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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惩治腐败,是共产党的一贯态度和行动,是广大人们群众的共同心声。在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近些年来的反腐工作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式仍然很严峻,有些腐败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有的甚至还在继续滋生蔓延,特别是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还十分猖獗。因此,如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深对反腐败斗争的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在宏观上正确把握方向,清理工作思路,在微观上调整工作策略,加大工作力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政治斗争;权利腐败和异化;党的功能;监督真空区;依法治权;综合治理
提起腐败,无不叫人深恶痛绝。纵观古今中外,各王朝的成败盛衰,无不与统治阶级内部的“腐败”有关。所谓“祸起萧墙”。永远值得我们谨戒。因此,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然而,从1993年中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加强反腐败的斗争至今,腐败问题仍然存在,甚至呈蔓延之势。那么在社会主义中国腐败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屡禁不衰?其原因究竟何在?本文就此做些探讨。
一、社会主义中国存在腐败的原因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与人类社会共生存,人类历史上最初的腐败,是生产力出现了剩余产品,由部分被赋予管理公共事务权利的民族酋长和部落首领利用职权吞食体劳动的成果开始的。在剥削阶级国家形成之后,腐败才成为痼疾,长期存在。剥削阶级的产生,剥削阶级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根源。由于剥削制度、剥削阶级存在这个终极原因的延续,我们可以将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腐败产生的共同原因作一抽象概括: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利己性动机是腐败产生的主管原因;权利过于集中于个人手上,并缺乏必要的分工、监督和制约,管理缺乏严密的法制,缺乏规范化的管理秩序,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由此可见,腐败就是权利行使者违背公有权力行使的应有界限和目标,将公有权力变为个人或小集体的私有资源,并谋取私利的堕落行为。从本质上说,它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那么,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为什么还存在严重的腐败现象呢?
我国目前出现的严重腐败现象,基本上也是存在上述的一般条件管理部门和管理环节上发生的。从行为动机来看,我国现阶段腐败的产生,是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结果。虽然我国已消灭了剥削制度,但剥削阶级思想依然存在。许多腐败行为就是在剥削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的诱惑下发生的。从行为性质来看,我国现阶段的腐败,大多发生在身为共产党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他们的所作所为与党的根本宗旨和人民公仆的行为准则背道而驰。他们通过对人民权力的非公共占用,为自己拼命捞取好处,无偿擭取社会财富,非法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表现出类似剥削者的贪婪性和利己性。这与历史上剥削阶级的腐败性没有什么两样。从行为表现形式看,我国现阶段腐败的表现形式与剥削下的表现的腐败形式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先阶段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仍是权钱交易、贪赃枉法、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挥霍铺张、生活糜烂等。这都是剥削阶段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上的反映。它虽然只表现在少数人身上,但与社会主义制度所需求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是根本对立的,这是我国腐败产生的主观原因。
我国腐败现象之所以在现阶段来势凶猛,而且愈演愈烈,还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发展、改革、开放的大历史背景下,原有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控制体系和以统得过死、管得过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撤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在经济持续增长的过程中,两种体制转轨,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新的权力点的出现,与相应的法律、法制不配套、不健全的矛盾;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的不协调状况等情况,集中的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不完善的现状。这种现状使少数手握实权的动机不纯者,能够钻改革不到位、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空子。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腐败不但会继续存在,而且还会严重的发展。
当前,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今还局限在社会历史根源、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改革开放的现实条件这样三个方面。毫无疑问,这些都是重要原因,但是只要我们再做些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腐败的产生于各个国家执政党的党内有着密切的联系。改革开放是一种全球化现象,处在同一个现实条件下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不仅能够继续执政,而且在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方面还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而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执政党却被改革的大潮吞没了。再说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对资产阶级政党来说是一种内在的意识形态,而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说只是一种外在的侵蚀,为什么消极腐败现象还在前者当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与经验,而在后者当中却出现了蔓延之势呢?因此,从客观上分析原因是不够的,是令人难以信服的。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与剥削阶级政党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执政以后,获得的只是领导人民群众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条件,而不是私利和特权,在执政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腐败呢?笔者认为这就是腐败现象不能有效遏制的深层原因。社会主义国家存在腐败的主要原因还在执政的共产党自身,在于深藏在党内的结构、功能以及运作机制中的各种弊端和问题的积聚。
