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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江湖豪杰来相助,王朝和马汉在身边……”这是当年台湾华视拍摄的电视连续剧《包青天》的主题歌。剧中的主人公也就是歌词中的“包青天”,原型是民间传说中公正廉明的化身:北宋时期的名臣包拯。而歌词中提到的“王朝、马汉”,虽然在正史中查无此二人,但在剧中和民间传说中却是包青天查案、办案时的得力助手。现实生活中,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因为手握侦查、肃贪的大权,而被誉为“现代版的包青天”,巧合的是,在台湾地区的检察制度中,检察官在办案时也有类似于“王朝、马汉”式的得力助手,这就是检察事务官。
1999年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增设了第66条之2:“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检察事务官室,置检察事务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检察事务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检察事务官,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组办事,各组组长由检察事务官兼任,不另列等。”该条款因明确提出设立检察事务官制度,而被民间戏称为“王朝、马汉条款”。2000年5月15日台湾地区“法务部”颁布《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事务官事务分配原则》,同年6月第一期检察事务官分配到各地检署服务,由此正式建立起检察事务官制度。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的创设,受到日本检察事务官制度和美国检察官助理制度的深刻影响,但在实务运作中又体现出了自身的特色。
为检察官减负
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制”变革剧烈,频繁修订“刑事诉讼法”,推动刑事诉讼模式转型。长期以来,受日治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台湾地区的检察官通常将自己视为与法官一样的司法审判官员,他的职责就是无所不用其极地追究犯罪。同时,当时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可以行使预审官员的权力。也正因此,在一般台湾民众的眼中,检察官不再是普通的官员,而是为起诉而生,代表公平正义、除恶务尽的“青天大老爷”,与古代的地方官之地位有可较而言。但权力的蛋糕大家都想分、都想吃,“检察官的判官化、判官的检察官化”并非司法机制良性运作的长久之计。
1999年台湾地区举行了“司法改革会议”,决议推动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向“改良式當事人进行主义”模式转型,并使检察官“去法官化”、向“当事人化”方向转变,为此,推行“落实及强化交互诘问”、“加强检察官之举证责任”等诸多司法改革措施。检察官与最高法院还一度为此争执到不可开交、互揭伤疤的程度,甚至还有检察官到最高法院门前静坐,仅因不满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法院主动调查证据的规定,并声称“除涉及被告人重大利益,法院没有义务接续检察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义务”的规定是偏重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漠视了被害人的伤痛,是“司法天平向被告的倾斜”。但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浪潮一经启动,自不会因为检察体系或个别检察官的反对而停滞。2002年2月8日,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订,确立了法院调查证据由“职权进行”改为“当事人进行”,加强了检察官的举证责任;2003年2月6日,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证据章修正条文公布,引进了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和非法证据排除法则,落实了检察官莅庭实行公诉等制度,迫使检察官走入法庭,并且全程莅庭举证。
为应对“刑事诉讼法”转型期出现的不可回避的矛盾,台湾检察体系被迫进行调整,不得不一改过去侧重侦查、轻视公诉的习惯做法,而转变为侦查与公诉并重。在台湾地区“法务部”的要求下,各级检察机关在原本的“侦查组”和“执行组”之外另行设立了“公诉组”,并从侦查组抽调部分检察官到公诉组专责从事公诉工作。但此举也同时造成检察机关人力紧张、检察官案件负荷加重。据统计,台湾检察官每月平均受理约60到70件案件,每个月都会累积一定数字的未结案件,加上台湾地区“法务部”对检察官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管考,逾八个月未结案件则频繁稽催,造成检察官平日案件负担沉重,致台湾地区检察官加班成为普遍现象,检察系统急需补充新的辅助人力。检察事务官这一角色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现代版王朝、马汉
增设检察事务官的深层背景是台湾地区的检察官手握侦查、追诉大权,位高而权重,但却长期处于有“将”无“兵”的尴尬境地,案多人少、负荷极重。虽说台湾“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调度警察协助侦查,检、警本为“将兵”关系,即检察官是警察的指挥、监督长官,而警察则是检察官的辅助机构,检察官有权指挥警察进行调查取证等侦查作业。然而,现实中台湾检、警机关之间的关系却颇为紧张,实务中存在警察不愿意接受检察官的指挥而检察官也深感指挥警察有心无力的现象。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台湾地区检、警本属互不隶属的两个系统,各自司法角色和机关文化本不相同,要想实现跨机构的指挥、合作,确有一定难度。纵观台湾检察制度史,不难发现,这一点在日治时期的台湾尤为突出。由于警察机关在台湾的政坛具有相当的政治实权,检察官虽然在法律明文规定上可以直接指挥、调度警察从事犯罪的侦查等作业,但是基于权力的压制,检察官不得不“看脸色过日子”。甚至,当时的台湾总督府也一再要求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僚,必须与行政官僚相互配合。由于台湾长期受到日本殖民统治的影响,权力的惯性也在历史的发展中一脉相承。
基于检、警关系的这一现状,检察机关实有必要建立隶属于自己、可以直接“发号施令”的“子弟兵”——检察事务官。由于检察事务官直接隶属于检察机关,属检察机关内部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时如臂使指,“调之能来、来之能战”,可以有效避免检察官对警察指挥不动、调度不灵等难题。自2000年到2006年7年间台湾地区各级检察机关共配备了445名检察事务官,使检察官与检察事务官的人力比达到10.47,检察事务官的人数已接近检察官人数的半数,极大地纾解了检察机关的人力紧张状况。
