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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评析,指出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并指出其不足之处,以期能进一步明确我国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制度,为完善我国的司法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不动产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一直是司法界的一大热点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其没有一个明确、规范的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蓝图的逐步构建,我国的司法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号称“史上最全、字数最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运出台,它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解决了许多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一、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解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司法解释进一步对不动产纠纷进行了界定,28条第一款对于不动产纠纷进行了解释,所谓的不动产纠纷是由不动产的物权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物权的基础上,是由于当事人对特定的物的权利收到损害引起的,这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是因对土地以及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的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其诉讼请求权的核心是建立在物权身上,而不是基于债权。第二款通过对合同名进行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这样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力的时候就有了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第三款确立了对于不动产所在地的认证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地址为主,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辅的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现实意义
1、加快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不动产纠纷的管辖作为我国的一种专属管辖制度,由来已久。但对于这种专属管辖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也一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当事人立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的统计,每年有大量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文书,但其中涉及到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权异议大约占到14%,这不仅使当事人遭遇到了立案难的问题,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还加大了司法机关的难度,增加了司法运作的环节,这与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公平、公正是相悖的,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使法院在立案、办案过程中有迹可循,有章可守,避免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自由心证的运用,减少了司法运作的环节,降低了司法成本,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大量了律师、法律工作者也不必再苦苦为了案件的入门问题而苦苦研究、揣测法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去分析案情,收集证据,降低起诉的风险,提高自己胜诉的可能性。
2、为理论界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盖棺定论,确定了具体的标准。
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权异议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界也理解不一,这在涉及到不动产合同的纠纷中尤为突出,有人主张对不动产合同纠纷不加以区分,只要涉及到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有人主张应对不动产纠纷加以区分,可以将基于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债权提出的,一种是基于物权提出的,根据两种纠纷性质的不同,管辖权的性质也不同,将前者定义为合同纠纷,其管辖权的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对于后者将其归属到专属管辖的范畴。还有极少数人提出了混合的观点,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不动产纠纷与合同纠纷的竞合问题,当事人的主张也只能择一而适用。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界也一直各持己见,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也理解不一,造成了司法秩序的混乱,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针对不动产纠纷的管辖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并对此作出了专门的释名,针对此问题的争论也最终尘埃落定。为理论界的争论也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避免了司法秩序的混乱,促进了理论界的纯洁性。
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不足之处
新的司法解释号称“史上最全、字数做多”的司法解释,但毫无疑问她也是有史以来最科学、最全面的司法解释,就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而言,她增设了关于不动产纠纷管辖的条款,针对不动产纠纷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也标明了几类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涉及不动产纠纷的合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此类纠纷的发生,但是此条规定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对于近几年来纠纷不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让与担保合同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品房流动的不断加快,有关商品房买卖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频繁,而对于此类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却没有做出一个专门的规定,有关此类问题的纠纷并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避免。让与担保的合同纠纷同样遇到了此类问题,针对不动产纠纷的物权纠纷也并不能有效解决让与担保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出现物权与债券纠纷的竞合问题,对于此类问题的忽视,仍然是新司法解释的一大漏洞。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依法治国绘制了一副宏伟的蓝图,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但其仍存在很多漏洞,正如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的规定一样,虽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我们仍然看到了其长足的进步,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类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孙邦清著.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三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53.
[3]黄川.民事诉讼法管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58.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不动产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一直是司法界的一大热点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其没有一个明确、规范的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蓝图的逐步构建,我国的司法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号称“史上最全、字数最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运出台,它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解决了许多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一、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解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司法解释进一步对不动产纠纷进行了界定,28条第一款对于不动产纠纷进行了解释,所谓的不动产纠纷是由不动产的物权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物权的基础上,是由于当事人对特定的物的权利收到损害引起的,这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是因对土地以及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的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其诉讼请求权的核心是建立在物权身上,而不是基于债权。第二款通过对合同名进行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这样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力的时候就有了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第三款确立了对于不动产所在地的认证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地址为主,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辅的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现实意义
1、加快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不动产纠纷的管辖作为我国的一种专属管辖制度,由来已久。但对于这种专属管辖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也一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当事人立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的统计,每年有大量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文书,但其中涉及到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权异议大约占到14%,这不仅使当事人遭遇到了立案难的问题,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还加大了司法机关的难度,增加了司法运作的环节,这与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公平、公正是相悖的,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使法院在立案、办案过程中有迹可循,有章可守,避免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自由心证的运用,减少了司法运作的环节,降低了司法成本,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大量了律师、法律工作者也不必再苦苦为了案件的入门问题而苦苦研究、揣测法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去分析案情,收集证据,降低起诉的风险,提高自己胜诉的可能性。
2、为理论界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盖棺定论,确定了具体的标准。
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权异议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界也理解不一,这在涉及到不动产合同的纠纷中尤为突出,有人主张对不动产合同纠纷不加以区分,只要涉及到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有人主张应对不动产纠纷加以区分,可以将基于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债权提出的,一种是基于物权提出的,根据两种纠纷性质的不同,管辖权的性质也不同,将前者定义为合同纠纷,其管辖权的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对于后者将其归属到专属管辖的范畴。还有极少数人提出了混合的观点,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不动产纠纷与合同纠纷的竞合问题,当事人的主张也只能择一而适用。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界也一直各持己见,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也理解不一,造成了司法秩序的混乱,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针对不动产纠纷的管辖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并对此作出了专门的释名,针对此问题的争论也最终尘埃落定。为理论界的争论也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避免了司法秩序的混乱,促进了理论界的纯洁性。
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不足之处
新的司法解释号称“史上最全、字数做多”的司法解释,但毫无疑问她也是有史以来最科学、最全面的司法解释,就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而言,她增设了关于不动产纠纷管辖的条款,针对不动产纠纷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也标明了几类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涉及不动产纠纷的合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此类纠纷的发生,但是此条规定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对于近几年来纠纷不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让与担保合同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商品房流动的不断加快,有关商品房买卖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频繁,而对于此类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却没有做出一个专门的规定,有关此类问题的纠纷并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避免。让与担保的合同纠纷同样遇到了此类问题,针对不动产纠纷的物权纠纷也并不能有效解决让与担保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出现物权与债券纠纷的竞合问题,对于此类问题的忽视,仍然是新司法解释的一大漏洞。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依法治国绘制了一副宏伟的蓝图,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得到完善,但其仍存在很多漏洞,正如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的规定一样,虽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我们仍然看到了其长足的进步,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此类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孙邦清著.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三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53.
[3]黄川.民事诉讼法管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