首先,从党的组织结构上看,权利高度集中。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或执过政的共产党几乎都是共产国际成员党,共产国际在组织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权利高度集中,并且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和强有力的统一领导。斯大林时期把以高度集权为主要特征的组织结构形式推向了极端,并延伸到国家政权,形成了一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执政模式。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潜伏在党内的结构危机就凸显出来了,最终使一些国家(如苏联、东欧)的共产党走上了瓦解、解散的绝路。这个教训我们应永远记取。
其次,从党的功能上看,党的功能被无限夸大,导致党群关系紊乱,党具有的各种特殊功能,一是利益表达功能,二是利益综合功能。无产阶级政党表达的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对各阶层劳动人民的利益进行综合,在此基础上制定方针政策。从社会主义执政党(共产党)的情况来看,党的功能被无限的夸大了,用邓小平的说话,就是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从而导致了党的基本功能的退化和党群关系紊乱。
再次,从党的运行机制上看,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表现为:一是出现权力监督真空区。二是党内监督机构的地位与职能不相符,监督体制不顺畅。就拿我们党来说,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都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应向代表大会负责,彼此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与“以权制权”原则是相符的,与监督机构的职能是一致的。但是党的章程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同一层次上各级领导组织一把手的权力如何让监督和制约呢?而这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所在。三是缺乏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机构。实践表明:让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比较容易,而让党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比较难,久而久之,就使群众的主人翁意識淡化,对党和党的干部的隔阂加深,冷淡和不信任情绪增多,这就是我国腐败现象不能有效遏制的深层原因。
二、治理腐败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机制
我们知道,腐败的实质就是权利滥用。也就是说,由于权利的设置不科学,权利的运行不严谨和规范,导致权利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出现混乱,进而严重失控,乃至腐败。因此,建立科学的防止权利腐败的法律,使权力的设置、运行和操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实势在必行。
1.制定以法制约权利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治权
即以法制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使掌握权力的人只能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行使自己的权力。要保证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应该有三个重要条件:一是要制定一整套制约权力腐败和异化的法律、法规,这是以法制约权力的依据和保障。如应抓紧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廉政法》、《反腐败法》、《反贪污受贿法》、《反打击报复法》、《财产申报法》、《监督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动员群众反对腐败并规范官员岗位行为;而是要狠抓法律执行,法制一旦制定公布,就必须坚决严肃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以法的尊严和震慑威力,使那些企图以手中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心存顾忌,不敢轻举妄动。古今中外的历史发展证明,有法必依比之有法可依更为关键,违法必究才能保障好的法规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三是强化司法独立运行功能,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权威,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地位,使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实施上成为对权力行为最强有力的监督约束。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廉洁行政的护法神。
2.建立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
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认为:“权利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利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虽然他说的话有点绝对,但说明一个道理,如果权力过度集中,又缺乏互相制约,权力腐败就在所难免。因此要建立起适度分权,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一是适当的划分上下级权力,使下级有自由性空间,避免权利过于集中于上级,又要使上级能有效的控制下级,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于下级,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干部任免、管理制度的配套机制,确保上级和下级有彼此限制对方“越轨”行使权力。二是对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和建立权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使权力配置合理,分工科学,互相配合而又互相制约,防止权利异化。三是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权力进行分离和分割,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使得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或个人不能完整行使某一权力,或在行使过程中受到其他环节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以防止特权和专权的形成。四是分解权力的目的是遏制权力异化,但使用不慎,也会带来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甚至互设障碍,效率低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把握好四点:第一,分解权力要适度,不宜过细过繁。第二,建立责、权、利统一制度。对每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权限、规定完成时间,奖惩严明,保证高效。第三,总结经验,及时推广,逐步完善,适时调整,始终保持权力分解的合理性和先进性。第四,权力分解与提高干部素质相结合,双管齐下、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功能。
3.实行政企分开,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目前社会上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定的权力经济,表现在部分资源为计划配置。如重要生产资料的分配,部分物质的专营等。这为滋生蔓延腐败现象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因此,健全市场的配置的机制,要把主导资源配置的职能交给市场,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优化配置,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以尽力减少某些团体和个人利用权力牟取私利;尽力减少经济生活中,为了批项目,拨投资,购买原材料,推销产品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和行贿等问题的发生。
