罗文干。新内阁教育部长彭允彝亦在内阁中提议追查罗案。于是,司法总长程克下达部令,由京师地方检察厅将罗文干、黄体濂再次拘捕。
这次拘捕立即引起了极大反弹。首先是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认为教育总长彭允彝的提案行实无耻,不愿与之共事,便提出辞呈,并在政府公报发布声明,不能干涉司法独立,蹂躏人权。蒋梦麟、胡适等各教员领导亦以“干涉司法有污教育尊严,教育界不能不自重人格”为由提出辞职。北大学生2700余人集会声讨彭允彝“摧残教育,干涉司法”,请求国会否决彭案、政府罢免彭职。法律界的声讨之声更是席卷各地。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发表通电“司法总长破坏法令,司法独立绝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从事修订”,提出辞职。其后,修订法律馆自副总裁以下陆续跟随,整个部门除一人外竟然全部辞职。东三省特别法院电告司法部、大理院、总检察厅、律师公会等,批评罗案缺乏合法告诉人,不容再议;纵有新证,也应依法处置,不能命令再议;再行羁押,破坏法权,危害司法独立。直隶、湖北、安徽、河南、山东、江西等地云起响应。上海律师公会电请北京同业予以调查。甚至连京师高等检察厅也对京师地方检察厅的做法进行诘问。
对此,司法总长程克不为所动,严厉打压异己。他先是调换京师高等和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以及原来主办罗案的检察人员,接着又将东三省特别法院院长李家鳌以及湖北、直隶两省的司法官员进行撤换。此举引起各地司法机关的强烈不满。东三省特别法院法官宣布全体辞职。
在此情况下,检察厅久查不决,将罗文干羁押数月方以“伪造文书、诈欺取财”的罪名起诉至京师地方审判厅。此案由检察官杨绳藻公诉,刑事第一庭审判长李受益、推事员吴廷桢、吴奉璋审理。为罗文干辩护的则是前国会议员刘崇佑律师。
刘崇佑首先从程序上辩称起诉于法不合。他认为总统黎元洪除了发布拘捕命令之外,再无其他行动,不能构成本案的告诉人;国务院既非告诉人,便无理由声请撤销地方检察厅的不起诉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命令既不合法,检察官所提起的公诉便属非法,法庭应当不予受理。接着,他又就犯罪的实体问题进行辩护。有关伪造公文书罪,刘崇佑辩称展期合同未经阁议是因罗文干认为此系财政部职内之事,无需交议,何况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不属违规;纵使应议未议,也属手续问题,仅负行政责任,不能成立刑事犯罪;而且罗文干在签约之前已将此事咨呈总理批准,事后也在公府会餐席上向内阁成员报告,不可谓擅自签约。有关欺诈取财罪,罗文干被指收受的8万英镑已交付交通部和中国银行,已经查明,不属贿款。检察官还提到了损失国家财产罪的问题,对此刘崇佑辩称,该罪以“图利自己或第三人或图害国家公署背其职务损害国家财产”为构成要件,罗文干展期借款时国家财政濒于破产、历年欠债,不借新款能否避免损失值得研究;至于图利自己或第三人,或图害国家等项均无证据证明,不能推定有罪。
经过审理,刘崇佑有关起诉非法的意见未被接受,但有关犯罪实体问题的意见则得到了支持,法庭于1923年6月29日作出判决,以其“或行为不能成立犯罪,或犯罪嫌疑不能证明”,判令罗文干无罪。
一个有意思的情节是,根据顾维钧的回忆,罗文干遭到公诉期间,北京政坛再起波澜,黎元洪总统下野离京,曹锟派人延请顾维钧入阁出任外交总长。顾维钧坚持在罗文干案解决之前拒不就任。于是吴景濂、程克等人向顾维钧保证会使罗得释。顾维钧主张应由司法总长下令撤销公诉。吴景濂便要程克照此执行,程亦表示没有问题。顾维钧在获此承诺后,同意就职。然而实际的情形是,罗案的公诉并未撤销,而是由法庭照常审理,并由法庭宣告无罪。而且,就在罗文干被判无罪出狱不久,京师地方检察厅就立即声请抗告,将罗文干再次收押。罗文干真正获得自由的时间乃是1924年的2月,地方检察厅向高等审判厅撤销上诉,而此时距他首次被捕已经一载有余了。
总长三入囚室,记录种种情形
罗文干以总长之尊三入囚室,也获得了从当局者的视角观察、反思中国司法的机会。后来他发表的《身受之司法滋味》一文,详细记述了自己被捕、被囚的经历与感受。其中他在移羁普通囚室期间的回忆,是我们了解民国看守所情形的一段有趣的材料。当时他已被起诉,地方检察厅下令,认为被独立关押的罗文干饮食起居异于常人,命将迁入普通囚室。对于普通囚室的情形,他描写道:
京师看守所附设于地方检察厅署后,董绶金(康)长司法部,乃建今之看守所,原计划拟容250人,每室容5人,乃今看守人犯已达700之数。予居录事室旁时,每夜闻隔室所官接收人犯,最少约在五六十人。其中百分之九五,为烟赌小窃轻微犯,而每犯人入狱,无论有罪无罪,大抵最快非一月半月不结。普通亦在半年以内,甚有三数年者。其未起诉之犯,常川在150人以上。囚犯日积日多,看守所之所政,遂亦受其影响矣。
