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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存在不同学说,其中“公正性”和“信赖”作为贿赂犯罪侵害的混合型法益更符合国情,基于此,非财产性利益成为贿赂犯罪侵害对象具有合理性。“感情投资”“网络虚拟财产贿赂”等认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困难,非财产性利益定量机制具有可行性,“情节”式立法应当逐步成为贿赂犯罪的定罪模式,应设立非财产性利益定量评价标准,建立非财产性利益定量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