(二)拓宽监督渠道,加大各方面监督力度
强化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是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因此,要进一步探索有效的监督途径。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1.要强化党内监督
我们党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严密的政治组织,要充分发挥我们的组织优势。首先是加强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监督。党委内部要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落实好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及其实施办法,要坚持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并提高会议质量,如会前认真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转告有关领导并督促其作出说明或检查。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领导成员报告个人廉政建设的情况。各级纪委有权对同级党委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核实。加强党内监督要认真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
2.严格法律监督
“法严则人心思善,治驰则人心生恶”。反腐败必须要有强有力的震慑效应。所以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惩处腐败分子,惩处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坚决纠正那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和执纪执法不严、失之于软、失之与宽的倾向。对顶风违法违纪的处理要更严,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处理要更严;对司法腐败要更严,因为,历朝历代司法腐败是社会的最大毒瘤,人民群众深惡痛绝。对权利腐败犯法者应坐牢的坚决坐牢,决不能以缓刑来代替,同时在经济上绝对不能让其占便宜,有的要其破家荡产,痛心切骨,这样打击腐败分子更有力。
3.搞好群众监督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所有违法乱纪分子无不害怕群众,害怕自己的丑行被发现、被举报和“曝光”。一个领导干部的表现如何,是否清正廉洁,是否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广大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在当前加强党内监督上,我们一定要充分发挥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力军作用,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注意保护广大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对那些对群众监督施以打击报复的,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对举报有功者要给以重奖。总之必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作为我们评价考核一个领导干部的基本前提。
4.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是来自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阳光监督”,是开放式监督。舆论监督对权力腐败分子有相当的震慑作用,是揭露、鞭挞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机构,对党员干部的先进事迹、模范行为不断宣传,不断弘扬正气的同时,对那些滥用权力腐败现象公开曝光。公开曝光可以进一步发动群众,制造强大舆论氛围,扩大监督力度,使权力腐败分子像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这也是遏制和预防权力腐败的有力措施之一。
(三)借鉴国外廉政建设经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992年,在南巡谈话中他又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近些年来,我们党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使我国在短短的几年内进入了世界法制大国行列。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法制还不是十分健全,特别是制约权力方面法规制度还比较少,不少行政管理行为不规范,缺少程序化、公开化的规定,致使权利腐败权利的滋生和蔓延。因此,抓紧建立健全完备的法规制度,运用法律武器惩治权力腐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国的基本之策。
首先,要加快立法步伐,构建完备的廉政法规体系。1993年以来,围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定了《廉政准则》、《财产申报规定》《报告重大事项规定》、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这些法规制度的出台和颁布,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和惩治腐败的决心,又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趋成熟。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规制度与市场经济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还甚远。搞廉洁政治,必须有一套完备法律体系,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程序。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探索和借鉴国外廉政建设先进经验,抓紧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公民举报法》、《新闻舆论监督法》以及《公务员制度法》、《行政程序法》和《政务公开法》等。有了一套完备法规制度,我们就能够把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就能够真正为人民谋利益。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特别是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以来,全国上下加大了查处和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处理了许多有影响的案件,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该重处的轻处,以罚代刑,有的违纪违法人员在政治上,虽然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分,但在经济上却捞到了实惠,出现了所谓“坐上几年牢,换个金元宝,抓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现象。这就从一个侧面形象地反映了打击不力,惩治不严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权力腐败现象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腐败分子从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他们之所以铤而走险。就是因为他们预期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是高效益的行为。因此,要加大腐败成本,使其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这就很有必要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建立和推行廉洁保证金和社会保险制度。如果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两手不干净”,因为腐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开除公职时,除了追缴赃款、丧失任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外,还要将一笔可观的廉政保证金和社会保险金,诸如住房公积金、退休金等全部上缴国库,这将使违法违纪者在经济上付出极大的代价。这就是要求各级执法机关一方面要不断改善办案条件,强化办案手段,提高案件侦破率;另一方面必须认真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加大打击力度。严格遵循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是谁,只要违法违纪,都依法依纪予以惩处,以维护法纪尊严。