人数既多,囚室又少,于是十数人住居一室,气味之臭,不言而喻。自二十七年夏薛(笃弼)次长查察后,乃始有浴室,然而每星期只洗一次。每次五十人同浴一池,似此则犯人之不洁,更无待言。囚室每日开两次,以便犯人如厕,狱中日放茅。每厕设便桶4个。所中厕不过数间,秽气逼人。每晚锁门,狱中称日上封。犯人便溺亦不得出。此看守所之卫生情形也。(闻新所长已将厕所整顿)
人数既多,管理亦不得不严,管理严则犯人种种皆受干涉。例如放茅,亦限时刻,从旁干涉。所丁之作威福者,甚至殴打人犯者有之,恫喝其小焉者耳。所例每日得放犯人出院外十数分钟,呼吸空气,狱中称日溜风。然因人多地小,往往有数日不见太阳者。按法律只限于有逃亡情形,或有强暴行为者,始加镣锁,而所中则啷当之声,时时充耳,所中可任意处分。十数人日居一室,既无工作,坐卧不宁,适用监狱最严之管理法.而无监狱之设备,此看守之管理情形也。
人数既多,经费复少,囚犯饭食起居遂苦矣。予十一年一月入狱,时已严冬,而普通囚室,于十二年正月乃于过道中设置火炉二个,所中贫犯,应由所备衣服被褥,其实则有名无实也。被褥铺设,惟于外客参观时有之,客去即撤。所中名为有水厕,其实此水厕亦供外客参观之用。早晨10人同一洗脸盆,漱口水无有也。犯人疾病医药品,有时竟以无经费而不购备,此看守所之经费情形也。
罗文干在普通囚室被囚半月左右,顾维钧便复任外交总长,将其情况向程克说明,便由程克下令准重新优待,但罗文干却不愿意搬出,只请准读报、抽烟和写字。再过一月,他便被判无罪出狱。但此时已染肺疾,遂入协和医院疗养。
罗文干案彻底解决后,罗文干曾于北京执行律师职务,还曾因青岛“华洋诉讼日见纷繁”,决计与朱学曾一起前往青岛执业。但同年7月,他又受教育部之任命,出任俄退还庚款委员会委员,以后历任北京政府的司法总长、外交总长和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外交部长等职。1934年罗文干告别政坛,于西南联大教授中国法制史。1941年,罗文干病逝广东。
(摘自法律出版社《历史的潜流——律师风骨与民国春秋》作者:程骞)
北京政局诡谲,国会内阁冲突
罗文干,1888年生于广东番禺。1904年,他留学英国牛津大学,攻读法学,后入四大律师公会之一的“内寺院”修习。1909年,罗文干学成归国,得授法科进士,在广东担任高等审判厅厅长等职。
1914年,罗文干调任北京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在此任上,他经历袁世凯筹备复辟,
“筹安会”鼓吹帝制。身处北京的他力主将破坏共和之人予以法办,事情遇阻后,他又挂印南下,其耿介性格,可见一斑。袁世凯死后,他复归中央,于1921年任司法总长,1922年任大理院院长,同年9月被“好人政府”王宠惠延揽入阁,授财政总长。
所谓“好人政府”,是指1922年9月由总理王宠惠组建的内阁政府。当时王宠惠、罗文干等人以《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提出“好人政府”的主张,王氏内阁遂有此谓。罗文干作为王宠惠的至交好友,也成为好人政府的骨干。
好人政府的上台是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从1922年7月下旬开始,以总统黎元洪为代表的总统府和众议院议长吴景濂领导的国会便就内阁问题展开了幕后商议。王宠惠还需要获得地方实力派的支持。当时直系当权,而直系中又存在曹锟的津保派和吴佩孚的洛吴派两个分支。王宠惠为了获得吴佩孚的支持,在拟定内阁名单时,每个提名都先电告洛阳,甚至还特地安排了与吴关系密切但缺乏政治资历的高恩洪和孙丹林入阁。另边厢,吴景濂却与直系军阀之间存有默契,即当时的大总统黎元洪只是一个过渡,曹锟将被扶上总统宝座,而吴景濂则将出任总理组阁。这一政治安排,显然为好人政府的命运蒙上了一层阴影。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在这种微妙而复杂的政治格局之下,好人政府在一开始就与国会存在不合。好人政府中内务总长孙丹林、交通总长高恩洪两人资历浅薄,不为国会接受。王宠惠在得知国会将否决这两个提名的消息后,便决定不把名单提交国会审核。国会不断致函总统,索取内阁名单,黎元洪却再三推辞。不得已,国会只能转而要求总理去国会接受质询,以加批判,但王宠惠也看出国会意图,从不出席。这种情形导致双方矛盾日深。据好人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的回忆,在一次外交部的宴会上,吴景濂当着40多名宾客的面质问王宠惠:“你是总理吗?你是什么总理?你对宪法还有丝毫尊重吗?”
