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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云南省宣威市畜牧兽医局加强了兽药饲料行政执法工作,加大了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执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有误,对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理解和认定不够准确,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当作《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未告知听证等。笔者就以上问题提出个人浅见,与广大同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