(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干部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支配行动,思想正确,行不逾矩,思想越轨,行为失范。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小平同志的这些论断充分地表现了思想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位置。因此,在体制转型期,要保持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必须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下力气、花功夫抓紧抓好。
第一,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至关重要,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立身之本,是思想和行動的总开关。公共权力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讲,就是极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畸变,理想动摇、信念滑坡的外在表现。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能不能在金钱面前把握自己,这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最直接、最现实的考验。所以,必须在国家公职人员广泛开展“三讲”教育,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改造他们的主观世界,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使之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辨别善恶,分清美丑,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严守思想道德防线,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利益,永远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远保持清正廉洁的优秀品质。
第二,进行公仆意识教育,进行公仆意识教育首先必须明确“主人”与“仆人”的关系。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利的本位;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是人民的“仆人”,其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只要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变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因此,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领导就是服务,”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来行使权利,而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以权谋私,为人民服务是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的“天职”。其次,要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的精神。只要无私奉献,才能勤奋工作,勇挑重担,才能把自己的一切乃至毕身献给人民的事业,才能像毛泽东同志要求那样“做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因此,要大力宣扬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一心为民的模范团长李国安等人民好公仆的先进事迹,在国家公职人员中树立起一面面鲜艳夺目的旗帜,使之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总之,要通过具体、生动、形象的公仆意识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牢记党和国家的宗旨,始终不渝为人民用好权、掌握好权。甘当人民的“孺子牛”。
第三,进行法纪教育,守住党纪国法防线。通过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具有明确的是非观念,知道怎样做是正确的、怎样做是错误的。自觉做到带头学法,奉公守纪,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领导经济建设,不断增强自检能力和强化廉洁自律的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接受法律、纪律的约束。
第四,要进行警示、警戒教育,守住行为防线。在进行正面典型示范教育的同时,对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教育作用,决不可低估。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回顾我们党反腐败的历史,人们总会想到50年代初开张的“三反”、“五反”斗争,想到枪毙刘青山、张子善时那撼人心魄的枪声,曾卓有成效地教育了几代人。我们要学会运用反面典型案例的鉴戒作用,以期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总之,惩治腐败的途径很多,决不能片面化,应坚持两点论,进行综合治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只有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良好效果。
作者简介:段晓辉(1965—),男,湖南常宁人,硕士,现供职于湖南省常宁市教师进修学校。
【关键词】政治斗争;权利腐败和异化;党的功能;监督真空区;依法治权;综合治理
提起腐败,无不叫人深恶痛绝。纵观古今中外,各王朝的成败盛衰,无不与统治阶级内部的“腐败”有关。所谓“祸起萧墙”。永远值得我们谨戒。因此,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然而,从1993年中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加强反腐败的斗争至今,腐败问题仍然存在,甚至呈蔓延之势。那么在社会主义中国腐败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屡禁不衰?其原因究竟何在?本文就此做些探讨。
一、社会主义中国存在腐败的原因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与人类社会共生存,人类历史上最初的腐败,是生产力出现了剩余产品,由部分被赋予管理公共事务权利的民族酋长和部落首领利用职权吞食体劳动的成果开始的。在剥削阶级国家形成之后,腐败才成为痼疾,长期存在。剥削阶级的产生,剥削阶级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根源。由于剥削制度、剥削阶级存在这个终极原因的延续,我们可以将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腐败产生的共同原因作一抽象概括: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利己性动机是腐败产生的主管原因;权利过于集中于个人手上,并缺乏必要的分工、监督和制约,管理缺乏严密的法制,缺乏规范化的管理秩序,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由此可见,腐败就是权利行使者违背公有权力行使的应有界限和目标,将公有权力变为个人或小集体的私有资源,并谋取私利的堕落行为。从本质上说,它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那么,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为什么还存在严重的腐败现象呢?