总长深夜被捕,引起朝野震动
随着冲突的升级,事态最终演化为财长罗文干的被捕。吴景濂之所以选择罗文干下手,一则是因为罗文干是好人政府的支柱;二则是因为罗、吴之间已有冲突,罗文干曾经以国库空虚为由,拒绝拨付预算中本应拨给国会的经费。
当时北洋政府所借欧洲债券陆续到期,欧洲债权人委托华义银行同中国交涉,要求中国或偿还借款,或另发新债。罗文干急于开辟财源帮政府渡过难关,便未经国会同意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华义银行以支票形式支付财政部借款8万英镑和手续费3.5万英镑。由于罗文干抱恙,所以合同签订是在罗府,支票也在此时给付。吴景濂抓住此事程序上的瑕疵,于1922年11月18日携众议院副议长张伯烈前往总统府,指控罗文干不经国会同意,擅签借款合同,收受银行贿赂,损害国家权益。他们不仅呈上罗文干亲笔签署的借款文件和华义银行支付财政部的支票作为物证,还带来了华义银行买办李品一作为人证。在吴景濂等人的催促和坚持下,黎元洪下令拘捕罗文干。
当晚,罗文干和财政部库藏司司长黄体濂分别在家中被捕,于京师地方检察厅看守所羁留。
罗文干的被捕引起朝野震动。王宠惠、顾维钧和高恩洪等人夤夜往探,欲行保释。罗文干不愿出狱,表示:“任意逮捕,任意释放,天下无此便宜之事,今只可径往看守所,非事大白,决不回家。”当其被送至京师地方监察厅时,检察长认为案件毫无头绪,不愿收押,罗文干再三坚持,甚至写下供词,最后方被留宿于检察长办公室。
翌晨,顾维钧入府交涉罗案,见黎元洪、吴景濂以及参议院议长王佳襄等人俱在,便开门见山地指责:根据宪法内阁向总统负责,未知会政府、总理或司法总长便逮捕阁员,不仅非法,而且是政府之耻,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同日,王宠惠召开紧急国务会议,批评当局对现任财长,仅以嫌疑,不经阁议,便行逮捕,所行非当。内阁决议此案应由法庭处理。黎元洪经过权衡,派遣炎武将军金永炎礼请罗文干出监。罗文干执意不肯,直至11月25日才在平政院长汪大燮等人的敦请之下,取保候审,移往总统府礼官处。
梁启超得知此案,对其中违法之处心生愤怒,撰文质问警察总监根据何法深夜拿人,黎元洪根据约法何条擅自命人拘捕。他还痛斥吴景濂、张伯烈是盗用国会印信、假借议长名义威逼行政机关的首犯,指责黎洪元系吴、张从犯,听信教唆,乱发命令,主张追究三人“众目昭彰”之罪。
与此同时,围绕罗案的政治博弈正暗流汹涌。11月20日,吴佩孚电责黎元洪下令逮捕罗文干乃违法之举,有意加以维护。同日,众议院却通过决议“咨请政府查办派署财政总长罗文干丧权辱国纳贿渎职一案”,“先将罗文干现职褫夺,后并依法交法庭依法严重办理”。11月23日曹锟致电黎元洪,认为罗文干受贿渎职,丧权辱国,应组织特别法庭,予以严办。其后,直隶省长王承斌发表公电,要求将罗文干转移管辖,公开审判,以正纲纪。其他直系将领纷纷通电响应,吴佩孚不敢违抗,只能通电表示自己与王、罗二人素昧平生,不会曲庇。11月25日,好人政府内阁宣布全体辞职,4日后辞呈被准,罗文干亦被免职。
就在好人政府正式倒台的当日(11月29日),罗文干被检察厅判令收押。虽然政局恶化,再次被拘,但检察官“当时都认为司法独立,应本独立不羁精神,尽其职责”(胡宝麟语),这不能不谓罗氏之幸。经过2个月的调查,检察厅于1923年1月11日出具了长达1万字的《京师地方检察厅侦查罗文干等办理奥国借款展期合同一案不起诉处分书》,认为借款合同诚不得已,收受贿赂查无实据,应当不予起诉。 罗案再起波澜,举国法曹抗议
