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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朱某向赖某借款时,让我丈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如果朱某到期无法偿还本息,则由我丈夫担责。我丈夫基于朋友之情,虽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但还是签名同意了。我当时在场,但没有表达任何意见,更没有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到期后,鉴于朱某没有还款,而我丈夫又已死于车祸,赖某遂以我知道丈夫担保等于我同意担保并以担保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我承担清偿责任。请问,我究竟应否担责?
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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