我国目前出现的严重腐败现象,基本上也是存在上述的一般条件管理部门和管理环节上发生的。从行为动机来看,我国现阶段腐败的产生,是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结果。虽然我国已消灭了剥削制度,但剥削阶级思想依然存在。许多腐败行为就是在剥削阶级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的诱惑下发生的。从行为性质来看,我国现阶段的腐败,大多发生在身为共产党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他们的所作所为与党的根本宗旨和人民公仆的行为准则背道而驰。他们通过对人民权力的非公共占用,为自己拼命捞取好处,无偿擭取社会财富,非法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表现出类似剥削者的贪婪性和利己性。这与历史上剥削阶级的腐败性没有什么两样。从行为表现形式看,我国现阶段腐败的表现形式与剥削下的表现的腐败形式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先阶段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仍是权钱交易、贪赃枉法、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挥霍铺张、生活糜烂等。这都是剥削阶段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上的反映。它虽然只表现在少数人身上,但与社会主义制度所需求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是根本对立的,这是我国腐败产生的主观原因。
我国腐败现象之所以在现阶段来势凶猛,而且愈演愈烈,还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发展、改革、开放的大历史背景下,原有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控制体系和以统得过死、管得过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撤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在经济持续增长的过程中,两种体制转轨,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新的权力点的出现,与相应的法律、法制不配套、不健全的矛盾;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形成的不协调状况等情况,集中的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不完善的现状。这种现状使少数手握实权的动机不纯者,能够钻改革不到位、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空子。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腐败不但会继续存在,而且还会严重的发展。
当前,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今还局限在社会历史根源、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改革开放的现实条件这样三个方面。毫无疑问,这些都是重要原因,但是只要我们再做些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腐败的产生于各个国家执政党的党内有着密切的联系。改革开放是一种全球化现象,处在同一个现实条件下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不仅能够继续执政,而且在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方面还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而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执政党却被改革的大潮吞没了。再说剥削阶级腐朽思想对资产阶级政党来说是一种内在的意识形态,而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说只是一种外在的侵蚀,为什么消极腐败现象还在前者当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与经验,而在后者当中却出现了蔓延之势呢?因此,从客观上分析原因是不够的,是令人难以信服的。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与剥削阶级政党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执政以后,获得的只是领导人民群众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条件,而不是私利和特权,在执政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腐败呢?笔者认为这就是腐败现象不能有效遏制的深层原因。社会主义国家存在腐败的主要原因还在执政的共产党自身,在于深藏在党内的结构、功能以及运作机制中的各种弊端和问题的积聚。
首先,从党的组织结构上看,权利高度集中。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或执过政的共产党几乎都是共产国际成员党,共产国际在组织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权利高度集中,并且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和强有力的统一领导。斯大林时期把以高度集权为主要特征的组织结构形式推向了极端,并延伸到国家政权,形成了一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执政模式。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潜伏在党内的结构危机就凸显出来了,最终使一些国家(如苏联、东欧)的共产党走上了瓦解、解散的绝路。这个教训我们应永远记取。
其次,从党的功能上看,党的功能被无限夸大,导致党群关系紊乱,党具有的各种特殊功能,一是利益表达功能,二是利益综合功能。无产阶级政党表达的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对各阶层劳动人民的利益进行综合,在此基础上制定方针政策。从社会主义执政党(共产党)的情况来看,党的功能被无限的夸大了,用邓小平的说话,就是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从而导致了党的基本功能的退化和党群关系紊乱。
再次,从党的运行机制上看,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表现为:一是出现权力监督真空区。二是党内监督机构的地位与职能不相符,监督体制不顺畅。就拿我们党来说,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都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应向代表大会负责,彼此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与“以权制权”原则是相符的,与监督机构的职能是一致的。但是党的章程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同一层次上各级领导组织一把手的权力如何让监督和制约呢?而这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所在。三是缺乏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机构。实践表明:让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比较容易,而让党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比较难,久而久之,就使群众的主人翁意識淡化,对党和党的干部的隔阂加深,冷淡和不信任情绪增多,这就是我国腐败现象不能有效遏制的深层原因。
二、治理腐败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机制
我们知道,腐败的实质就是权利滥用。也就是说,由于权利的设置不科学,权利的运行不严谨和规范,导致权利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出现混乱,进而严重失控,乃至腐败。因此,建立科学的防止权利腐败的法律,使权力的设置、运行和操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实势在必行。
1.制定以法制约权利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治权
即以法制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使掌握权力的人只能在法定的范围、限度内行使自己的权力。要保证法律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应该有三个重要条件:一是要制定一整套制约权力腐败和异化的法律、法规,这是以法制约权力的依据和保障。如应抓紧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廉政法》、《反腐败法》、《反贪污受贿法》、《反打击报复法》、《财产申报法》、《监督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动员群众反对腐败并规范官员岗位行为;而是要狠抓法律执行,法制一旦制定公布,就必须坚决严肃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以法的尊严和震慑威力,使那些企图以手中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心存顾忌,不敢轻举妄动。古今中外的历史发展证明,有法必依比之有法可依更为关键,违法必究才能保障好的法规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三是强化司法独立运行功能,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权威,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地位,使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实施上成为对权力行为最强有力的监督约束。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廉洁行政的护法神。