罗文干当日得返家中,然而吴景濂却未善罢甘休。1923年1月17日,众议院再次通过决议,要求法办罗文干。新内阁教育部长彭允彝亦在内阁中提议追查罗案。于是,司法总长程克下达部令,由京师地方检察厅将罗文干、黄体濂再次拘捕。
这次拘捕立即引起了极大反弹。首先是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认为教育总长彭允彝的提案行实无耻,不愿与之共事,便提出辞呈,并在政府公报发布声明,不能干涉司法独立,蹂躏人权。蒋梦麟、胡适等各教员领导亦以“干涉司法有污教育尊严,教育界不能不自重人格”为由提出辞职。北大学生2700余人集会声讨彭允彝“摧残教育,干涉司法”,请求国会否决彭案、政府罢免彭职。法律界的声讨之声更是席卷各地。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发表通电“司法总长破坏法令,司法独立绝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从事修订”,提出辞职。其后,修订法律馆自副总裁以下陆续跟随,整个部门除一人外竟然全部辞职。东三省特别法院电告司法部、大理院、总检察厅、律师公会等,批评罗案缺乏合法告诉人,不容再议;纵有新证,也应依法处置,不能命令再议;再行羁押,破坏法权,危害司法独立。直隶、湖北、安徽、河南、山东、江西等地云起响应。上海律师公会电请北京同业予以调查。甚至连京师高等检察厅也对京师地方检察厅的做法进行诘问。
对此,司法总长程克不为所动,严厉打压异己。他先是调换京师高等和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以及原来主办罗案的检察人员,接着又将东三省特别法院院长李家鳌以及湖北、直隶两省的司法官员进行撤换。此举引起各地司法机关的强烈不满。东三省特别法院法官宣布全体辞职。
在此情况下,检察厅久查不决,将罗文干羁押数月方以“伪造文书、诈欺取财”的罪名起诉至京师地方审判厅。此案由检察官杨绳藻公诉,刑事第一庭审判长李受益、推事员吴廷桢、吴奉璋审理。为罗文干辩护的则是前国会议员刘崇佑律师。
刘崇佑首先从程序上辩称起诉于法不合。他认为总统黎元洪除了发布拘捕命令之外,再无其他行动,不能构成本案的告诉人;国务院既非告诉人,便无理由声请撤销地方检察厅的不起诉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命令既不合法,检察官所提起的公诉便属非法,法庭应当不予受理。接着,他又就犯罪的实体问题进行辩护。有关伪造公文书罪,刘崇佑辩称展期合同未经阁议是因罗文干认为此系财政部职内之事,无需交议,何况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不属违规;纵使应议未议,也属手续问题,仅负行政责任,不能成立刑事犯罪;而且罗文干在签约之前已将此事咨呈总理批准,事后也在公府会餐席上向内阁成员报告,不可谓擅自签约。有关欺诈取财罪,罗文干被指收受的8万英镑已交付交通部和中国银行,已经查明,不属贿款。检察官还提到了损失国家财产罪的问题,对此刘崇佑辩称,该罪以“图利自己或第三人或图害国家公署背其职务损害国家财产”为构成要件,罗文干展期借款时国家财政濒于破产、历年欠债,不借新款能否避免损失值得研究;至于图利自己或第三人,或图害国家等项均无证据证明,不能推定有罪。
经过审理,刘崇佑有关起诉非法的意见未被接受,但有关犯罪实体问题的意见则得到了支持,法庭于1923年6月29日作出判决,以其“或行为不能成立犯罪,或犯罪嫌疑不能证明”,判令罗文干无罪。
