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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私服本身非法性质在法学界基本无争议,但基于一种营运的工具,其必定伴随着交易并产生大量虚拟财产,而这种类型的虚拟财产相较于正规网游的虚拟财产而言又存在一定区别,即这类虚拟财产依附存在之媒介本身是非法的。
关键词 私服 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一、私服网游构建机理及法律性质
以目前网络游戏载体大体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网页游戏以及非网页游戏两种,网页私服即是通过复制下载他人FLASH源文件,并将其与自己私人服务器相构架桥接,进而实现此项网页游戏独立运营的目的。非网页游戏的私服建立也是同样的原理,通过免费下载游戏的客户端,建立者将其中的源文件进行剥离分析后与私人服务器桥接,最终实现独立运营网游的目的。
依据上文私服网游(以下简称“私服”)构建机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私服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由于本文主论私服的虚拟财产定位及处分,故私服本身之定位不再累述。
二、私服网游中虚拟财产法律定位
私服本身非法性质在法学界基本无争议,但基于一种营运的工具,其必定伴随着交易并产生大量虚拟财产,而这种类型的虚拟财产相较于正规网游的虚拟财产而言又存在一定区别,即这类虚拟财产依附存在之媒介本身是非法的。
如此而论,私服的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与赌博的赌资类似,但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从主体上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涉及之主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三种类型,其中第三种即是指职业参与者。而根据上文关于私服的法律定性,刑法只处罚私服的建立与运营者,而不涉及玩家(赌博等非法游戏形式除外),包括私服中大量存在的职业玩家以及他们的虚拟财产。其次从金额上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处罚“赌博赌资较大”的参与者,而在私服中,玩家交易额动辄上千,个别玩家虚拟财产甚至高达数万人民币,但论其个人虚拟财产却均属合法所有,不受法律法规类似赌博行为的规制。
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用在私服的虚拟财产定位与处分中似乎再恰当不过。加之现今司法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与财产性达成高度一致的认同,那么存在于私服中玩家的虚拟财产是否也应该受到合法保护的呢?
三、私服网游中虚拟财产处分的局限性
通过上文的推证,如果我们认定私服中的虚拟财产合法,其也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中,由于我们对于私服中玩家虚拟财产并未存在充分的认识与一致的定论,如何对待这类虚拟财产,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如何对待私服网游中玩家虚拟财产被盗或被诈骗,这一般不会有什么争议,如同赌资被盗被抢一样,司法可以主动介入,但追回赃物后,司法机关是否会返还?同理,如果司法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或以非法经营罪介入调查,那么在查处没收这些私人服务器后,司法机关是否会将嫌疑人的非法所得补偿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
很显然,如若这样做,在司法实务中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基于虚拟财产估值的不稳定性,司法机关很难确切的计算每位玩家的具体损失金额;其次,如果补偿金额不足以达到全额补偿,那么司法机关还需计算整个游戏玩家财产及的所占比例,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再次,玩家的虚拟财产补偿与著作权人的经济赔偿相竞合,应该优先保障哪边的利益;最后,虚拟财产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对玩家选择私服网游的变相鼓励。
综上所述,私服虚拟财产的补偿是缺乏可操作性与合理性的,那我们如何看待它本身的合法性呢?笔者认为,当玩家选择私服网游的时候,其应被视作已认识到虚拟财产有灭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是被司法查封,还包括非正规运营者的失信。而其虚拟财产则应被视作一种投资,及包括娱乐的精神财富与虚拟财产倒卖的物质财富投资,其财产虽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但风险自担。
无论如何,以上顶多算作是目前实务矛盾中的说辞修补,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需从根源上进行立法补正。
参考文献:
[1]范晓丽.对我国网络游戏虚拟交易现状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11).
[2]何渊,荣学磊,王欢.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J].科技与法律,2011(5).
关键词 私服 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一、私服网游构建机理及法律性质
以目前网络游戏载体大体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网页游戏以及非网页游戏两种,网页私服即是通过复制下载他人FLASH源文件,并将其与自己私人服务器相构架桥接,进而实现此项网页游戏独立运营的目的。非网页游戏的私服建立也是同样的原理,通过免费下载游戏的客户端,建立者将其中的源文件进行剥离分析后与私人服务器桥接,最终实现独立运营网游的目的。
依据上文私服网游(以下简称“私服”)构建机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私服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由于本文主论私服的虚拟财产定位及处分,故私服本身之定位不再累述。
二、私服网游中虚拟财产法律定位
私服本身非法性质在法学界基本无争议,但基于一种营运的工具,其必定伴随着交易并产生大量虚拟财产,而这种类型的虚拟财产相较于正规网游的虚拟财产而言又存在一定区别,即这类虚拟财产依附存在之媒介本身是非法的。
如此而论,私服的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与赌博的赌资类似,但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从主体上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涉及之主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三种类型,其中第三种即是指职业参与者。而根据上文关于私服的法律定性,刑法只处罚私服的建立与运营者,而不涉及玩家(赌博等非法游戏形式除外),包括私服中大量存在的职业玩家以及他们的虚拟财产。其次从金额上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处罚“赌博赌资较大”的参与者,而在私服中,玩家交易额动辄上千,个别玩家虚拟财产甚至高达数万人民币,但论其个人虚拟财产却均属合法所有,不受法律法规类似赌博行为的规制。
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用在私服的虚拟财产定位与处分中似乎再恰当不过。加之现今司法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与财产性达成高度一致的认同,那么存在于私服中玩家的虚拟财产是否也应该受到合法保护的呢?
三、私服网游中虚拟财产处分的局限性
通过上文的推证,如果我们认定私服中的虚拟财产合法,其也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践中,由于我们对于私服中玩家虚拟财产并未存在充分的认识与一致的定论,如何对待这类虚拟财产,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如何对待私服网游中玩家虚拟财产被盗或被诈骗,这一般不会有什么争议,如同赌资被盗被抢一样,司法可以主动介入,但追回赃物后,司法机关是否会返还?同理,如果司法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或以非法经营罪介入调查,那么在查处没收这些私人服务器后,司法机关是否会将嫌疑人的非法所得补偿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
很显然,如若这样做,在司法实务中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基于虚拟财产估值的不稳定性,司法机关很难确切的计算每位玩家的具体损失金额;其次,如果补偿金额不足以达到全额补偿,那么司法机关还需计算整个游戏玩家财产及的所占比例,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再次,玩家的虚拟财产补偿与著作权人的经济赔偿相竞合,应该优先保障哪边的利益;最后,虚拟财产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对玩家选择私服网游的变相鼓励。
综上所述,私服虚拟财产的补偿是缺乏可操作性与合理性的,那我们如何看待它本身的合法性呢?笔者认为,当玩家选择私服网游的时候,其应被视作已认识到虚拟财产有灭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是被司法查封,还包括非正规运营者的失信。而其虚拟财产则应被视作一种投资,及包括娱乐的精神财富与虚拟财产倒卖的物质财富投资,其财产虽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但风险自担。
无论如何,以上顶多算作是目前实务矛盾中的说辞修补,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需从根源上进行立法补正。
参考文献:
[1]范晓丽.对我国网络游戏虚拟交易现状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11).
[2]何渊,荣学磊,王欢.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J].科技与法律,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