2.建立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
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认为:“权利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利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虽然他说的话有点绝对,但说明一个道理,如果权力过度集中,又缺乏互相制约,权力腐败就在所难免。因此要建立起适度分权,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一是适当的划分上下级权力,使下级有自由性空间,避免权利过于集中于上级,又要使上级能有效的控制下级,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于下级,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干部任免、管理制度的配套机制,确保上级和下级有彼此限制对方“越轨”行使权力。二是对过分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和建立权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使权力配置合理,分工科学,互相配合而又互相制约,防止权利异化。三是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权力进行分离和分割,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使得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或个人不能完整行使某一权力,或在行使过程中受到其他环节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以防止特权和专权的形成。四是分解权力的目的是遏制权力异化,但使用不慎,也会带来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甚至互设障碍,效率低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把握好四点:第一,分解权力要适度,不宜过细过繁。第二,建立责、权、利统一制度。对每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权限、规定完成时间,奖惩严明,保证高效。第三,总结经验,及时推广,逐步完善,适时调整,始终保持权力分解的合理性和先进性。第四,权力分解与提高干部素质相结合,双管齐下、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功能。
3.实行政企分开,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目前社会上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定的权力经济,表现在部分资源为计划配置。如重要生产资料的分配,部分物质的专营等。这为滋生蔓延腐败现象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因此,健全市场的配置的机制,要把主导资源配置的职能交给市场,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优化配置,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以尽力减少某些团体和个人利用权力牟取私利;尽力减少经济生活中,为了批项目,拨投资,购买原材料,推销产品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和行贿等问题的发生。
(二)拓宽监督渠道,加大各方面监督力度
强化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是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因此,要进一步探索有效的监督途径。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1.要强化党内监督
我们党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严密的政治组织,要充分发挥我们的组织优势。首先是加强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监督。党委内部要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落实好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及其实施办法,要坚持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并提高会议质量,如会前认真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转告有关领导并督促其作出说明或检查。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领导成员报告个人廉政建设的情况。各级纪委有权对同级党委成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核实。加强党内监督要认真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
2.严格法律监督
“法严则人心思善,治驰则人心生恶”。反腐败必须要有强有力的震慑效应。所以要采取强有力的手段惩处腐败分子,惩处必须从严、从重、从快,坚决纠正那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和执纪执法不严、失之于软、失之与宽的倾向。对顶风违法违纪的处理要更严,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处理要更严;对司法腐败要更严,因为,历朝历代司法腐败是社会的最大毒瘤,人民群众深惡痛绝。对权利腐败犯法者应坐牢的坚决坐牢,决不能以缓刑来代替,同时在经济上绝对不能让其占便宜,有的要其破家荡产,痛心切骨,这样打击腐败分子更有力。
3.搞好群众监督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所有违法乱纪分子无不害怕群众,害怕自己的丑行被发现、被举报和“曝光”。一个领导干部的表现如何,是否清正廉洁,是否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广大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在当前加强党内监督上,我们一定要充分发挥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力军作用,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注意保护广大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对那些对群众监督施以打击报复的,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对举报有功者要给以重奖。总之必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作为我们评价考核一个领导干部的基本前提。
4.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是来自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阳光监督”,是开放式监督。舆论监督对权力腐败分子有相当的震慑作用,是揭露、鞭挞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机构,对党员干部的先进事迹、模范行为不断宣传,不断弘扬正气的同时,对那些滥用权力腐败现象公开曝光。公开曝光可以进一步发动群众,制造强大舆论氛围,扩大监督力度,使权力腐败分子像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这也是遏制和预防权力腐败的有力措施之一。
(三)借鉴国外廉政建设经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992年,在南巡谈话中他又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思想,近些年来,我们党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使我国在短短的几年内进入了世界法制大国行列。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法制还不是十分健全,特别是制约权力方面法规制度还比较少,不少行政管理行为不规范,缺少程序化、公开化的规定,致使权利腐败权利的滋生和蔓延。因此,抓紧建立健全完备的法规制度,运用法律武器惩治权力腐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国的基本之策。