一个有意思的情节是,根据顾维钧的回忆,罗文干遭到公诉期间,北京政坛再起波澜,黎元洪总统下野离京,曹锟派人延请顾维钧入阁出任外交总长。顾维钧坚持在罗文干案解决之前拒不就任。于是吴景濂、程克等人向顾维钧保证会使罗得释。顾维钧主张应由司法总长下令撤销公诉。吴景濂便要程克照此执行,程亦表示没有问题。顾维钧在获此承诺后,同意就职。然而实际的情形是,罗案的公诉并未撤销,而是由法庭照常审理,并由法庭宣告无罪。而且,就在罗文干被判无罪出狱不久,京师地方检察厅就立即声请抗告,将罗文干再次收押。罗文干真正获得自由的时间乃是1924年的2月,地方检察厅向高等审判厅撤销上诉,而此时距他首次被捕已经一载有余了。
总长三入囚室,记录种种情形
罗文干以总长之尊三入囚室,也获得了从当局者的视角观察、反思中国司法的机会。后来他发表的《身受之司法滋味》一文,详细记述了自己被捕、被囚的经历与感受。其中他在移羁普通囚室期间的回忆,是我们了解民国看守所情形的一段有趣的材料。当时他已被起诉,地方检察厅下令,认为被独立关押的罗文干饮食起居异于常人,命将迁入普通囚室。对于普通囚室的情形,他描写道:
京师看守所附设于地方检察厅署后,董绶金(康)长司法部,乃建今之看守所,原计划拟容250人,每室容5人,乃今看守人犯已达700之数。予居录事室旁时,每夜闻隔室所官接收人犯,最少约在五六十人。其中百分之九五,为烟赌小窃轻微犯,而每犯人入狱,无论有罪无罪,大抵最快非一月半月不结。普通亦在半年以内,甚有三数年者。其未起诉之犯,常川在150人以上。囚犯日积日多,看守所之所政,遂亦受其影响矣。
人数既多,囚室又少,于是十数人住居一室,气味之臭,不言而喻。自二十七年夏薛(笃弼)次长查察后,乃始有浴室,然而每星期只洗一次。每次五十人同浴一池,似此则犯人之不洁,更无待言。囚室每日开两次,以便犯人如厕,狱中日放茅。每厕设便桶4个。所中厕不过数间,秽气逼人。每晚锁门,狱中称日上封。犯人便溺亦不得出。此看守所之卫生情形也。(闻新所长已将厕所整顿)
人数既多,管理亦不得不严,管理严则犯人种种皆受干涉。例如放茅,亦限时刻,从旁干涉。所丁之作威福者,甚至殴打人犯者有之,恫喝其小焉者耳。所例每日得放犯人出院外十数分钟,呼吸空气,狱中称日溜风。然因人多地小,往往有数日不见太阳者。按法律只限于有逃亡情形,或有强暴行为者,始加镣锁,而所中则啷当之声,时时充耳,所中可任意处分。十数人日居一室,既无工作,坐卧不宁,适用监狱最严之管理法.而无监狱之设备,此看守之管理情形也。
人数既多,经费复少,囚犯饭食起居遂苦矣。予十一年一月入狱,时已严冬,而普通囚室,于十二年正月乃于过道中设置火炉二个,所中贫犯,应由所备衣服被褥,其实则有名无实也。被褥铺设,惟于外客参观时有之,客去即撤。所中名为有水厕,其实此水厕亦供外客参观之用。早晨10人同一洗脸盆,漱口水无有也。犯人疾病医药品,有时竟以无经费而不购备,此看守所之经费情形也。
罗文干在普通囚室被囚半月左右,顾维钧便复任外交总长,将其情况向程克说明,便由程克下令准重新优待,但罗文干却不愿意搬出,只请准读报、抽烟和写字。再过一月,他便被判无罪出狱。但此时已染肺疾,遂入协和医院疗养。
罗文干案彻底解决后,罗文干曾于北京执行律师职务,还曾因青岛“华洋诉讼日见纷繁”,决计与朱学曾一起前往青岛执业。但同年7月,他又受教育部之任命,出任俄退还庚款委员会委员,以后历任北京政府的司法总长、外交总长和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外交部长等职。1934年罗文干告别政坛,于西南联大教授中国法制史。1941年,罗文干病逝广东。
(摘自法律出版社《历史的潜流——律师风骨与民国春秋》作者:程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