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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依法裁判与民意诉求的张力所带来的困局,关键是要认识到:一,多数案件中法律与民意不存在绝对冲突;二,依法裁判既非僵化的形式主义之概念,也非怀疑论所言的神话迷思。法律作为弹性秩序,允许裁判者在坚守依法裁判之法治义务的同时,尽可能尊重和吸纳民意中的正当要求,努力兼及二者。法学方法论是为测度此一弹性限度的工具,而论证负担的给予和司法程序的安排为其提供了理性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