首先,要加快立法步伐,构建完备的廉政法规体系。1993年以来,围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定了《廉政准则》、《财产申报规定》《报告重大事项规定》、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这些法规制度的出台和颁布,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国和惩治腐败的决心,又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趋成熟。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规制度与市场经济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还甚远。搞廉洁政治,必须有一套完备法律体系,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程序。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探索和借鉴国外廉政建设先进经验,抓紧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公民举报法》、《新闻舆论监督法》以及《公务员制度法》、《行政程序法》和《政务公开法》等。有了一套完备法规制度,我们就能够把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就能够真正为人民谋利益。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特别是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以来,全国上下加大了查处和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处理了许多有影响的案件,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该重处的轻处,以罚代刑,有的违纪违法人员在政治上,虽然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分,但在经济上却捞到了实惠,出现了所谓“坐上几年牢,换个金元宝,抓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现象。这就从一个侧面形象地反映了打击不力,惩治不严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权力腐败现象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腐败分子从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分析,他们之所以铤而走险。就是因为他们预期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是高效益的行为。因此,要加大腐败成本,使其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这就很有必要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建立和推行廉洁保证金和社会保险制度。如果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两手不干净”,因为腐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开除公职时,除了追缴赃款、丧失任职期间的工资收入外,还要将一笔可观的廉政保证金和社会保险金,诸如住房公积金、退休金等全部上缴国库,这将使违法违纪者在经济上付出极大的代价。这就是要求各级执法机关一方面要不断改善办案条件,强化办案手段,提高案件侦破率;另一方面必须认真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加大打击力度。严格遵循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是谁,只要违法违纪,都依法依纪予以惩处,以维护法纪尊严。
(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干部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支配行动,思想正确,行不逾矩,思想越轨,行为失范。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计划地大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要教育全党同志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小平同志的这些论断充分地表现了思想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位置。因此,在体制转型期,要保持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必须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下力气、花功夫抓紧抓好。
第一,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至关重要,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立身之本,是思想和行動的总开关。公共权力腐败现象从本质上讲,就是极少数国家公职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畸变,理想动摇、信念滑坡的外在表现。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能不能在金钱面前把握自己,这是对国家公职人员最直接、最现实的考验。所以,必须在国家公职人员广泛开展“三讲”教育,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改造他们的主观世界,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使之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辨别善恶,分清美丑,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严守思想道德防线,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利益,永远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远保持清正廉洁的优秀品质。
第二,进行公仆意识教育,进行公仆意识教育首先必须明确“主人”与“仆人”的关系。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利的本位;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是人民的“仆人”,其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只要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变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因此,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领导就是服务,”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来行使权利,而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以权谋私,为人民服务是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的“天职”。其次,要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的精神。只要无私奉献,才能勤奋工作,勇挑重担,才能把自己的一切乃至毕身献给人民的事业,才能像毛泽东同志要求那样“做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因此,要大力宣扬县委书记的榜样焦裕禄、领导干部的楷模孔繁森、一心为民的模范团长李国安等人民好公仆的先进事迹,在国家公职人员中树立起一面面鲜艳夺目的旗帜,使之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总之,要通过具体、生动、形象的公仆意识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牢记党和国家的宗旨,始终不渝为人民用好权、掌握好权。甘当人民的“孺子牛”。
第三,进行法纪教育,守住党纪国法防线。通过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具有明确的是非观念,知道怎样做是正确的、怎样做是错误的。自觉做到带头学法,奉公守纪,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领导经济建设,不断增强自检能力和强化廉洁自律的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接受法律、纪律的约束。
第四,要进行警示、警戒教育,守住行为防线。在进行正面典型示范教育的同时,对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教育作用,决不可低估。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回顾我们党反腐败的历史,人们总会想到50年代初开张的“三反”、“五反”斗争,想到枪毙刘青山、张子善时那撼人心魄的枪声,曾卓有成效地教育了几代人。我们要学会运用反面典型案例的鉴戒作用,以期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总之,惩治腐败的途径很多,决不能片面化,应坚持两点论,进行综合治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只有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良好效果。
作者简介:段晓辉(1965—),男,湖南常宁人,硕士,现供职于湖南省常宁市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