检察机关的专业助手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以及科技生活时代的来临,犯罪形态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新型犯罪日益向组织化、专业化、企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罪案调查和证据收集等检察作业也呈现出专业化、技术化的特征。
1999年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增设了第66条之2:“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设检察事务官室,置检察事务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检察事务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检察事务官,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并得视业务需要分组办事,各组组长由检察事务官兼任,不另列等。”该条款因明确提出设立检察事务官制度,而被民间戏称为“王朝、马汉条款”。2000年5月15日台湾地区“法务部”颁布《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事务官事务分配原则》,同年6月第一期检察事务官分配到各地检署服务,由此正式建立起检察事务官制度。台湾地区检察事务官制度的创设,受到日本检察事务官制度和美国检察官助理制度的深刻影响,但在实务运作中又体现出了自身的特色。
为检察官减负
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制”变革剧烈,频繁修订“刑事诉讼法”,推动刑事诉讼模式转型。长期以来,受日治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台湾地区的检察官通常将自己视为与法官一样的司法审判官员,他的职责就是无所不用其极地追究犯罪。同时,当时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可以行使预审官员的权力。也正因此,在一般台湾民众的眼中,检察官不再是普通的官员,而是为起诉而生,代表公平正义、除恶务尽的“青天大老爷”,与古代的地方官之地位有可较而言。但权力的蛋糕大家都想分、都想吃,“检察官的判官化、判官的检察官化”并非司法机制良性运作的长久之计。
1999年台湾地区举行了“司法改革会议”,决议推动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向“改良式當事人进行主义”模式转型,并使检察官“去法官化”、向“当事人化”方向转变,为此,推行“落实及强化交互诘问”、“加强检察官之举证责任”等诸多司法改革措施。检察官与最高法院还一度为此争执到不可开交、互揭伤疤的程度,甚至还有检察官到最高法院门前静坐,仅因不满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法院主动调查证据的规定,并声称“除涉及被告人重大利益,法院没有义务接续检察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义务”的规定是偏重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漠视了被害人的伤痛,是“司法天平向被告的倾斜”。但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浪潮一经启动,自不会因为检察体系或个别检察官的反对而停滞。2002年2月8日,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订,确立了法院调查证据由“职权进行”改为“当事人进行”,加强了检察官的举证责任;2003年2月6日,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证据章修正条文公布,引进了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和非法证据排除法则,落实了检察官莅庭实行公诉等制度,迫使检察官走入法庭,并且全程莅庭举证。
为应对“刑事诉讼法”转型期出现的不可回避的矛盾,台湾检察体系被迫进行调整,不得不一改过去侧重侦查、轻视公诉的习惯做法,而转变为侦查与公诉并重。在台湾地区“法务部”的要求下,各级检察机关在原本的“侦查组”和“执行组”之外另行设立了“公诉组”,并从侦查组抽调部分检察官到公诉组专责从事公诉工作。但此举也同时造成检察机关人力紧张、检察官案件负荷加重。据统计,台湾检察官每月平均受理约60到70件案件,每个月都会累积一定数字的未结案件,加上台湾地区“法务部”对检察官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管考,逾八个月未结案件则频繁稽催,造成检察官平日案件负担沉重,致台湾地区检察官加班成为普遍现象,检察系统急需补充新的辅助人力。检察事务官这一角色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现代版王朝、马汉
增设检察事务官的深层背景是台湾地区的检察官手握侦查、追诉大权,位高而权重,但却长期处于有“将”无“兵”的尴尬境地,案多人少、负荷极重。虽说台湾“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调度警察协助侦查,检、警本为“将兵”关系,即检察官是警察的指挥、监督长官,而警察则是检察官的辅助机构,检察官有权指挥警察进行调查取证等侦查作业。然而,现实中台湾检、警机关之间的关系却颇为紧张,实务中存在警察不愿意接受检察官的指挥而检察官也深感指挥警察有心无力的现象。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台湾地区检、警本属互不隶属的两个系统,各自司法角色和机关文化本不相同,要想实现跨机构的指挥、合作,确有一定难度。纵观台湾检察制度史,不难发现,这一点在日治时期的台湾尤为突出。由于警察机关在台湾的政坛具有相当的政治实权,检察官虽然在法律明文规定上可以直接指挥、调度警察从事犯罪的侦查等作业,但是基于权力的压制,检察官不得不“看脸色过日子”。甚至,当时的台湾总督府也一再要求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僚,必须与行政官僚相互配合。由于台湾长期受到日本殖民统治的影响,权力的惯性也在历史的发展中一脉相承。
基于检、警关系的这一现状,检察机关实有必要建立隶属于自己、可以直接“发号施令”的“子弟兵”——检察事务官。由于检察事务官直接隶属于检察机关,属检察机关内部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时如臂使指,“调之能来、来之能战”,可以有效避免检察官对警察指挥不动、调度不灵等难题。自2000年到2006年7年间台湾地区各级检察机关共配备了445名检察事务官,使检察官与检察事务官的人力比达到10.47,检察事务官的人数已接近检察官人数的半数,极大地纾解了检察机关的人力紧张状况。
检察机关的专业助手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以及科技生活时代的来临,犯罪形态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新型犯罪日益向组织化、专业化、企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罪案调查和证据收集等检察作业也呈现出专业化、技术化的特征。